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logo
  • 首页
  • 找律师
  • 关于泽大
    • 新闻中心
    • 党建活动
    • 社会责任
    • 泽大机构
    • 招贤纳士
    • 分所加盟
  • 联系我们
4001-676-999
注册登录

网站logo法律热线(工作日08:00-17:00)4001-676-999
©2003-2025 泽大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浙ICP备15012506号-2
网站logo
    关于泽大
  • 律所简介
    联系我们
  • 联系我们
    找律师
  • 律师检索
7*24h服务热线:4001-676-999
关注我们二维码关注我们
©2003-2025 泽大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备案图标浙ICP备15012506号-2
  • 找律师
  • 在线咨询
  • 电话咨询
你的难题,这有答案,专业律师,精准解答

法律知识

法律知识
  1. 首页
  2. 法律知识库
  3. 详情
【法律知识库】

起诉状的证据材料要哪些-去法院告状要准备什么证据

发布时间:2025-06-19 15:19:10浏览:87次

去法院告状(起诉),必须准备能证明你告得有理有据的证据! 包括:证明你是当事人(身份)、法院能管这事(管辖)、对方侵犯你权益(事实)、你损失了多少(金额)等。证据不全,很可能立不上案或者打不赢官司。

一、告状的基本证据得有啥?

证明你是谁
  • 个人
    • 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 户口本复印件(涉及身份关系的)
  • 公司/单位
    • 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盖公章)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你告谁
  • 个人被告
    • 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信息)
    • 被告经常居住地证明(如非户籍地起诉)
  • 公司/单位被告
    • 被告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下载打印)

二、不同官司要准备什么证据?

1

借钱不还(民间借贷)

  • 借条/欠条原件:证明借款合意和金额
  • 转账凭证:银行流水、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证明钱已给)
  • 催款记录:短信、微信、录音(证明没还钱和你在催)
  • 担保材料:如有担保人或抵押
2

离婚官司

  • 结婚证:证明夫妻关系
  • 子女出生证明/户口本:证明子女情况
  • 财产证据:房产证、车辆登记证、存款证明、股票账户等
  • 感情破裂证据:分居证明、家暴报警记录、出轨证据等
  • 收入证明:争取抚养费或抚养权用
3

受伤索赔(人身损害)

  • 事故认定书: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 病历、诊断证明、出院小结:证明伤情和治疗
  • 医疗费票据:所有看病花钱的发票
  • 误工证明、收入减少证明
  • 伤残鉴定报告(如构成伤残)
  • 现场照片、监控录像(如有)
4

欠货款/工程款(合同纠纷)

  • 合同原件:买卖合同、施工合同等
  • 送货单、验收单、结算单:证明你履行了合同
  • 发票、对账单:证明对方欠款金额
  • 催款函、往来函件

三、证据怎么准备才有效?

1

原件

  • 法院主要看原件,开庭必须带!
  • 提交给法院的可以是复印件,但法官会核对原件。
  • 提示: 借条、合同、唯一凭证等关键证据,务必保管好原件!
2

录音/录像/微信记录

  • 原始载体:录音录像的手机、存聊天记录的电脑/手机要保存好。
  • 完整清晰:不能剪辑,内容要清晰可辨。
  • 文字稿:建议整理成文字稿提交,方便法官查看。
  • 证明来源:要能证明对方身份(如录音中叫名字、微信是本人号)。
3

证人证言

  • 证人要出庭!只交书面证词作用很小。
  • 申请书:在法院规定时间内提交《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 身份信息:提供证人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地址。
  • 证明内容:说明证人能证明什么事实。

法院不收的“证据”!

  • 道听途说:“我听XX说...” 这种不能算证据。
  • 猜测怀疑:“我怀疑他...” 没有事实依据。
  • 非法取得:偷拍偷录侵犯他人隐私的、暴力威胁取得的。
  • 与本案无关:不能证明你起诉事实的材料。
  • 模糊不清:看不清内容、听不清说话的录音录像。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推荐律师

徐正红律师
徐正红
泽大(金华)律师事务所
刘钰炜律师
刘钰炜
泽大律师事务所
卢陈丽律师
卢陈丽
泽大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