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642条,明确约定"款清前货物归卖方"
✓ 卖方有权收回货物(买方不付款时)
✓ 买方破产也不影响所有权
✓ 但已转卖善意第三人的除外
一、啥是"所有权保留"?
典型场景
老王把10台机床卖给小李,合同写明:
"总价30万付清前,机床所有权仍归老王"
小李付了20万
机床还在小李工厂
→
实际所有权人
还是老王!
!法律本质是"附条件过户"
- 过户条件:买方付清全款
- 未满足条件:东西法律上还是卖方的
- 卖方权利:可要回货物、可优先受偿
二、欠款时卖家能直接拉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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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取回!但必须走程序
- 先书面催款:给15天以上付款期限
- 仍不付款:向法院申请取回货物(不能强行抢!)
- 例外情况:货物被买方转卖且第三人不知情
2
买方破产怎么办?
- ✓ 卖方有特别取回权:货物不算破产财产
- ✓ 需在破产受理前提出
- × 已付75%以上货款时不能取回
三、怎么约定才合法有效?
1
合同必备条款
- 明确写"付清全款前所有权归卖方"
- 标注货物名称/编号(不能写"全部货物")
- 约定卖方取回货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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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才有对抗效力!
- 动产担保登记系统办理所有权保留登记
-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操作网站: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 提示
- 坑1:货物被转卖 - 买方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卖家可能钱货两失
- 坑2:货物被抵押 - 买方将货物抵押给银行,卖家取回权落后于抵押权
- 坑3:货物被消耗 - 如原材料已加工成产品,所有权保留自动失效
避坑指南: 必须办理登记!每月检查货物状态,约定"禁止转卖/抵押"条款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642条: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民法典》第643条: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
- 《企业破产法》第38条:出卖人可取回在运途中或买方未付清全款的标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