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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8日,由浙江省法学会劳动法学研究会主办的“规范平台用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学术座谈会在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举行。来自法院、政府立法部门、劳动行政部门、高校、律师事务所等专家教授和资深律师参与了本次座谈会。浙江省法学会劳动法学研究会会长、泽大所首席合伙人王小军主任,浙江省法学会劳动法学研究会理事、泽大所二级合伙人尹琰茗律师出席座谈会,并作相关发言。
专家学者们针对最近发生在浙江多地的外卖骑手、快递小哥等平台从业人员猝死、中暑等现象,探讨如何通过“缺什么、立什么”的“小快灵”立法,制定《平台从业人员权益保障条例》或《平台经济劳动法案》的地方法规,“及时补齐法律短板”。


吴红列 教授
浙大城市学院法学院教授吴红列在发言中指出,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第九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2023年)表明,目前全国职工总数4.02亿,其中新就业形态从业者达8000万,且多集中于20至40岁的年轻群体,他们在社会保障方面存在严重缺失。由于平台用工的劳动关系模糊,现行法律难以有效规范。传统劳动关系制度基于大工业生产方式构建,已难以适应互联网时代的生产变革。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打破了时间与空间的限制,使得劳动过程碎片化、灵活化,因此,现行法律制度在规范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方面显得力不从心。为解决这一问题,需跳出传统劳动关系的框架,重新审视并构建适应互联网时代的劳动关系制度。其强调应关注技术进步对生产方式和社会关系的深刻影响,从法律层面探索新的规范路径,以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许建宇 副教授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许建宇对平台用工与劳动法的相关理论进行了深入剖析,提出了四个关键问题。首先,关于两分法与三分法的争议,他指出新业态就业使传统劳动关系二分法面临挑战,三分法(即增设中间地带如类劳动关系)成为学界热议焦点。但实践中,仲裁与法院仍多采二分法处理,导致理论与实践脱节,立法难度增加。其次,从属性标准问题成为另一热点。传统劳动关系的三性(人格、经济、组织从属性)在新业态下显现不足,技术从属性尤其是算法控制成为新考量。其强调,技术从属性与三性交叉并存,需综合评估以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权益。再者,职业伤害保障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平台用工因不完全劳动关系或缺乏劳动关系认定,难以适用现有工伤制度。许副教授呼吁超越劳动关系,为类劳动者提供职业伤害保障,并协调新制度与现有工伤保险的关系,避免逆向选择。最后,许副教授强调立法需理论与实践并行,先理清问题、打牢基础再行立法。平台用工等复杂问题需深入研究,确保法典化进程稳健推进,避免逻辑倒置与问题遗留。

张妮 副教授
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妮首先对吴红列与许建宇教授关于技术变革与劳动法变革的见解表示赞同,并从实用主义视角出发,提出我国地方立法应制定强制性规范以保障平台用工劳动者的权益。她指出,鉴于平台用工去劳动关系化导致的权益保护缺失,特别立法保护势在必行。张副教授强调了三个理由支持其观点:首先,国际上有对特定领域用工关系进行单独法律调整的成功案例,如新加坡的平台经济工人法案;其次,我国已存在非典型劳动关系的法律安排,为平台用工立法提供了本土基础;最后,地方立法经验丰富,浙江作为平台经济大省,应率先探索,为全国立法提供借鉴。关于强制性规范的具体路径,她建议采取小切口策略,聚焦成熟用工模式的特定人群,如外卖配送员,实施渐进式和选择性立法保护,优先保障职业伤害、工时、算法等核心权益。同时,应平衡劳动者与平台关系,通过扩大平台责任、加强算法监管、推动集体协商、提高算法透明度及压实平台社会治理责任等措施,确保平台用工规则合法合规,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此外,鼓励平台企业参与行业自律,政府应出台相关指引,并将平台履行义务情况纳入评优考核,以激励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邢金昌 二级巡视员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仲裁信访处处长(二级巡视员 已退休)邢金昌针对外卖小哥的职业伤害与工时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其首先指出,外卖小哥的劳动关系已超越传统劳动关系,但他们在接每单劳动过程中实际承受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足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他建议立法确立撮合式劳动用工为特殊用工方式,落实平台企业的用工管理责任。针对职业伤害问题,他认为可借鉴建筑业农民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同时要求企业积极为农民工购买意外保险。同时,他呼吁平台企业设立基金,出现问题后为外卖小哥提供必要的保障。他还强调要加强工会建设,提高工会的组织力和影响力,为外卖小哥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在工时管理方面,他指出算法驱动下的激励机制导致外卖小哥工作时长过长,严重影响其身心健康。他建议设立合理的工时上限,建议政府出台最高工时立法,平台的算法奖励应有限度、有规则,避免诱导外卖小哥无休止地工作。同时,他还呼吁政府和社会各界关注外卖小哥的身心健康问题,共同推动建立更加完善的劳动者保护体系。
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教授易凌通过书面材料表达了观点,他针对规范平台用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提出了五方面建议:一是规范用工,明确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即企业应合规用工,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选择合法劳务派遣企业,并监督其保障劳动者权益。二是健全劳动保障制度,补齐劳动者权益保障短板。落实公平就业制度,健全最低工资和支付保障制度;完善休息制度,科学确定劳动者工作量和劳动强度,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休息权;健全并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相关政策,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强化职业伤害保障。三是提升效能,优化劳动者权益保障服务。创新服务模式,提供个性化职业介绍、指导与培训,优化社保经办服务,建立适合新就业形态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四是齐抓共管,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机制。即政府、工会及司法机构需齐抓共管,加强组织领导与责任落实,拓宽服务范围;加强劳动争议处理,确保劳动者权益得到有效维护。五是加强监管,确保政策落实。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督促企业落实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

