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述:
叶某于2025年7月16日通过A公司运营的某APP使用功能下单,订单显示为第三方平台即B公司运营平台提供“第三方服务”。支付宝账单显示该订单扣款方式为“A公司运营平台免密支付” “自动扣款成功”,金额99.82元,B公司为开票主体。该订单包含10元停车费。2025年7月23日B公司核实后退还了10元。叶某认为,A公司在合同中明确“第三方服务订单不支持免密支付”,实际履行中却将叶某的免密支付信息(包括支付账号、支付密码)授权给B公司,A公司、B公司未经审核即划扣款项,侵害其知情权、泄露个人信息、危害财产安全,构成欺诈,诉请法院判令A、B公司因侵害其个人信息行为向其赔偿经济损失,并修改A、B公司配置于相应平台的用户服务协议。该案件中,夏培森代理实际为叶某提供服务的B公司方。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本案,于2026年5月20日送达判决。判决为: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本案的难点:
1、免密支付信息(包括支付账号、支付密码)是否构成“个人信息”?
2、平台类企业如何在项目风控中做好相应的数据合规?
案件意义:
代理人基于自身的诉讼经验,在吃透代理公司网络产品逻辑本质的情况下,拿到公司历史上首例因“公民个人信息侵权”涉诉案件,最终在经过庭审中与审判长充分交互,以逻辑清晰的论证、详实的证据材料,拿到胜诉,从法律角度有效强化了互联网数据合规的技术壁垒,并建立数据合规相关典型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