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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姿君
杭州律师职级:律师
教育背景:浙江大学 2007年11月 - 2011年12月 法学 本科
执业年限:-年
执业证号:13301201811062362

律师简介
执业经历
- Booking.com Booking.com 2016年3月 - 2017年3月 上海
- 滨江区公安分局 2006年9月 - 2014年10月 杭州
-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2019年7月-至今 杭州
- 浙江铎伦律师事务所 2017年4月 - 2019年7月 杭州
优秀案例

夏某诉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 夏某诉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 夏某已收到一审判决,正在上诉期,查看了一审判决之后,代理人判定本案应为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因此首先应当把承揽合 同关系和义务帮工行为在事实上做区分,一审法院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当事人是承揽合同关系还是劳务合同关系,属于对 焦点的归纳错误。对于夏某某前去修复的房屋破损处是由第三人的行为造成还是建造的质量问题,关键事实没有查清。因此,二审 中代理人认为应当着重强调上诉人已经完成案涉房屋的承建工作,案外人已经开始对房屋进行装修,并且对房屋造成损害的案件事 实。

张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本案汤某系公司原始股东,对公司负出资义务,且已经全面履行,之后将股权转让给张某,应当视为张某已缴纳相对应的出资款, 不再负有向公司出资的义务。张某成为股东后也未抽逃出资,之后将股权再次转让亦是合法有效,不存在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 让股权的情形。 张某通过股权转让方式成为股东,不负有出资义务,钱某未认识到原始股东与继受股东的区别及出资与股权转让款的不同法律性 质。因此,追加张某为被执行人缺乏法律依据。

郭某诉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 郭某诉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 委托人已经以不当得利为案由,进行了起诉,并且案件经过一审、二审两个阶段,法官认为,案件涉及的款项的支付具有法律上的 原因,不属于不当得利,因此驳回了委托人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认为如果坚持以不当得利为案由而申请再审,意义不大。因此在综合研究了案情之后,委托人认为本案可以另行起诉,并且 不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后代理人以民间借贷为案由,另行起诉,法院立案。 诉讼思路为采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 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 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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