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农村土地价值的升温,越来越多的村民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会上演。请看原告杨某康与被告杨某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 案情回顾
原告、被告均系宁波市某村村民,是兄弟。原告诉称其在本村第一轮分田中分到共计 1.79 亩承包田,其中 1.06 亩土地于 2014 年被政府征用,每亩土地征用费发放到户为 32 000 元, 计 33 920 元。另外,原告剩余 0.73 亩土地一直由被告种植, 从 2018 年起,该 0.73 亩土地流转给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每亩土地租赁费为 1 000 元/年。以上土地征用费及租赁费 均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发放给被告,但被告至今未将该 款项转交给原告。原告获悉情况后,联系本村股份经济合 作社核实相关情况,并由该村出具款项由被告实际代为领取 的证明,被告不返还上述款项的行为已侵害原告的合法权 益,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返还原告 1.06 亩土地征用费 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本息共计 61 528 元;二、被 告立即返还原告 2018 年至 2024 年的 0.73 亩土地租赁费。
本代理人接受被告委托后,为被告撰写答辩状,辩称:一、在该村第一轮分田时,有许多 包括原告在内的人在外地经商,不愿意耕种,村里当时要愿 意耕种的人自愿报名并报愿意承包土地的亩数,以抽签方式决定 土地位置,被告报名并抽签承包了 10.48 亩土地;二、原告 并没有报名分土地,档案馆也查不到其承包土地登记情况, 被告承包的土地与原告无关,被告承包的土地从 1989 年开 始履行种植,交粮等义务,后该土地其中被征用 2 亩, 征用费为 64 000 元;三、2014 年至 2017 年期间,被告将 7.49 亩流转给该村并收取租赁费,也与原告无关,原告无证 据证明被告领取了属于原告的款项;四、原告起诉超过了诉 讼时效。
- 法院审理
鄞州区人民 法院经审理查明,1989 年该村在第一轮承包田分配的时候,原告在外地经商,包括原告在内的部分村民,未到现场参与分配,原告也未与该村签订书面的 承包经营合同,由被告等愿意耕种土地的人自愿报名并报愿 意承包土地的亩数,该村将 10.48 亩土地分配给被告承包经 营,而该村未进行过第二轮土地承包,也未对土地权属进行 确权,仅由当时参与土地分配人员记录了原告应分得土地的 亩数,该村据此向原告出具了两份证明,但证明中原告 土地由被告耕种的内容,亦系根据当时参与土地分配人员的 记录,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对涉案的土地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 营权之后再流转给被告的证据。而被告承包的土地当时通过 自愿报名从村里承包取得,无法认定原告应分土地是否包含在被告承包的土地之中,故原告的承包经营权以及承包的土 地四址仍处于权属不明状态。
法院认为 当事人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后直接向人 民法院起诉的前提为其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案原告对涉案 1.79 亩土地是否享有承包经营权的权属不明。因此,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 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之 规定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