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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泽大原创|邬洪明:关于《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落实主体责任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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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News Today

2026年2月5日,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落实主体责任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意见建议的通知。该《征求意见》是浙江省为落实国家最新政策要求(如国办发〔2024〕21号、发改法规〔2025〕1358号、浙政发〔2024〕17号),全面压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主体责任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突出党的领导与集体决策,构建了清晰的责任体系。《征求意见》系统规定了招标人从项目前期到竣工验收的全链条管理责任,通过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履约监管、数字化应用和严厉追责的理念,旨在构建更规范、高效、廉洁的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环境。邬律师提出以下意见,与广大行业专家交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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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求意见》第十五条【组建评标委员会】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应规范建立“招标人代表专家库”、“招标前在库中随机抽取招标人代表”,探讨如下:首先“招标人代表专家库”这个名词在我国现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中并不存在,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是“评标专家库”。比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依法组建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以及《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规定的“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聘任,以独立身份为招标人提供评标服务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等。根据上述规定,组建评标专家库,是有条件要求的,比如: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且专家总人数不得少于2000人;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条件;符合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有负责系统运行和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因此,本款规定的“招标人代表专家库”并非我国法定的评标专家库,而是招标人自己的人员代表库。至于为什么要加上“专家”二字,在于招标人代表要作为后期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项目进行评标。但这易被误认为是我国法律意义上的“评标专家”,从而陷入要先加入法定的评标专家库,但现实中并非所有的招标人都有那么多的评标专家可供抽取的两难境地。其次,关于“招标前在库中随机抽取招标人代表”的要求“招标前”的时间怎么确定的问题,是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前还是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发布前?招标前抽取招标人代表的目的是什么?根据对本条款的一般理解,招标人代表如果要成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招标前就抽取存在时间过早,名单容易泄露,被围猎等风险。如果改成“开标前在库中随机抽取招标人代表”比较合适,但也不能一概而论。因为,招标人委派代表参与评标是其主体责任的体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招标人代表的选择也不能局限于随机抽取这一种方式,只要招标人有依法依规的内控制度,对招标人代表进行具体和审慎的选派,都有其合法性。因此,重点不在于是否需要随机抽取,而在于要求招标人建立对招标人代表的培训和履职考核制度。




综上所述

建议将第十五条【组建评标委员会】第二款修订为:招标人应规范建立“招标人代表库”,加强对招标人代表的培训和履职考核,选派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鼓励招标人开标前在库中随机抽取招标人代表。”



二、《征求意见》第十八条【实质性审查】第二款与发改法规〔2025〕1358号文的第二十七条,在内容上没有变化,需要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依法审查确认。本条第一款“招标人应当结合对评标结果的异议、投诉、举报等情况,在定标前对中标候选人是否实质性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审查。”的规定来源于发改法规〔2025〕1358号文的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此,本条第一款审查的范围更为广泛,甚至不局限于上述规定。而且要求进行“实质性审查”,而不是局限于原评标委员会的确认,值得肯定。对此引出一个话题,那就是招标人对中标候选人是否实质性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审查应当尽到何种注意义务。如何做到实质性审查,招标人恐很难把握,因为没有规定不好落实和操作。因此,这里至少需要增加一个原则性的表述。比如对于异议的内容和证据是行业监管部门的文件,但搜索不到,自己无法判断真实的情况下,是否有义务向行业监管部门核实,以便将争议与纠纷在异议阶段就能够闭环。因此,本条要求招标人实质性审查的规定具有进步和积极意义,要求招标人对自己的项目负责,尽可能地完成实质性审查。




综上所述

建议将第十八条【实质性审查】第一款修订为:“招标人应当结合对评标结果的异议、投诉、举报等情况,在定标前对中标候选人是否实质性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向行政监管部门进行核实”。



三、《征求意见》第十九条【规范定标行为】,该条来源于发改法规〔2025〕1358号文的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应当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明确的定标要素及优先顺序,自主研究确定中标人。”《征求意见》本条是对浙江省评定分离的原则性规定,其第一款规定“招标人采取评定分离方式招标的应当制定定标方案,明确定标的时间、地点、人员、规则、流程和应急处理预案、纪律要求等事项”体现了招标投标的公平、公正要求,对于“公开”这一项基本的原则,建议增加定标理由公开。理由是,定标委员会成员为什么定某一家,其定标理由是什么并未对外公示,这就造成定标结果公开,定标理由不公开、不清楚的社会效果。建议定标委员会成员根据招标文件的定标方法,不记名公示定标理由,以免定标实务中“企业实力”“企业规模”或者定标要素之外的理由成为定标理由而不为中标候选人和公众所知。以招标编号为A3306830770000569001的某市农商融合职业教育中心新建工程二期施工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一”)与招标编号为A3306830770000594001的某市农商融合职业教育中心新建工程项目一期和体育教学与共享健身中心项目一期、二期(以下简称“项目二”)为例,两个项目招标人均为某市城南公司,均采用评定分离定标,定标要素完全相同。但在上述“项目一”中,最终定标确定中标人的是非第一名的华某公司,而“项目二”中,华某公司排名第一最终确定为中标人。因此,定标理由不公示,不仅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公开”原则,也不利于评定分离制度的推进。因为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从来不只是投标人和招标人的事情,也是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事,需要广泛参与、协同推进,才能使中标结果的公平性审查经得起时间的考验。

《征求意见》本条第二款规定“定标过程可邀请公证机构进行公证。采取摇号定标的应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公开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我国《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招标投标虽然属于公证机构可以办理的公证事项之一,但“评定分离”目前在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层面均没有规定。从操作性上看,“定标过程”的公证具体包括哪些环节?是否包括对定标人员的抽取、名单的保密、独立公正定标、程序合规进行全流程公证,这边也有必要明确,否则公证环节欠缺反而不利于体现“公正”之目的。同时,公证机构是否需要有招投标专业能力?尤其在上位法并未规定的情况下,定标过程的公证合法性、合理性是存在疑问的。并非经过公证的定标过程就是公正了,一个不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的“公证”反而可能会成为“不公正”的保护理由。关于定标的场所和录音录像,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发改公管〔2023〕256 号文件已经做了规定,本《征求意见》仅规定采取摇号定标的应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公开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是否意味着对之前规定的修正。若无,则无规定之必要,或者照抄以强调即可。如果要增加内容,可以考虑运用“人工智能+”辅助定标决策。




综上所述

建议将第十九条【规范定标行为】:“招标人采取评定分离方式招标的应当制定定标方案,明确定标的时间、地点、人员、规则、流程和应急处理预案、纪律要求等事项,根据定标要素公示定标理由,相关资料应纳入招投标档案管理,妥善存档备查。

定标过程可在严格遵守保密、回避规则的前提下邀请纪检监察部门、行业专家、法律专家、社会公众进行旁听和监督,全程录音录像,运用“人工智能+”辅助定标决策。




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落实主体责任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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