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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泽大案例 | 泽大(成都)卿晨律师代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成功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为当事人减损15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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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News Today

泽大律师事务所卿晨律师代理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从庭审劣势中转换攻防战场,代理意见重点被判决书完整采纳,成功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为当事人减损15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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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结果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亮点

在首次开庭不利后,代理律师卿晨转换策略提出的核心代理意见,其法律观点与论证逻辑被生效判决书几乎原文采纳,成为判决主文的说理基础,完美展现律师意见对裁判的直接影响力。


焦点

诉讼策略的临场转换;债权转让对执行债权人利益的损害;代理意见与司法裁判的契合度。


摘要

原告郭某受让债权后起诉被告雷某支付购房欠款158万元及利息。被告因早年以现金还款为主,证据薄弱,首次开庭时法官明示其可能因举证不能而败诉。代理律师卿晨在不利局面下,毅然跳出“欠款是否清偿”的固有争议,转向调查债权转让行为本身,发现转让人周某系失信被执行人,其转让行为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法院最终采纳该意见,认定债权转让无效,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28日,雷某与周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三套商铺,总价200万元。后因资金周转问题,雷某出具欠条承诺于2018年12月30日前还款,并于2017年12月30日另出具分期还款承诺书。

2024年5月6日,周某将对雷某的债权158万元转让给郭某,以抵偿借款。郭某遂提起诉讼,要求雷某支付欠款及高额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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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核心困境与转折点:

被告雷某主张,其在2017年前后曾多次以现金方式向周某偿还大额款项,但因年代久远、交易习惯不规范,未能保留银行转账凭证等有效证据。首次开庭时,法官当庭向其释明:诉讼胜负依赖于证据所能证明的“法律事实”,若其无法就还款主张提供完整的证据链,将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 庭审氛围对其极为不利,当事人深感委屈且压力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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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开庭后,面对近乎绝望的举证困境和法官的明确风险提示,卿晨律师没有拘泥于在原战场上修补证据,而是果断决定:全面评估局势,果断切换赛道。

意识到在“还款事实”上继续纠缠已难有胜算,卿晨律师决定彻底转变诉讼策略,将案件焦点从 “债务是否履行” 转向 “原告的债权来源是否合法有效”。


深入调查对方背景,挖掘程序性突破口

立即对债权转让人周某展开全方位资信调查。通过公开司法文书查询,关键性地发现:二人自2018年起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涉及多起终本执行案件,但其在转让本案债权前从未向执行法院申报该笔财产。


重构法律逻辑,聚焦转让行为效力

基于新发现的事实,卿晨律师迅速构建了全新的核心抗辩逻辑:失信被执行人私自转让有效债权以清偿个别债务,实质上是逃避法院执行、损害其他债权人公平受偿权的行为,该债权转让依法应属无效。


强化类案检索与理论支撑

为增强说服力,系统检索并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及多地法院的同类裁判案例,形成强大的类案支撑体系,证明“否定此类损害他人利益的债权转让”是司法共识。


撰写并提交颠覆性代理意见

在第二次开庭及后续书面意见中,卿晨律师紧紧围绕“债权转让无效”这一核心,提交了详实有力的代理词,成功将法庭的审查重点从“雷某还了多少钱”转移到“郭某有没有权利要钱”这一根本问题上。



本案的制胜关键在于:在证据层面的“事实战”陷入绝境时,及时转向法律层面的“资格战”


战略转移:跳出无效战场,开辟全新战线

放弃在己方证据薄弱的“还款事实”上硬拼,转而攻击对方权利基础的合法性——即债权转让协议本身是否有效。这是典型的“以程序否定实体”的高阶诉讼策略。


精准打击:锁定转让方“失信被执行人”身份

将法律适用与事实调查结合,论证周某作为被执行人,负有财产报告义务。其不向法院申报而私自转让债权,主观上具有规避执行的故意,客观上导致了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


釜底抽薪:援引法律原则否定转让效力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关于“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规定,主张该债权转让行为因损害了转让人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自始无效。无效的法律后果是,郭某未能合法取得债权,其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


巩固防线:融合诚信原则与执行法理

进一步阐述,认可该转让有效将违背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并与《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参与分配制度的立法精神相冲突,从司法价值导向上不应获得支持。



法院完全采纳了卿晨律师在策略转向后提出的核心论点。判决书认定:周某在作为多起案件被执行人、未履行财产报告义务的情况下,将其对雷某享有的债权转让给郭某,该行为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恶意串通,债权转让协议无效。因此,郭某基于无效转让取得的债权主张,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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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日,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川0115民初477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郭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当事人雷某不仅无需支付158万元本金,更免除了高额利息的负担,案件受理费亦由原告承担。

经比对,判决书关于债权转让无效的认定,与代理词呈现了清晰的承接关系:


事实基础一致:

均以“周某系多案被执行人”为前提。


法律定性一致:

均认定该转让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之情形。


核心论证一致:

均强调被执行人私自转让债权导致其责任财产不当减损,损害其他债权人公平受偿权。


裁判结论一致:

均基于上述理由得出债权转让无效、原告无权主张权利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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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胜利,远不止于一纸胜诉判决,而是一次对律师专业价值的生动诠释——如何在证据的“绝境”中,为当事人找到法律的“生门”。

当法庭明确提示败诉风险时,我们面对的不仅是举证难题,更是当事人多年积蓄可能付诸东流的巨大压力与委屈。此时,拘泥于“已还款项”的举证细节,无异于在对方预设的战场上被动挨打。真正的转机,始于我们决定跳出当事人乃至同行律师的常规叙事,将目光从“过去如何还款”的客观事实困境,转向“今天谁有权索债”的法律程序审查。

这一策略转换的背后,是律师作为专业人士必须拥有的两种核心能力:一是穿透表象,重构案件法律关系的洞察力。我们迅速将案件定性从“买卖合同纠纷”重新锚定为“债权转让效力纠纷”,这直接改变了诉讼的攻防基点。二是深度尽调,挖掘隐藏关键事实的调查力。通过公开渠道锁定周某“失信被执行人”的身份,这一信息本身并不复杂,但将其与《民法典》第154条关于“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规定相联结,便瞬间激活了其巨大的法律能量,使之从背景信息转化为决定案件性质的“胜负手”。

最令我们鼓舞的是,代理意见的核心论证被判决书几乎完整采纳。这证明我们选择的路径,不仅是一招“奇兵”,更是与当前司法实践中保护债权公平受偿、打击规避执行行为的价值导向完全同频的“正解”。法官的认同,是对我们法律研判精准度的最高认可。它告诉我们,最高级的诉讼策略,是让你的辩护逻辑,最终成为法官的裁判逻辑。

对于雷某先生而言,本案的结局不仅免去了沉重的财务负担,更是一场法律正义对其朴素公平观的慰藉。对于我们律师而言,此案再次印证:律师的职责,不仅是运用法律,更是在规则之内,创造性地为当事人规划最优的诉讼路径。在看似“山重水复”的证据迷局中,往往隐藏着一条通往“柳暗花明”的法律小径,找到它,正是专业律师存在的意义。

泽大律师始终相信,每个案件都值得被全力以赴,每位当事人的困境都值得一个充满智慧与勇气的解决方案。我们不仅是法律的解释者,更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守护者与困境破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