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logo
  • 首页
  • 找律师
  • 关于泽大
    • 新闻中心
    • 党建活动
    • 社会责任
    • 泽大机构
    • 招贤纳士
    • 分所加盟
  • 联系我们
400-888-7999
注册登录

网站logo法律热线(工作日08:00-17:00)400-888-7999
©2003-2025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浙ICP备15012506号-2
网站logo
    关于泽大
  • 律所简介
    联系我们
  • 联系我们
    找律师
  • 律师检索
7*24h服务热线:400-888-7999
关注我们二维码关注我们
©2003-2025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备案图标浙ICP备15012506号-2
  • 找律师
  • 在线咨询
  • 电话咨询
你的难题,这有答案,专业律师,精准解答

律所动态

新闻中心列表
  1. 首页
  2. 新闻中心
  3. 律所动态
  4. 详情
【律所动态】

最新泽大原创 | 助贷收费合规红线:虚构服务可能构成诈骗

发布时间:2026-02-13 08:54:07浏览:252次

泽大原创 | 助贷收费合规红线:虚构服务可能构成诈骗

图片






导语

News Today

随着金融监管持续深化,各类金融信息中介服务平台(又称“助贷平台”)以会员费、服务费、管理费、担保费等名义收取的费用,已成为金融机构与助贷平台面临的核心法律风险。本文结合最新监管规定与司法案例,聚焦助贷业务中“债务管理服务”等典型模式,分析相关费用被纳入综合融资成本进行穿透审查的法律逻辑,并就业务结构的合法性与风险防控提供专业参考。



核心观点

1. 利率上限规则明确且穿透认定

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借款的综合融资成本,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及各类名义的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所有费用,均受年利率24%的司法保护上限严格规制。

2. “债务管理服务费”模式存在明显合规风险

若通过平台或平台合作的第三方收取所谓“债务管理服务费”,但未提供真实、对应的服务(如无固定服务团队、无实质服务内容),该费用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借款综合融资成本的一部分,甚至可能因“虚构服务”收取费用而涉嫌诈骗罪。




法律依据与司法实践

1. 刑事法律方面

· 2026年2月4日,大同市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风险提示,指出助贷平台常见套路包括:

(1)以“低门槛、快速放贷”为诱饵,宣传表面低利率,但通过会员费、咨询费、增信服务费等名目变相抬高综合融资成本;

(2)进行虚假宣传;

(3)违规收集信息、实施不当催收;

(4)虚构与持牌机构合作,骗取高额费用,实为“壳公司”敛财,无实质服务。

· 2025年6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转载文章指出,助贷中介以服务费等名义收取的费用,实质是客户为获取资金使用权支付的额外成本,符合利息特征,可被评价为“高利”,纳入综合年利率计算。

· 2025年4月1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通知明确要求:“平台运营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增信服务机构不得以咨询费、顾问费等形式变相提高增信服务费率。”

·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其客观行为包括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虚构服务收取费用可能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2. 民事法律方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二条规定,金融借款合同中,借款人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予以调减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严格执行以年利率24%为上限的标准,对金融机构主张的各项息费进行审查。




“债务管理服务”及类似模式的法律风险

首先,若所谓“债务管理服务”在贷款发放前或发放时即作为获得贷款的前提条件,在穿透式监管下,该服务极易被认定为借贷交易的组成部分,其费用将被计入综合融资成本。

其次,若服务提供方或平台未提供与收费相匹配的实质服务,则该收费不仅违反金融监管规定,还可能被认定为“虚构服务”骗取服务费,因此涉嫌诈骗罪。




助贷平台业务整改建议

1. 规范合同条款与信息披露

合同应清晰、无歧义地约定利率与费用,避免复杂表述;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借款流程开始前向借款人明示年化利率及年化综合融资成本,不得隐瞒或模糊披露。

2. 确保服务真实性与可验证性

收取费用的服务应当具备真实的服务主体、人员、内容及履行记录,避免“无实质服务”的收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