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logo
  • 首页
  • 找律师
  • 关于泽大
    • 新闻中心
    • 党建活动
    • 社会责任
    • 泽大机构
    • 招贤纳士
    • 分所加盟
  • 联系我们
4001-676-999
注册登录

网站logo法律热线(工作日08:00-17:00)4001-676-999
©2003-2025 泽大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浙ICP备15012506号-2
网站logo
    关于泽大
  • 律所简介
    联系我们
  • 联系我们
    找律师
  • 律师检索
7*24h服务热线:4001-676-999
关注我们二维码关注我们
©2003-2025 泽大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备案图标浙ICP备15012506号-2
  • 找律师
  • 在线咨询
  • 电话咨询
你的难题,这有答案,专业律师,精准解答

优秀案例

律师案例
  1. 首页
  2. 律所律师
  3. 王晓芳
  4. 优秀案例
  5. 详情

村民未实际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民法院会作出确权判决吗?

发布时间:2025-06-19 16:56:03浏览:32次

随着农村土地价值的升温,越来越多的村民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会上演。请看原告杨某康与被告杨某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 案情回顾


原告、被告均系宁波市某村村民,是兄弟。原告诉称其在本村第一轮分田中分到共计 1.79 亩承包田,其中 1.06 亩土地于 2014 年被政府征用,每亩土地征用费发放到户为 32 000 元, 计 33 920 元。另外,原告剩余 0.73 亩土地一直由被告种植, 从 2018 年起,该 0.73 亩土地流转给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每亩土地租赁费为 1 000 元/年。以上土地征用费及租赁费 均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发放给被告,但被告至今未将该 款项转交给原告。原告获悉情况后,联系本村股份经济合 作社核实相关情况,并由该村出具款项由被告实际代为领取 的证明,被告不返还上述款项的行为已侵害原告的合法权 益,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返还原告 1.06 亩土地征用费 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本息共计 61 528 元;二、被 告立即返还原告 2018 年至 2024 年的 0.73 亩土地租赁费。

本代理人接受被告委托后,为被告撰写答辩状,辩称:一、在该村第一轮分田时,有许多 包括原告在内的人在外地经商,不愿意耕种,村里当时要愿 意耕种的人自愿报名并报愿意承包土地的亩数,以抽签方式决定 土地位置,被告报名并抽签承包了 10.48 亩土地;二、原告 并没有报名分土地,档案馆也查不到其承包土地登记情况, 被告承包的土地与原告无关,被告承包的土地从 1989 年开 始履行种植,交粮等义务,后该土地其中被征用 2 亩, 征用费为 64 000 元;三、2014 年至 2017 年期间,被告将 7.49 亩流转给该村并收取租赁费,也与原告无关,原告无证 据证明被告领取了属于原告的款项;四、原告起诉超过了诉 讼时效。



  • 法院审理


鄞州区人民 法院经审理查明,1989 年该村在第一轮承包田分配的时候,原告在外地经商,包括原告在内的部分村民,未到现场参与分配,原告也未与该村签订书面的 承包经营合同,由被告等愿意耕种土地的人自愿报名并报愿 意承包土地的亩数,该村将 10.48 亩土地分配给被告承包经 营,而该村未进行过第二轮土地承包,也未对土地权属进行 确权,仅由当时参与土地分配人员记录了原告应分得土地的 亩数,该村据此向原告出具了两份证明,但证明中原告 土地由被告耕种的内容,亦系根据当时参与土地分配人员的 记录,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对涉案的土地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 营权之后再流转给被告的证据。而被告承包的土地当时通过 自愿报名从村里承包取得,无法认定原告应分土地是否包含在被告承包的土地之中,故原告的承包经营权以及承包的土 地四址仍处于权属不明状态。

法院认为 当事人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后直接向人 民法院起诉的前提为其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案原告对涉案 1.79 亩土地是否享有承包经营权的权属不明。因此,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 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之 规定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当前律师动态

    当前案例律师信息

    更多当前律师案例

    • 周X达故意伤害一案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2018)浙0683刑初155号

      2024-12-03
    • 马X根诉嵊州市交通运输局、嵊州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侵权责任纠纷(2020)浙0683民初5121号

      2024-12-03
    • 陈X才诉嵊州市浦口街道蒋林头村村民委员会互易纠纷一案,(2022)浙0683民初6529号

      2024-12-03
    • 朱X燕诉傅X华、傅X华、傅X江、俞X军、韩X莲、嵊州市剡湖街道禹溪村村民委员会、嵊州市剡湖街道禹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第三人浙江劳武建设有限公司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2019)浙0683民初3674号、(2019)浙06民终4177号

      2024-12-03
    王晓芳律师
    王晓芳
    泽大(宁波)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