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包人破产时,承包人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间如何确定
——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程经典案例解读(十一):
一、问题提出
当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时,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日应该如何确定?应当自工程款结算日起算,还是以发包人破产宣告日为起算点?
二、最高院经典案例
1.案例索引
审级 一审 二审 再审
审理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 (2019)渝03民初1587号 (2020)渝民终1023号 (2022)最高法民再114号
2.案情概况
重庆某建工公司起诉请求判令重庆某装备公司向重庆某建工公司支付工程款29491196.39元及利息。法院经审理认定:2012年10月9日,重庆某建工公司(乙方)与重庆某装备公司(甲方)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重庆某装备公司将重庆某铸钢项目一期工程交付给重庆某建工公司施工。2012年11月1日,重庆某建工公司开工建设。2014年5月27日前,重庆某建工公司将案涉工程交付给重庆某装备公司投入使用。2014年7月25日,重庆某建工公司向重庆某装备公司提交工程结算书,载明工程造价为84519966.79元。2014年8月27日,重庆某建工公司(乙方)、重庆某装备公司(甲方)及重庆某咨询公司(丙方)共同召开《通耀铸锻项目一期工程结算工作会》,甲乙双方就工程竣工资料交接、验收、结算及工程款支付期限等问题达成《会议纪要》。
一审审理中法院经审核后确认重庆某装备公司已付工程款35130820.74元。2015年9月24日,重庆某装备公司被武隆区法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2016年1月29日,重庆某建工公司向重庆某装备公司的破产重整管理人重庆某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55470547元。2016年7月22日,重庆某建工公司向重庆某律师事务所发函,要求确认其对案涉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2018年4月8日,武隆区法院批准了重庆某装备公司的重整计划。
2018年4月11日,重庆某建工公司、重庆某装备公司及重庆某咨询公司三方共同签署《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其中载明送审金额为84519966.79元,审定金额为62000006.89元。同日,重庆某建工公司向重庆某律师事务所再次申报工程款价款优先受偿权,载明:应付工程款为2879.27万元,逾期支付利息2770235元;停工损失1852024.51元。2018年10月22日,重庆某装备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给重庆某建工公司出具《异议复审通知书》,认为重庆某建工公司不享有涉案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3.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重庆某建工公司有关给付之诉的请求能否成立;二、应否确认重庆某建工公司对案涉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即使《会议纪要》关于工程款支付的约定时间不明,本案也不能以《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签订日,即2018年4月11日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日。《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武隆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4日受理了重庆某装备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即使在重庆某装备公司破产受理前,重庆某建工公司主张的工程款未到应付款时间,进入破产程序后,该债权也应于2015年9月24日加速到期。重庆某建工公司在2016年1月29日向管理人申报了共计55470547元的债权,该债权被列入了《重整计划》的临时表决权,但未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况且,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之规定,承包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当以达成工程折价协议为必要,否则,承包人的单方主张并不能视为正确的行权方式,不能起到催告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效果。重庆某建工公司虽于2016年7月22日向管理人主张优先受偿权,但未得到管理人的确认,故该日期不能认定为重庆某建工公司行权时间。此时,作为债权人的重庆某建工公司如认为其享有优先受偿权,应当及时提起确认之诉,但其直到2018年10月8日才提起诉讼。概言之,在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形下,承包人的工程款债权加速到期,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间以承包人债权申报时间为起算点,而不以工程款结算为必要。本案从2016年1月29日至2018年10月8日,远超六个月,也超十八个月。因此,本案即便如重庆某建工公司主张应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关于十八个月的行权期间,亦不能使重庆某建工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重整计划》经法院批准进入执行阶段后,2018年4月11日《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审定债权金额为62000006.89元。同日,重庆某建工公司再次申报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后未被管理人确认。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间为除斥期间,一旦经过即消灭实体权利,故审定债权金额及再次申报优先受偿权的行为并不能使重庆某建工公司的优先受偿权失而复得。况且,优先受偿权对其他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如允许重庆某建工公司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依然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实际上是将其未及时行使优先权的法律后果转嫁给其他债权人,对其他债权人不公,也不利于重整计划的执行。进而言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规定的十五日的起诉期间虽然不是除斥期间,但过长时间不起诉,可能导致相关实体权利失权,这也是规定十五日期间,督促债权人尽快起诉的意义所在。因此,重庆某建工公司关于2018年4月11日结算之后才具备付款条件,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以此起算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三、深度解析
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的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故即使按合同约定的给付工程价款期限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尚未届满,也会因破产申请而加速到期。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间以承包人债权申报时间为起算点,而不以工程款结算为必要。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间为除斥期间,一旦经过即消灭实体权利,故审定债权金额及再次申报优先受偿权的行为并不能使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失而复得。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的规定,仅承包人在破产阶段单方面向破产管理人提出主张不能认为是有效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必须与破产管理人达成工程折价协议,才算有效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如承包人的权利未被破产管理人确认,承包人可以依据最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一条第4款,“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的规定,通过提起别除权诉讼方式确认优先受偿权。
四、律师建议
近年来由于市场下行,建设单位效益不佳,无力支付工程款甚至破产的情况频发。虽然法律出于平衡各方利益、保护施工工人利益的角度,设置了施工单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是实务中施工单位常常因对法律规定不够重视,而导致超过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期限。施工单位主张优先受偿权应当关注以下几个要点:
一、辨别本单位是否属于有权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主体。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施工承包人有权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工程价款。关于无效合同的承包人能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存在争议,但根据立法目的来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由于施工人员实际投入人力、物力建设建筑设施,为了平衡各方利益,并保护工人的权利而设置,故无效合同的承包人也应当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二、确认哪些款项属于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的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一般认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属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而《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四十条规定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则不属于可优先受偿的工程价款。关于质量保证金、工程奖励款是否属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存在争议,一般认为质量保证金属于动产质押,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保护的对象。
三、权利人对哪些建筑有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权利。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标的物需为质量合格的建筑物,并且可折价可拍卖。违法建筑不属于可主张工程价款优先权的建筑物,但程序瑕疵在补正之后可以主张优先权。具备折价或拍卖条件的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可主张工程价款优先权的标的物,但所有权不属于发包人的除外。
关于已出售的住宅房能否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根据最高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买受人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并且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50%的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可以对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四、权利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方式。
一般认为承包人须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确认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但也有观点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定权利,在法定条件具备时即设立,可以在执行程序中直接主张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255号即采用该种观点。本案涉及的,承包人在破产程序中向破产管理人提出主张,必须与管理人达成工程折价协议,才算有效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本期作者:
黄瀚亮律师,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在读,主要业务领域为建设工程纠纷、民商事争议、企业法务
知行商讼团队:
团队由陈加曹律师领衔组建,业务领域为民商事争议解决,专攻建工与房地产、公司与金融两大板块。
团队负责人: 团队顾问:
*建工与房地产板块团队成员 * 公司与金融诉讼板块团队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