黄新发 主任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黄新发针对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提出了多维度、系统性的建议。他首先强调了新就业形态作为数字经济和平台经济产物的重要性,及其对劳动关系的深刻影响。针对此,他提出7点建议。1. 立法先行:建议降低立法层级,通过地方性规章快速响应实践需求;同时,采取小切口立法策略,聚焦关键问题,逐步完善法律体系。2. 创新工伤保险制度:提出以订单报酬为基数的新型工伤保险模式,突破传统参保限制,更灵活适应平台经济特点。3. 多元化职业伤害保险:探索强制责任险和行业/区域互助保险,构建多层次保障体系,确保劳动者基本职业伤害得到覆盖。4. 合规指导与监管并重:政府应建立合规指引,引导企业主动合规,并将合规情况与税收优惠、奖励挂钩,强化监管力度。5. 标准劳动关系裁审指引:呼吁各地依据实际情况,出台标准劳动关系裁审指引,提高裁审效率和准确性,保护劳动者权益。6. 集体协商确立标准:发挥工会和人社部门作用,通过集体协商确立行业或区域用工标准和权益保障,强化企业责任。7. 提升法律援助与纠纷解决效率:建立覆盖广泛的法律援助体系和五分钟半径内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为劳动者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这些建议旨在构建和完善新就业形态下的劳动者权益保障体系,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

林卉 副教授
浙江开放大学副教授林卉就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及劳动关系认定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特别针对人社部印发的新规范及域外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提出了见解。林卉副教授认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规则公示指引》等规范虽在一定程度上提及了规章、合同、算法等规则要素,具有一定指导意义,但内容尚显笼统,未能为平台企业及劳动者提供清晰指引。她还介绍了英国与意大利在劳动关系认定方面的实践经验与最新研究方向,指出这些国家的明确标准及量化限制为解决我国平台企业“隐蔽用工”问题提供了有益借鉴。她认为,在劳动关系认定上,应探讨三分法的选择与二分法的突破,充分考虑平台用工的灵活性与稳定性,以及平台兼具市场与企业双重特性的现状,并强调需关注平台在供需配置、市场功能等方面的作用,探索如何在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同时,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确保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凌林 秘书长
浙江省总工会法律工作部正处级调研员(已退休)凌林在探讨平台经济下从业人员权益保障时,强调了立法改革的必要性与紧迫性并提出了制定《平台从业人员权益保障条例》的地方立法设想。他认为,鉴于平台用工形态的复杂化、平台企业与从业人员关系的多样性,地方立法应聚焦于小范围、精准化的“小切口”,体现“缺什么、立什么”的“小快灵”立法。首先,他从六个方面阐述地方立法的可行性,一是考虑到平台从业人员中通过电动自行车作为唯一的劳动工具去完成平台要求的平台网约服务,主要涉及网络餐饮外卖配送及快递运输劳动者;二是外卖骑手和快递小哥这类从业人员面临的安全风险与网约车、网约主播等显著不同;三是从事外卖骑手和快递小哥的数量远远超过网约车、网约主播、网约厨师、网约家政劳动者数量;四是虽然这些平台从业人员与平台企业的用工关系存在复杂化情形,但通过立法规范,强化和提高平台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识,以关爱和保障从业人员有尊严的劳动,合理合法管理从业人员;五是对外卖骑手和快递小哥这些群体单列,通过立法加以保护,既体现了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用工关系复杂化的情形下,采用灵活处理,“及时补齐法律短板”,同时也体现了在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促进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过程中,切实有效地维护好新就业劳动者休息权、生命健康权和劳动报酬权益;六是借鉴新加坡《平台人员法案》,新就业形态的从业类型丰富多样,分群体、分类型进行立法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其次,他提出地方立法要确定的平台从业人员范围,即线上接受网络平台发布的餐饮外卖配送和蔬菜水果等快递运输工作任务,按平台要求提供平台网约服务从而获取报酬的劳动者。再者,他认为地方立法亟须解决的几个问题,一是解决过度劳动的有效措施;二是要打破对从业人员精准设别相关劳动者的法律身份去制定和完善劳动规则;三是通过完善监督机制提升行政处罚的力度;四是通过增加法律责任内容,作为强制性规范执行,有效解决平台从业人员的诉求解决机制。

