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罪名:合同诈骗罪
结果:缓刑
亮点: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合同诈骗金额达82000元,且同案犯均已在审查起诉阶段足额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情况下,在审判阶段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经过有效沟通、辩护终获缓刑!
焦点:一、白某在本案中行为是否系主犯。二、其主观恶性是否较小、犯罪情节是否轻微。
摘要:被告人夏某、白某从被告人王某处得知被害单位温州鼎源亚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有“以租代购”的业务,遂预谋以该方式骗取车辆。
二、案情简介
2023 年 8 月至 9 月,被告人夏某、 白某预谋通过以分期付款购买车辆再将车辆转让的方式套取资金,但因资信较差不符合分期付款的要求而未实现。 同年 10 月初,被告人夏某、 白某从被告人王某处得知被害单位温州鼎源亚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有 “以租代购” 的业务,遂预谋以该方式骗取车辆。 同年 10 月 6 日, 被告人王某与公司瑞安店(温州华弘公司)员工即被告人田某联系,被告人田某明知上述人员以骗取车辆为目的,仍答应办理 “以租代购” 的业务并帮忙联系浙江省苍南县的夏某 (另案处理)收购车辆以及确定收车价格。 当日,被告人田某、 夏某、 白某、 王某来到温州市凰海区梧田街道南堡路温州鼎源亚飞公司,由被告人王某代为支付首付款 11000 元,以被告人白德荣的身份办理“以租代购” 业务,骗取了车牌号为浙 CJ303K捷达牌汽车 1 辆(价值 82000 元)。 当日及次日,被告人夏某、 白某、 王某等人两次驾驶骗取的车辆来到苍南县,以“质押借款”的名义将车辆以14500的价格转让给夏某、陈子健介绍的蒋招正(另案处理),其中 12000元用于支付被告人王某的垫付款及利息,剩余 2500 元被被告人白某、夏某消费殆尽,蒋招正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并随即以债权转让” 的形式将车辆转让,目前尚未追回。 嗣后,被告人夏某、白某未向被害单位支付任何车辆的租金。
三、办案过程
犯罪嫌疑人白某家属来到泽大律师事务所,委托郑一杰律师、蒋双双律师为其进行辩护。郑一杰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白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多次与白某沟通案情
郑一杰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当事人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疏导其焦虑情绪。案件承办过程中,多次联系当事人告知涉案情况,与检察院沟通案件相关事宜,及时反馈办案进度。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郑一杰律师迅速组织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各抒己见,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
3、与侦查、检察机关、法院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郑一杰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书,并与侦查、检察机关就嫌疑人涉案情况进行了多次沟通。
4、经辩护人多方沟通并提出建议,通过法院出面,与其他同案犯、被害人沟通达成一致,取得其他同案犯的“债权”,“获得被害人谅解”。
四、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白某符合被宣告缓刑的法定条件。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首先,白某的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本案中,系夏某提议去做搞车卖钱,也是夏某联系的王某,因为夏某驾照被吊销了因此才用的白某的名字签的合同,且谈价格等均是夏某和王某去谈的,因此白某在本案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其次,白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并非暴力性质犯罪,其法定刑及基准刑均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其犯罪情节较轻,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且已经积极赔偿受害人被取得谅解。最后,其有悔罪表现,并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确认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白某符合被宣告缓刑的法定条件,恳请贵院对其提起宣告缓刑的量刑建议。
五、办案结果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被告人白某被告人白某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自愿退缴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并可宣告缓刑。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白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六、办案心得
一、尊重事实。刑事案件中,由于当事人及其亲属身份或地位、特殊性,以及对法律的理解不一定透彻,往往在陈述案件事实时不一定能客观、全面地表达,作为律师要全面地分析问题,多与办案单位接触,争取对全案有全面的了解。
二、不能对案件结果有承诺,但可以分析案件处理的几种情况,争取对当事人最有利的结果。
三、对案件的走向要有清晰的认识,多与当事人及其亲属沟通,要站在律师解度,帮助当事人及其亲属分析问题,不能误导当事人及其亲属,要让他们少走弯路,这一点对很重要。
四、做好出庭前准备工作,可以跟检察官、法官交流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但一定客观,要站在公正的立场于法有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