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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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发现虾仁中的虫体系前端境外生产加工环节混入。值得注意的是,绿捷公司还存在串通投标行为,勾连多家招标代理公司,通过组织陪标进行“围标”的方式,非法中标86个校园餐服务项目,情节特别严重。据悉,市场监管部门拟吊销绿捷公司营业执照,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张某华等8人构成串通投标犯罪被依法执行逮捕。同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上海市中小学食堂供餐服务招标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通知,要求对于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委托经营食堂的,应以招标方式公开选择供餐服务单位。
一、关于本案中两法如何适用的问题
本案是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直接关系到采购方式、评审程序、中标认定和监管部门等诸多不同的适用问题。从目前公开的信息可知,绿捷公司非法中标的校园餐饮服务项目有86个,其中是否存在政府采购项目,尚不明确。但根据《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校园餐饮服务并不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属于分散采购,即学校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遴选供应商。同时上海本市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即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
换言之,只有达到100万元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才属于《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项目,否则,对校园餐饮服务项目进行招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因此,并不能得出该类项目就不适用《政府采购法》,比如以绿捷公司2025年8月27日中标的上海市实验学校附属东滩学校约1940名师生餐饮项目为例,中标价为“2315600.00元”,虽然资金来源是自筹资金,但如果纳入预算管理的都属于财政性资金,就属于政府采购项目。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政府采购可以根据项目特征、市场供给、历史价格、成本效率等要素选择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采购等多种方式,以便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上海市教委印发的《意见》主要依据的是《民法典》和《招标投标法》等规定,并强调“应以招投标方式”公开选择供餐服务单位,体现了对招标投标方式的认同。
当然,也要注意对政府采购项目和《政府采购法》的特殊规定,避免“一刀切”公开招标,比如竞争性磋商也是上海有关部门、学校等食堂运营服务项目中普遍应用的一种采购方式。同时,光明食品集团对全市484所学校的校园餐的临时接管属于非招标的应急采购措施。此外,能否将学校等食堂餐饮服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避免出现本案中不法供应商与代理机构勾结并串标,也值得进一步探讨。比如《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6年版)》已经将“食材配送项目和食堂团餐服务项目”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二、关于本案中相关主体的维权路径分析
本案中可能受到伤害或损失的包括投标人或供应商、学校、老师和学生。绿捷公司非法中标86个项目,若均被认定无效,将被取消中标资格。如果合同已经履行,其他合法供应商的损失也应得到弥补。以《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为例“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这86个项目中,第二中标候选人如因绿捷公司的违法行为失去了本该替补中标的商业机会,有权向法院起诉赔偿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发生的标书制作费、咨询费、调查费等各项正常支出的直接损失、可预期的间接利益损失以及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其次,因串通投标,中标无效,合同自然无效。即使有效,学校也可以依据解除合同,并追究绿捷公司的违约和损失赔偿责任。

据查,绿捷公司全称为“上海绿捷实业有限公司”,其股东为一人股东“GreenExpress Foods, Limited”登记在香港,属于私人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供应商、学校或学生可以将绿捷公司及其股东香港公司一并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同时根据2024年1月29日实施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对于生效判决可在香港获得认可和执行。生效判决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等(不包括保全裁定)。申请人还可通过合法途径(如查询土地登记、公司注册信息等)确认其在港存在可供执行的资产,例如房产、银行账户或股权等。
三、关于本案中串通投标罪的认定
从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情况通报内容来看,绿捷公司勾连多家招标代理公司,通过组织陪标公司进行“围标”的方式,非法中标86个校园餐服务项目,张某华系绿捷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首先,从犯罪主体上看,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串通投标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这与《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除科研项目外要求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限定有所区别。本案中张某华系绿捷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蒋某等2名系招标代理公司负责人,若上述人员以各自公司名义、为公司利益实施串通投标行为,符合单位犯罪成立的条件,可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和具体案件事实,确定单位或者自然人犯罪主体。

其次,在明确犯罪主体资格后,需进一步分析串通投标罪的具体构成要件。
主观要件
从犯罪主观要件上看,需要犯罪主体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串通投标行为且可能损害他人利益,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
主观要件的判断,一方面要结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笔录及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另一方面也可结合行为外观综合认定。这就涉及第三点,犯罪的客观要件。
客观要件
串通投标罪的客观要件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相互串通投标报价达到最佳中标结果,另一种是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根据通报内容的描述,杨某琴等4名绿捷公司员工,联系多家餐饮公司,以支付“好处费”的方式,取得相关餐饮公司同意“陪标”,并统一制作绿捷公司及陪标公司标书,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至于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串通投标还要看投标人之间是否协商投标报价等综合判断,这与不参与投标报价协商的单纯“借资质”“挂靠”等违法行为存在区别。
最后,关于犯罪的情节要件,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须达到“情节严重”之程度,才构成犯罪。对此最高检、公安部2022年4月6日《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八条作了列举式规定:包括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中标项目金额在400万元以上的;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2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串通投标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关于做好学校采购工作的启示
学校采购工作是我国公共采购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2024年仅高校采购的规模就超过8000亿元,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采购也随着国家投入的加大规模不断壮大。但是从2018年的“毒跑道”事件到近几年的课桌椅质量问题、作业本价格乱象、校园餐事件、校服采购问题,均关系到广大学生的吃、穿、学等基本保障,无论是政府采购还是自行采购,暴露出履约环节缺乏有效的监督,甚至权力寻租问题。对此,2025年9月25日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了《学校食堂大宗食材采购验收管理工作指引》,要求教育部门应强化学校食堂大宗食材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等管理工作,推动建立采购数字化平台。学校要落实校园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从陪餐、监督、反馈各方面引入学生和家长代表的参与,定期向家长和社会公开食堂财务收支、大宗食材采购、承包经营企业等信息及考核评价结果。
对此,笔者认为,一方面应当发挥政府采购的作用,有关部门对学校按照学生自愿原则统一收取的学生餐饮、服装等费用,将该部分资金视为缴纳并纳入财政性资金管理,统一进行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严格监管。另一方面,要落实招标人和采购人的主体责任,根据2025年10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已发布《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的要求,从标前、招标、开标评标、定标、履约、监督六大环节切入,细化为可执行、可追踪、可问责的具体动作,为监管、审计、纪检提供评判标尺。学校采购可以从科学论证、文件审查(招标文件审查、评标报告审查、中标结果审查)、异常识别、公平定标、履约跟踪、后评价与线索移送全周期做好管理工作,确保权责匹配、过程留痕、结果可追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