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职级:合伙人
教育背景:中国政法大学 法律本科
执业年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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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串诉苍南县交通运输局道路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原行政处罚5万元人民币。代理原告后,分析了本案并不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相反存在应当从轻处罚的事实情节,一审法院改判处罚35000元;不服上诉,二审再次改判处罚20000元。
被告人王某飞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代理二审辩护后,在充分沟通了解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从时间和空间上收集充足证据,以证明主客观上均不存在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法律事实,二审法院改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金某等30余户业主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全国首例:沿海地区基于合同期限跨度大,“台风”不属于不可抗力的司法判例)
陈某峰诉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出卖人未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名及收取房款,由出卖人的母亲代为签字和收取房款。代理原告后,以表见代理为本案法律关系的切入点,主张合同有效,经二次开庭后,一审法院以原告明确胜诉为前提,主持双方调解结案,原告支付被告红包3万元,避免了被告无理索要80万元红包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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