尹琰茗 律师
泽大所律师尹琰茗就外卖员权益保障问题发表了见解。她指出,近期杭州多起外卖员猝死、中暑等事件,凸显了外卖行业灵活用工模式下,外卖员权益保障的缺失。外卖员作为平台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劳动关系模糊,难以享受标准工时、加班补偿等劳动者基本权益。尹律师强调,外卖员虽拥有一定自主权,但经济上高度依赖平台,且受平台严格控制,其用工关系呈现出削弱继续性、模糊属性价值的趋势,与雇佣关系中的雇员有诸多相似之处。因此,她建议将外卖员视为独立劳动群体或特殊条例保护对象,从立法层面明确其权益。具体措施上,她提出应设定合理工时与报酬标准,包括最高工时限制、最低工资保障,以及建立劳动安全机制,确保外卖员有足够休息时间,防止过度劳动。同时,平台应强制缴纳工伤保险,并协商缴纳其他社会保险,以解决外卖员看病和养老的后顾之忧。

金志华 处长
杭州市司法局立法处处长金志华在发言中深入剖析了杭州市在平台经济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立法实践与体会。他首先强调了省里出台相关立法的重要性,指出在此方面已有一定的政策和司法实践基础,包括国家及省级层面的多个规范性文件作为支撑。金处长回顾了杭州市在制定相关规章时的考量与努力,指出虽然规章在保障消费者权益、明确用工单位信息透明度及相关管理责任等方面作了一定规范,但受限于地方立法权限和上位法规定,难以在劳动关系认定、算法监管等核心问题上实现突破性创新。针对未来立法方向,金处长提出了几点建议:一是呼吁省里出台更高层次的立法,以更好地保障平台经济劳动者的权益;二是即便在省级立法时机和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也可通过省级部门向省级人大提出建议,以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形式固化亟需解决的问题;三是当前是推进2025年省级立法计划确定的良好时机,结合当前经济形势和政策导向,启动立法工作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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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由发言环节,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汤云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副庭长睢晓鹏,浙大城市学院法学院副教授黄镇,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岑凡,浙江树人学院讲师郜名扬,中国计量大学金赛娅同学,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章悦先后发言。
多位专家聚焦平台经济下劳动者权益保护,探讨价值平衡、立法导向及挑战。随着平台经济兴起,传统劳动关系深刻变革,不完全劳动关系增多,挑战现行法律。
他们建议立法需审慎平衡多方利益,明确不完全劳动关系地位,设计应对司法困境的制度模型,并倡导“小快灵”立法策略。同时,指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不足,呼吁加强立法强制性与行政监管,完善社保体系,促进平台企业承担更多社会责任。
此外,讨论还涉及平衡劳动者权益与平台运营、适应数字化生产新变化等议题。专家们一致认为,保护平台劳动者权益对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至关重要,需各方携手努力,共筑和谐劳动关系。

王小军 主任
浙江省法学会劳动法学研究会会长、泽大所首席合伙人王小军主任作座谈会总结,他强调,研究平台用工这一主题具有重要意义,研究会必须牢牢把握研究的政治方向,确保研究工作的正确性和导向性。他进一步指出,研究应具备前瞻性,不仅要解决当前的问题,更要预见并探索未来的发展趋势,为行业提供前瞻性的指导和建议。同时,王主任重视研究成果的转化工作,认为将研究成果转化为实际应用是推动行业进步的关键。他呼吁大家不仅要重视研究过程,更要关注研究成果的落地实施,确保研究成果能够真正服务于社会。最后,王主任特别感谢了上一届研究会理事会成员所付出的辛勤努力与贡献,以及大家对本届理事会换届工作的支持与配合,未来期望大家继续共同努力,推动浙江省法学会劳动法学研究会迈向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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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大律所2001年由浙江浙大律师事务所改制设立,是浙江省规模最大、执业律师人数最多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入选全国首批优秀律师事务所。泽大律所拥有近千人的专业团队,其中硕博导师、教授、博士共66人,共有48位律师入选浙江省律协第十一届专业委员会,66位律师入选杭州市律协第十届专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