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赠与配偶的条款具有法律效力!①未办理过户可被撤销 ②存在贷款时需银行同意 ③恶意避债可被判无效。仅签署协议不等于产权转移!
一、三种效力认定
✅ 绝对有效
满足以下条件:
- 双方自愿签署离婚协议
- 已完成房产过户登记
- 无恶意逃避债务行为
⚠️ 可撤销情形
出现以下情况:
- 未办理过户前反悔
- 受赠方存在严重家暴
- 侵害债权人利益
❌ 绝对无效
存在以下问题:
- 赠与未征得抵押权人同意
- 伪造签名或胁迫签署
- 标的为他人共有财产
二、确保有效的流程
- 条款明确约定:
- 写明"将XX房产无偿赠与XXX单独所有"
- 注明房产证号及具体地址
- 办理公证手续:
- 对离婚协议进行公证(增强效力)
- 重点公证房产赠与条款
- 解除权利限制:
- 还清贷款注销抵押登记
- 解除法院查封等限制
- 完成过户登记:
- 双方持协议到不动产中心过户
- 最迟在离婚后1年内完成
三、特殊争议处理
争议1
赠与后反悔:
- 已过户:原则上不可撤销
- 未过户:需证明存在欺诈或胁迫
争议2
存在未还贷款:
- 需银行出具同意变更函
- 否则银行可主张条款无效
争议3
对方拒绝接受:
- 可通过书面催告要求接收
- 超1年可向法院提存房产
❗ 法律风险
- 仅协议未过户→赠与方可单方撤销(最高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
- 为逃避债务假赠与→债权人可申请撤销
- 未成年子女名义赠与→需另行签订监护协议
- 农村宅基地房赠与→受赠方须符合集体成员身份
- 婚内赠与第三者→原配可追回房产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658条:赠与人在权利转移前可撤销赠与
特别规定: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编的解释(一)第69条: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不可随意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