网站logo
  • 首页
  • 找律师
  • 关于泽大
    • 新闻中心
    • 党建活动
    • 社会责任
    • 泽大机构
    • 招贤纳士
    • 分所加盟
  • 联系我们
400-888-7999
注册登录

网站logo法律热线(工作日08:00-17:00)400-888-7999
©2003-2025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浙ICP备15012506号-2
网站logo
    关于泽大
  • 律所简介
    联系我们
  • 联系我们
    找律师
  • 律师检索
7*24h服务热线:400-888-7999
关注我们二维码关注我们
©2003-2025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备案图标浙ICP备15012506号-2
  • 找律师
  • 在线咨询
  • 电话咨询
你的难题,这有答案,专业律师,精准解答

优秀案例

律师案例
  1. 首页
  2. 律所律师
  3. 姚振宇
  4. 优秀案例
  5. 详情

Z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案,姚振宇律师经过不懈努力,改判减轻量刑。

发布时间:2025-08-20 11:22:35浏览:367次

一、案情简介


2018年上半年间,H某邀请组织厨师到缅甸工作,经熟人推荐H某招聘本案的Z某为总厨,之后二人共同商议并确定所需的厨师岗位、薪资和人数,由Z某在网上发布招聘信息并负责前期部分人员招聘、面试等事务,后参与接应厨师人员。


二、辩护思路


(1)现有证据无法证实Z某明知系“偷渡”而招募人员,亦无法证实Z某参与了接应等其他组织行为,不应认定其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2)即使人民法院认定其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其参与作用与同案犯等人在整个共同犯罪中实施的行为具有类比性,无论客观危险性层面和主观恶性层面都在共同犯罪中较低;


(3)Z某在共同犯罪中系初犯、偶犯、无任何前科劣迹,自动投案并如实向侦查机关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从轻的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应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三、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在会见Z某过程中,Z某一直处于不认罪的状态,承办律师在尊重当事人意愿基础上,仔细研究案卷,敲定骑墙辩护的方案,并就办案的定性,量刑的均衡上准备类案和辩护意见与承办法官多次沟通最终起到较好的辩护效果。



四、办理结果


一审判决被告人Z某犯组织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二审改判犯Z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当前律师动态

    当前案例律师信息

    更多当前律师案例

    • Z某涉嫌挪用公款66万,姚振宇律师为其辩护,成功获缓刑

      2023-08-27
    • L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姚振宇律师为其辩护,获不起诉决定

      2022-06-14
    • R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姚振宇律师为其辩护,二审获发回重审裁定

      2022-04-27
    • Y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姚振宇律师为其辩护,二审成功获改判缓刑

      2022-07-27
    姚振宇律师
    姚振宇
    泽大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