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律师接待一起咨询。十五年前A先生与B女士离婚。一个多月以后,B女士告知A先生自己怀孕了,孩子是A先生的,考虑到孩子都有了,A先生就与B女士复了婚,并生育儿子小A。去年孩子已经14岁了,A先生因发现B女士出轨,双方再次协议离婚,约定小A由A先生抚养教育,婚后共同购买的两套房子都约定给了小A,A先生也没有让B女士支付抚养费。
离婚后,小A有次在与父亲发生争吵时提到自己非A先生亲生,A先生以为男孩子进入青春叛逆期,并没有放在心上。直到小A因生病住院,发现小A患有男方家族史上并不存在的疾病,并且小A的血型与A先生和B女士都不一致,于是A先生心里打起了鼓,与小A做了亲子鉴定,鉴定结论为A先生并非小A生物学上的父亲。
拿到鉴定报告的那一刻,犹如晴天霹雳击中了A先生,没想到自己离婚后解锁惊喜盲盒,离婚时自己有多“大义凛然”,现在就有多“哭笑不得”。养了十五年的孩子,娃的亲爹不是自己,而是别人的作业。
(图源百度)
那么,问题来了,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怎么处理?离婚协议是否可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根据上述规定,离婚后一方有证据证明在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或存在重大误解情况的,可以申请法院撤销离婚协议。 具体到本案中,由于B女士怀孕是在与A先生第一次离婚后,本案核心的争议焦点是B女士是否欺骗A先生小A是A先生的孩子,或A先生对小A是自己的孩子存在重大误解。如果A先生能够举证证明,那么第二次离婚时,“把家产给娃”这事儿,本质上是赠与,但前提下“我以为这是我的亲娃”。现在新子鉴定报告甩脸上,相当于“赠与的前提塌了”,这在法律上叫“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简单说就是:我当初给财产是冲着父子情的,现在情没了,财产当然有权利要回来。并且,A先生还可视具体情况要求B女士返还这些年抚养小A而支出的抚养费。但A先生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消灭。 在本律师的建议和参与下,A先生与B女士重新达成了协议,其中一套房子归A先生所有。并且由于A先生与小A感情深厚,A先生放弃了要求B女士返还抚养费的主张。
[案例一](2021)川01民终5232号
案件回溯:离婚—怀孕—复婚—再离—发现非亲生。
吕某与邹某1感情曲折,7年内三次离婚、两次复婚。第一次离婚后,吕某告知邹某1“怀孕”,二人迅速复婚;2020年第三次离婚时,邹某1签下“不平等协议”:房产全归吕某,债务自己扛,还支付高额抚养费;离婚后,经朋友提醒,他带女儿做亲子鉴定——结果非亲生!
法院判决:协议撤销,财产重分!
律师剖析:为何法院认定欺诈?
离婚时夫妻双方所签订的涉及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的协议与普通的民事合同存在一定区别,即除了纯粹的利益考量外,还不可避免的掺杂一定的感情因素和复杂动机。因此,法院在认定是否可以撤销离婚时所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时一般较为谨慎,会考察签订协议时是否存在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欺诈、胁迫等法定事由以及相应事由对协议签订当事人作出真实意思的影响程度大小。而在此案中,存在下列情况:
1.隐瞒关键事实:吕某明知受孕期间与他人发生关系,却未告知邹某1,导致邹某1误以为女儿亲生;
2.复婚动机存疑:吕某借“怀孕”促成复婚,强化了邹某1的责任感与让步意愿;
3.协议显失公平:邹某1承担全部债务+房贷+抚养费,吕某独获房产,利益严重失衡;
4.情感欺诈成立:邹某1愿意签订协议,是建立在对女儿的感情基础上,法院未发现其他使邹某1愿意签订该协议的原因。若邹某1知道女儿非亲生,有很大可能性拒绝此协议。
[案例二](2014)丽中民一终字第264号
案件回溯:同居——生子——结婚——离婚——发现非亲生
李某、麻某于2005年开始同居,2007年4月15日生育女儿李小某,2010年1月14日登记结婚,2012年12月20日协议离婚,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公寓式住房一套及旅游车一辆归麻某所有,购房贷款24.3万元及其余债务10.1万元由麻某偿还,房屋产权25%赠与李小某;李小某由麻某抚养,李某按月支付抚养费700元。2014年4月23日,李某与李小某做了亲子关系鉴定,经鉴定二人非亲生父女关系。
法院判决:无过错方可行使确认非亲子关系、返还所承担抚养费、重新分配财产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
律师剖析:法院为何认定协议无效?
在本案中,孩子也是在登记结婚前出生,虽然当时麻某和李某并未登记结婚,但已经同居2年,在此期间,双方实际上也在履行夫妻忠实义务,因此,麻某完全有理由产生重大误解,即信任孩子为自己的亲生孩子。所以在离婚时,麻某因重大误解,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选择签订显失公平的离婚协议。
二审法院在严格适用法律同时,充分考虑了本案事实以及非亲子关系事实引发的利益平衡,选择适用夫妻忠实义务条款,确认双方离婚协议所涉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协议条款无效,彰显了司法的公平正义。
律师建议:遇到类似情况怎么办?
1、固定证据:进行亲子鉴定,保留通话记录、协议文本等;尤其是相关的聊天记录,不能因离婚而轻易删除,否则会导致诉讼时缺乏证据!
2、及时提起诉讼:主张欺诈或者重大误解撤销协议,尤其需要注意主张重大误解撤销必须在知道撤销事由后的90天内!
3、全面主张权利:包括重新分割财产、返还抚养费、精神损害赔偿等;谨慎签署协议,涉及重大财产让步时,务必核实关键事实!
父爱如山,遇到事儿别慌。虽然维权姿势要帅,但格局也要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