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述:
2024年11月21日18时20分许,被告周XX(某平台网约车司机)驾驶车牌号为沪AXXXXXX小型普通客车沿联泰路南向北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联谊路路口北侧约200米处,适逢胡XX(1957年6月11日生)步行由东向西横过机动车道,被告周XX驾驶的机动车车头中部偏左侧与胡XX发生碰撞致胡XX倒地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胡XX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4年11月22日死亡。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5年1月14日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周XX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胡XX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现原告方为赔偿事宜涉诉,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如下:医疗费11,693.9元、丧葬费74,604元(12,434元/月×6个月)、交通费3,004元、衣物损失费500元、死亡赔偿金1,220,765元(93,095元/年×13年)、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以上合计1,359,804.9元,另律师费20,000元(上海地区法院支持人损案件中受害方律师费的主张)。因承保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以周XX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以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声称该保险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拒赔,故而胡XX的法定继承人以周XX、承保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网约车平台等为被告,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夏培森代理网约车平台一方,于2026年2月28日收到上海宝山法院判决,判决全面认可代理意见,并判决主张在商业三者险拒赔的保险公司不仅要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原告方主张的人损,还应在其承保的商业险范围内全额承担法院认定的原告方损失。基于此,代理人挽回了公司64.2万损失(法院按照周XX在事故中承担的次要责任定损)。
本案的难点:
1、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网约车平台应否基于审核义务而对伤者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2、对于保险公司(商业险)范围内在何种情况下不得在其承保范围内不承担保险金给付义务?
案件意义:
代理人基于自身的诉讼经验、数百份案例研究成果,向法院重点输出了“承运人责任说”这一基本理论,同时强化了因果关系理论这一基本的侵权责任理论,最终实现胜诉挽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