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是明确且具体的。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因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存在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该条款延续了原婚姻法的精神,并新增“有其他重大过错”作为兜底,进一步夯实了无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基础。
那么,在“将离未离”的特殊阶段,若一方已开始新的感情、或者已同居、已受孕、已生子等情形的,是否必然触发离婚损害赔偿?答案并非一概而论,需视具体情况判断。

实践中此类情感纠纷形式多样,而判断能否主张损害赔偿的关键标准十分清晰:即该行为是否为导致离婚的原因。这也正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意根本。
以下通过两个案例加以说明:
本案例为入库案例,编号:2023-07-2-015-001。
基本案情:法院经审理查明,胡某、刘某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刘某女。后双方于2019年10月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刘某女离婚后由女方胡某抚养。关于财产分割,归男方:位于朝阳区某小区房产产权50%,归女方:个人衣物,归女儿刘某女:位于朝阳区某小区房产产权50%;汽车一辆,男女双方各一半。关于债权债务,婚后无债权债务。2019年10月刘某与他人再婚,于2020年4月生育一子刘某男。【注意:本案再婚时间与协议离婚时间紧紧相连,且生育时间距离协议离婚时间仅有六个月,明显是离婚前已受孕】。
法院裁判:第一,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行为认定。本案中,胡某、刘某于2019年10月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三日后刘某即与他人再婚,并于2020年4月生育一子。根据刘某与他人再婚生子的时间节点及庭审中双方认可的事实,其过错行为的程度已经达到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兜底条款“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条件。【法院裁判的含义为,该行为与重婚或与他人同居无异,且能够高度判断是双方离婚的直接因素】。第二,协议离婚后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时间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条删除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关于“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的规定,根据体系解释,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应同样适用民法典诉讼时效的原则规定,时效应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原配偶 有重大过错行为之日起计算。第三,从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等角度考虑,本案适用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的相关规定。
该案例的另一参考意义在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提出,不仅可以在离婚诉讼当时,也可以在离婚之后单独提起。
基本案情:陈某(男)与孙某(女)于2012年9月22日登记结婚,2016年生育一女。婚初感情较好,后因家庭琐事矛盾频发。2020年11月及2021年11月,陈某两次因家庭纠纷殴打孙某,其中第二次被公安机关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11月29日双方开始分居。2022年1月,孙某提起离婚诉讼,离婚诉讼期间,孙某于2023年1月与他人生育一子,陈某于2022年11月得知此事。陈某认为孙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轨、同居并生育子女,存在重大过错,诉请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双方观点陈某认为,孙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轨、与他人同居并生育子女,存在重大过错,系离婚过错方。孙某行为对陈某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孙某认为:离婚原因是陈某存在家暴行为,陈某才是过错方。婚姻存续期间不存在出轨及同居行为,生育子女系离婚诉讼期间(2022年9月发现怀孕)一次醉酒后与他人发生关系所致,非离婚原因,不同意赔偿。
法院裁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需满足“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其他重大过错”情形,且上述情形需为导致离婚的原因。本案当中,双方离婚的主要原因系家庭琐事及陈某的家暴行为(两次殴打孙某并被行政处罚),孙某在离婚诉讼期间与他人发生关系并生育子女的行为,并非导致离婚的直接原因。陈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孙某存在“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仅能证明孙某有婚外性行为,该行为虽属不当,但不符合法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从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法院判断是否支持损害赔偿的核心在于:过错行为是否为导致离婚的原因。因此,即便是在“将离未离”时一方寻求新感情,原配也不一定能获得赔偿,仍需具体分析双方离婚的真正原因。
那么,如果该行为确实是导致离婚的原因,无过错方是否就一定能获得赔偿呢?答案也非绝对。《婚姻家庭编解释(一)》指出了两种例外情况:其一为“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其二为“双方存在同样的过错”。
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