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师在C某某被逮捕后半个月左右,接受家属委托,紧急介入,经反复与办案机关沟通并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成功为C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将本案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但《起诉意见书》仍认定C某某系主犯。
辩护人认为,本案确有证据证明C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不能因为其他共同犯罪人未到案而不认定为从犯。
后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C某某系从犯,建议量刑“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法院认为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本律师在C某某被逮捕后半个月左右,接受家属委托,紧急介入,经反复与办案机关沟通并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成功为C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将本案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但《起诉意见书》仍认定C某某系主犯。
辩护人认为,本案确有证据证明C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不能因为其他共同犯罪人未到案而不认定为从犯。
后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C某某系从犯,建议量刑“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法院认为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