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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泽大原创 | 周碧君律师:离婚时漏分百万保单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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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财产分割的战场上,房产、存款往往是大众的焦点,但有一种 “隐形资产” 却常被忽略 —— 保险。不少人直到离婚后才发现,配偶偷偷买了大额年金险、寿险,而自己既不知道保单藏在哪家公司,也不清楚哪些能分、怎么分。殊不知,这些保单的现金价值、分红可能是一笔巨额共同财产,一旦遗漏,损失难以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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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离婚后才知前夫藏了 1800 万年金险,还能要回吗?

王女士与丈夫陈某协议离婚时,双方分割了房产和存款,陈某 “大方” 地表示自己没有其他资产。离婚一年后,王女士偶然从朋友处得知,陈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买了一份保额 1800 万的年金险,每年能领取数十万年金。

王女士立刻咨询律师,通过法院开具的调查令,律师到各大保险公司排查,最终找到了这份隐藏保单。经查,该保单保费均来自夫妻共同经营的公司收益,属于典型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故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判决其向王女士支付保单现金价值的 50%,共计 23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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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年金险、终身寿险等具有储蓄、投资性质的长期人身保险,其现金价值和婚内产生的分红、年金,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便对方刻意隐瞒,通过调查令也能查清全国范围内的投保记录,隐瞒者还可能因 “恶意转移财产” 少分其他财产。

案例二:丈夫给前婚儿子买 54 万保险,离婚时要分吗?

张先生与李女士结婚 12 年,期间张先生用夫妻共同经营所得,给前婚儿子买了一份 54 万保费的理财型保险,一直没告诉李女士。离婚时,李女士发现这笔支出,要求分割该保单。

张先生辩称,这是给儿子的赠与,不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但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先生在未与配偶协商的情况下,用共同财产为非婚生子女购买大额理财险,并非单纯的 “赠与”,而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最终判决张先生向李女士补偿 27 万保费对应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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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给子女买的保险并非绝对 “不可分割”。若为保障型保险(如少儿重疾险、医疗险),通常视为对子女的赠与,维持保单效力即可;但大额理财型保险,尤其是离婚前 1-2 年内突击购买的,可能被认定为转移财产,需分割保费或现金价值。

案例三:婚前投保、婚后续费,离婚时怎么算?

林先生婚前买了一份终身寿险,趸交了 10 万保费。婚后,他又用工资收入(夫妻共同财产)追加投保,累计续交保费 8 万元。离婚时,妻子要求分割这份保单的全部现金价值。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保单婚前缴纳的 10 万保费对应的现金价值属于林先生个人财产,婚后续交 8 万保费产生的现金价值及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终判决林先生向妻子补偿该部分现金价值的 50%,共计 6.8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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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保单分割的核心是 “保费来源”。婚前投保且婚后未续费的,现金价值为个人财产;婚后用共同财产续费的,对应部分的现金价值及收益需分割。消费型短期保险(如 1 年期医疗险、意外险)因无现金价值,通常不纳入分割范围。


哪些保险类型可以分割?保险类型分割判定表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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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实操:3 步查清配偶的隐藏保单

守住财产权益

1、先找线索:翻查家中抽屉、旧公文包的保险合同、缴费凭证,记录保单号、保险公司名称;查看对方银行流水,留意向保险公司的转账记录。

2、申请调查令:离婚诉讼中,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可查询对方在全国范围内的投保记录,包括保险公司名称、保单号、现金价值等核心信息。

3、确定分割方式:优先选择 “变更投保人 + 折价补偿”,避免退保造成现金价值损失;若保单现金价值低但未来收益可观,可按已缴保费比例分割权益。





律师提醒:这 3 个误区一定要避开

误区一:“保险是个人财产,离婚不分”—— 只有短期消费型保险或用个人专属财产(如人身损害赔偿款)购买的保险,才可能属于个人财产。

误区二:“受益人是父母 / 子女,就不能分”—— 受益人影响的是 “保险金归属”,但保单现金价值的分割与受益人无关,核心看保费来源。

误区三:“离婚后对方退保,我没法追责”—— 即便离婚后发现对方隐瞒保单,仍可在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 3 年内,起诉要求重新分割。





婚姻存续期间,保险是 “保障”;婚姻破裂时,它是不能忽视的 “财产”。

离婚前务必查清所有保单,明确哪些该分、哪些归己,必要时寻求专业婚姻家事律师帮助,才能在财产分割中不吃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