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小股东有哪些方式保障权益?
1、知情权之诉
2、公司盈余分配之诉
3、约定表决权
4、召开临时股东会
5、高级管理人员职权
6、退股与解散
最近陆续接待多个股权咨询,小股东只占公司小部分股权,无法参与到公司经营决策,利益被大股东侵占,或者大股东承诺给予股权,让小股东出资或技术,小股东担心股权太少无法保障自身权益。实践中,大股东利用自己的控制地位,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操纵利润分配、操纵股东会、关联交易等等,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比比皆是。
实际上,在现代公司制度下,法律一直在调整公司经营效率与股东利益之间的平衡,保障经营决策的同时也赋予股东各项权利,保护股东的利益。本文对咨询解答稍作整理,列举几种常用的法律制度,供各位股东参考。
1、知情权之诉
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财务情况,主要通过查阅会计账簿来实现。股东有权书面向公司提出请求,公司拒绝提供的,股东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查阅。
陈斌斌系新航公司股东,2019年6月18日,陈斌斌向公司邮寄了请求书,要求查阅公司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公司未予安排。在诉讼中公司抗辩该股东曾毁坏公司财物和破坏生产经营,查阅目的不正当。法院最终认定公司抗辩依据不足,限新航公司十个工作日内置备相应材料供陈斌斌查阅。
2、公司盈余分配之诉
盈余分配,即分红,是股东权利的重要内容,在大股东利用控制地位不向小股东分配利润时,小股东可以提起公司盈余分配之诉,要求分配利润。当然,进行盈余分配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两个条件:
(1)公司财务上具有真实的可供分配的利润;
(2)有股东会决议载明具体分配方案。
同时满足上述两项条件的情况下,股东就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分红。是否具有可分配的利润可以通过多种途径知悉,也可以通过前文所述的知情权之诉,以及依据新证据规定要求掌握账簿的大股东提供。而股东会决议这个条件一般很难满足,大多数的情况是股东会在大股东的把持下自始至终都没有决定过怎么分配利润。法律在这里列出了例外情形:
如果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并且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其他股东可以直接诉请法院要求分配利润。
周爱华是百鑫公司股东,百鑫公司以生活费、过节费等名义直接向公司其他股东发放了几万元,但未向周爱华发放任何款项。周爱华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先行支付部分收益。法院认定,公司以其他名义向其他股东发放了款项,但没有向周爱华发放任何款项,周爱华诉请的金额也未超过发放的金额,全部支持周爱华的诉讼请求。
这里滥用股东权利不仅仅是利用表决权优势不分配利润,而是有1)变相给其他股东分配利润,不给小股东分配;2)购买与经营不相关的服务或财产给其他股东消费或使用;3)为了不分配利润隐瞒或者转移公司利润,这些具体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
3、约定表决权
表决权和分红权是股权最主要的两大权利内容,大股东往往也是通过表决权,控制公司的重要决策,从而实现控制地位。持表决权达到一定比例的股东通过,决议才能生效,主要分布如下:
重大事项需要表决权超过三分之二的股东通过,与之相对应的,如果表决权达到三分之一以上,就可以否定重大事项的表决,相当于一票否决权。所以,表决权对公司决策来说非常重要。我们通常认为持股比例等同于表决权比例,表决权按照出资比例行使。但其实,法律允许公司通过章程规定表决权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也就是可以重新约定。
基于这一点,虽然小股东出资较少,但大股东看重小股东对公司其他方面的贡献,小股东就可以同大股东谈判,争取更多的表决权,更多的表决权意味着更多的话语权。小股东单独或者合并持有表决权达到三分之一以上,就可以否定公司重大事项的通过,或至少达到十分之一以上,也足以启动很多法律程序,保障自身权益,这在下文详述。
4、召开临时股东会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重要事项都需要股东会决议通过,比如我们在第2点里提到的分红,股东会决议通过分配方案是分红的必要条件。那如果大股东为了不分红,就是不召开股东会怎么办呢?
我们就要了解一下股东会的召开程序,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一般规定在章程中,按规定时间召开,临时会议由三类特别主体提议召开:董事会、监事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会需由董事或监事负责召集和主持,若董事或监事都不履行职责,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说白了,只要表决权超过十分之一,就有权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学会了以上四招,在现实中就可以配合使用,延伸出很多保护权益的“故事”,这里模拟一个简化版的案例帮助大家理解和运用:
甲与众合伙人共同出资100万成立游戏科普公司,开发《黑神话:哪吒》游戏项目,甲持股60%。游戏开发过程中遇到瓶颈,甲遂找到乙团队,请乙带领团队攻克技术难题,承诺除了工资外还将自己的股权赠与5%给乙。乙刚好看过我这篇文章,遂与甲协商,乙也出资一部分,股权持到10%,表决权代表15%。
甲考虑再三,最终答应。乙即按照估值出资,甲将10%股权转让给乙,代表15%表决权。
后项目开发成功,游戏上市,公司开始盈利。但甲迟迟不进行分红,不召开股东会。乙对公司盈利状况也不了解,乙开始维权之路:
第一步,乙向法院提起股东知情权之诉,要求查阅公司账簿和会计报告,明确了公司的盈利情况;
第二步,乙以代表十分之一表决权股东的身份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并且联合持表决权达到36%的其他股东,通过了利润分配方案;
第三步,乙向法院提起盈余分配之诉,要求公司按照股东会决议的分配方案进行分红。
乙三套连招下来,成功拿到属于自己的分红。当然模拟案例进行了简化,实际情况往往比较复杂,但基本原理是相同的。
5、高级管理人员职权
公司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这些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法上都有明确的职权。小股东如果在股权或表决权上无法进一步争取,可以要求同时在公司任职某一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也可以进一步通过董事会或监事会保障自身权益,比如在第4点中我们提到的董事会或监事会也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6、退股与解散
退股也就是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退出股东身份。如果小股东穷尽各项程序都无法保障自己的权利,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要求退股。退股的法定情形规定在《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兴趣的可以找出来看一下。这里只列举一个举例:
在前面的案例中,若甲不同意乙继续出资持股,只能持有5%。后续出现了盈利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情形,并且连续5年的,乙就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就收购价格谈不拢的,乙可以起诉到法院,由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评估5%的股权对应的价值。
除了退股外,持表决权十分之一以上的股东还可以请求解散公司,这里出现了第二个十分之一了。若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又称公司僵局,比如大股东之间意见不一致,重要事项难以决策,管理陷入僵持状态,其他途径都不能解决了,导致公司持续亏损,符合前述条件的小股东就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及时止损。还以前面的案例为例:
在《黑神话:哪吒》上市一段时间后,出现了同类竞品《悟空》,制作更加精良,导致公司市场份额急剧下滑,此时公司内部产生分歧,是对《哪吒》进行大规模迭代还是开发另一款游戏,无法达成一致,人心涣散。眼看着公司持续亏损,乙遂提起公司解散之诉,清算后拿到属于自己份额的公司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