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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郑一杰律师与经办检察官反复沟通并提交书面法律意见终获不起诉

发布时间:2026-07-22 15:35:32浏览:18次

一、概述

罪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结果:不起诉

亮点:本案中,於某转发7.2万条公民信息,按照《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判处3-7年有期徒刑,经与检察官反复沟通终获不起诉决定!


二、案情简介

2026年1月7日18时许,被於某通过自己的微信号将包含大量公民个人信息数据的文件 “10亿身份证(2).侃” 发到微信群 “开元小号群” 里供他人注册使用,该微信群里共有10名群成员。 经查,该文件中包含公民姓名、身份证号码字段的公民个人信息经去重后共计7.2万余条(其中包含本区公民信息30余条)。


三、办案过程

犯罪嫌疑人於某家属来到泽大律师事务所,委托郑一杰律师为其进行辩护。郑一杰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於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多次与於某沟通案情

郑一杰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当事人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疏导其焦虑情绪。案件承办过程中,多次联系当事人告知涉案情况,与检察院沟通案件相关事宜,及时反馈办案进度。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郑一杰律师迅速组织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各抒己见,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

3、与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郑一杰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并与侦查、检察机关就嫌疑人涉案情况进行了多次沟通。


四、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一、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极小、符合法定相对不起诉条件

第一,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远未达到严重社会危害程度。於某涉案转发公民个人信息共计 7 万余条,信息内容仅为公民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无任何手机号、住址、银行卡、征信、行踪轨迹、住宿、交易、健康等高度敏感、高危人身财产安全信息,根据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分级标准:姓名+身份证号类一般普通个人信息:5000 条入罪属于刑法保护层级最低、危害风险最小的一般普通公民个人信息。本案虽条数较多,但仅为姓名、身份证号单一组合信息,无法单独直接用于违法犯罪行为中,更无法直接危害公民人身、财产重大安全。

第二,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小,理由有三:第一,涉案信息仅转发至仅有4名好友的私人微信群,传播范围极度封闭、特定,不属于在公开网络向不特定社会公众传播;第二,群内好友未二次转发、未扩散、未外流,没有向社会扩散,未造成任何公民名誉受损、财产损失、人身风险等实际危害后果,客观社会危害性微乎其微;第三,案涉信息系由微信名为“图图”的人发给於某,案发后於某在“图图”所在的QQ群中发现其早在2024年12月31日便将案涉信息发送在群里,群中已由39人,据犯罪嫌疑人所知,“图图”已将案涉信息转发多人,上述信息早已为多人所知成为公开信息,因此转发公开信息几乎无社会危害性。

第三,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小。其全程没有任何获利、无买卖交易、无有偿提供、无牟利目的,不存在违法所得,不符合司法解释违法所得入罪追责情形。同时其从未打开查看、使用涉案信息,主观恶性极低,根本不存在利用案涉信息实施诈骗、敲诈、违法犯罪等下游犯罪的故意与行为。

第四,犯罪嫌疑人无任何前科劣迹,悔罪表现好,同时有立功表现。其无任何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一贯遵纪守法,本次涉案系法律意识淡薄、一时疏忽所致。案发后其全面如实供述全部案件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深刻悔罪悔过,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全部调查取证工作;同时针对案涉信息的来源,於某早已将“图图”的信息告知侦查机关以求立功,其亦可全力配合侦查机关进行上述调查,同时也请求贵院督促侦查机关尽快核实上述立功线索。

第五,根据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本案显然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完全契合本条不起诉适用要件。

二、结合刑事政策与类案裁判规则,本案依法应当不起诉

最高检及浙江本地司法实践,对于仅姓名身份证号、亲友私密群转发、无获利、无扩散、初犯认罪认罚案件,普遍适用相对不起诉,坚持慎捕慎诉、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理念,惩戒与教育挽救相结合。同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重点打击售卖牟利、大范围公开扩散、信息用于电信诈骗、团伙链条犯罪、敏感高危信息泄露;对于封闭私密流转、无获利、无危害后果、主观过失型初犯,一律从宽处置,优先不起诉。

本案中并无被害人实质损失、没有社会不良影响、更没有下游衍生犯罪,追诉刑罚无实际惩戒意义,反而不利于行为人改过自新,不符合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基本原则。

三、即便本案需提起公诉,亦应依法提出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辩护人坚信本案符合不起诉条件,若贵院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提起公诉,恳请充分考量以下情节,依法对於某从轻、减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不属于 “情节特别严重”,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本案於某无获利、初犯、认罪悔罪、未造成危害后果,完全符合该条 “应当从宽处罚” 的法定条件。


五、办案结果

鹿城区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於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於凯字不起诉。


六、办案心得 

在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每个环节都至关重要,对于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都需要严谨、细致和全面。只有对每个环节都严格把关,才能确保最终的结果公正和准确。

办理刑事案件是一项严肃而严谨的工作,证据的真实性和充分性至关重要。律师需要确保所有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避免因证据问题导致的案件失败。此外,律师还需要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先探讨案件定性,再提辩护意见,确保检察官采纳律师的法律意见。

其次是与犯罪嫌疑人的沟通‌,律师需要与犯罪嫌疑人保持密切沟通,确保其清楚案件的进展和法律程序。在会见过程中,律师应详细了解案件细节,排除非法证据,并调整辩护方案。此外,律师还需要在审查起诉阶段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解释起诉意见书的内容,并询问其意见,以便调整辩护策略‌。在本案中,我们在制定辩护策略之前,就与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在充分的了解当事人与案情的过程中,相信当事人也感受到了我们律师的诚意与专业态度,因此也是无保留的告知我们询问的信息,加强了双方合作的效率,最终本案得到不起诉的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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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一杰律师
    郑一杰
    泽大(温州)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