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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

发布时间:2026-05-12 19:27:41浏览:11次

被告人冯某通过1688平台采购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的流水大约110万,公安机关侦查认定其中55万余元流水为假冒商品,且不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通过和检察院沟通,认定其中47万元为有证据可以证实的。因品牌方是跨国公司,出具谅解书程序异常繁琐,拒绝接受赔偿并出具谅解书。移送法院后,法院开庭审理前家属主动代为退出5万元获利,检察院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请情节,出具量刑建议由两年三个月,当庭调整为两年。法院最终采纳检察院建议,判决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宣判后,被告人当日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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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潘霏律师
    潘霏
    泽大(金华)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