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动态

新闻中心列表
【律所动态】

最新泽大原创 | 贺瑛:公证也保不住?婚内房产“加名”的法律陷阱与自保指南

发布时间:浏览:44

导语

News Today

近日,笔者代理的两起离婚案件呈现了相似而令人警醒的情节:两位女性当事人均手握经过公证的婚内财产协议,协议中男方均承诺将自身婚前房产的部分或全部份额赠与女方。然而,由于均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在离婚诉讼中,男方相继反悔,主张撤销婚内财产协议。这不禁引人深思:经过公证的承诺,为何仍可能落空?



现实案例

从“保障”到“争议”的协议

图片

(图片来源:AI)


第一起案件中,男方为弥补过错,与女方签订协议,约定将其婚前房产的50%份额赠与女方。协议经公证,但双方未办理产权变更第二起案件中,男方同样是因自身过错,为挽留女方,则通过一致协议将婚前房产全部赠与女方,但同样仅公证未过户

当双方的感情最终破裂到无法修复而不得不对簿公堂,男方却都不约而同地反悔,他们的主张直指法律的核心争议:经过公证但未过户的婚内房产赠与,赠与方是否仍有权撤销?

显然,两位女方最初都坚信自己手握“铁证”,以为经过公证便能将主动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但法律适用的复杂性却远超预期。究其原因,关键在于这些协议虽然办理了公证,但未完成房产变更登记手续。这一看似微小的疏忽,却可能导致受赠方在离婚时面临“协议变白纸”的法律风险。


法律定性

婚内赠与的特殊属性

图片

(图片来源:AI)


要理解这类协议的效力问题,首先需要明确婚内财产协议中房产赠与行为的法律性质。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关于赠与的规定,还是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通过书面方式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所有权进行约定,该约定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目前绝大多数法律理论和司法实践均认为,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也就是常见的“加名”),实质上都是一种赠与行为。

但夫妻间房产赠与与普通人之间的赠与有所不同,它既包含财产属性,也涉及身份关系,正是这种“财产+身份”的双重属性,导致了法律适用上的特殊考量,也为上述两案的后续争议埋下了伏笔,即在没有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情况下,上述协议仍可能面临被撤销的风险。


核心冲突

公证的效力 vs物权的登记要件

图片

(图片来源:AI)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通常不再享有任意撤销权,这也是许多人认为“一经公证即稳妥”的法律依据。

然而,针对夫妻间的房产赠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作出了特别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处理。”

这意味着,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间的房产赠与,即便协议经过公证,只要房产未完成物权变更登记,法院仍有可能支持赠与方行使撤销权。公证证明的是协议的成立与真实性,却无法替代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不动产的物权归属,在目前的法律体系下,原则上仍然以登记为准。

还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该规定不仅适用于一方婚前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加名,同样也适用于夫妻婚后取得的房产约定为一方所有的情形。


律师建议

筑牢你的财产防线

图片

(图片来源:AI)


为切实保护受赠方权益,避免“协议成空”的困境,笔者提出以下多层次建议:

第一,协议力求规范明确。签署婚内财产协议时,应确保内容清晰、具体,明确房产信息、赠与份额、双方权利义务,并排除欺诈、胁迫等情形。一份严谨的协议是维权的根基。

第二,公证仍是重要步骤。尽管公证不能完全阻断撤销风险,但其能强化协议的证明力与形式效力,固定证据,增加对方随意反悔的难度,为可能的诉讼奠定有利基础。

第三,立即办理变更登记,这是最关键的一步。无论是加名还是变更产权人,务必尽快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完成过户手续。只有登记簿上的名字完成变更,赠与的物权变动才能在法律上真正生效,受赠权利才能获得最坚实的保障。切勿拖延。

第四,考虑整体财产规划。对于重大财产安排,可咨询专业律师,评估采用夫妻财产约定制等其他法律工具进行综合规划的可能性,以寻求更稳定的法律架构。

第五,保留完整证据链。妥善保管协议原件、公证书、付款凭证、沟通记录(微信、短信等)所有相关文件,形成完整证据链。


婚姻中的承诺,在情感世界弥足珍贵;但在法律世界里,它需要转化为切实完成的权利变动才能获得最强保护。无论协议多么严谨,无论公证多么正式,在产权变更登记完成前,一切仍是未知数。对于受赠方方而言,最好的保护不是一纸协议,而是产权登记簿上自己的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