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某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泽大湖州分所担任管理人,依法推动破产培训机构有序退出市场,入选湖州市管理人优秀履职案例
一、概述
【关键词】湖州首例“立转破”;全额追缴出资;化解群体性债务;落实“双减”政策
【管理人】浙江泽大(湖州)律师事务所
【所获荣誉】获湖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2021年度优秀履职案例
【基本案情】
湖州某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是全国知名品牌培训机构在湖州的对外投资企业,2020年因新冠疫情影响、资金链断裂等原因停止经营。当年10月,该公司40余名学员家长陆续向法院起诉,诉请该公司返还培训费用。立案审查过程中,法院调查发现A公司负债规模较大,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具备破产原因,遂引导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
2020年11月18日,法院裁定受理A公司破产清算,并指定浙江泽大(湖州)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成为湖州首例“立案转破产”案件。2021年11月4日,法院裁定宣告A公司破产;同月12日,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二、管理人履职情况
经查,A公司破产受理时剩余财产仅银行存款3500余元,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而经裁定确认的破产债权合计100户540余万元,其中因培训学员预交学费产生的学费债权多达83户44万余元,全体债权人面临“零清偿”的困难局面,尤其是众多学员退还学费的诉求无法满足,可能引发不稳定风险,甚至可能对国家“双减”政策在湖州的贯彻落实带来消极影响。
针对本案实际,在法院的指导下,管理人将维护社会稳定作为本案履职的基本方针,将提高普通债权尤其是学费债权受偿率作为本案工作重点,分三步推动破产进程。一是重点围绕可追收财产深入调查分析。通过调查走访、财务分析等一系列措施,管理人发现该公司三名股东尚未足额缴纳注册资本,未缴出资额合计200万元,同时该公司尚有少量对外债权,应当作为破产财产予以追缴和追收。二是全力追缴出资和追收债权。经过证据收集、法律分析等一系列准备工作,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与该公司三名股东及其投资方进行了充分的沟通磋商,克服主要股东地处省外、各方股东意见不一、个别股东履行能力较低等困难,最终通过非诉讼方式促成三名股东或其投资方足额补缴出资,同时成功追收其他对外债权,大大增加了破产财产。三是开展延伸工作,寻求学费债权补偿方案。考虑到学费债权虽同为普通债权,但与其他基于商业合同的债权仍有区别,更事关破产企业能否平稳退出,管理人在法院指导下,基于相关投资方均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品牌口碑的实际,与其进行了多轮友好协商,本着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原则,A公司三名股东最终一致同意对学费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能受偿的部分,自愿给予补偿。
至此,本案从债权“零清偿”局面,通过各方努力,逐步实现了职工债权全额清偿、普通债权近30%清偿、学费债权全额清偿的良好效果,破产企业得以平稳有序退出市场。
三、本案的特色亮点
本案作为湖州市首例“立案转破产”案件,落实诉源治理,把大量潜在诉讼纠纷导入破产程序,承办法院和管理人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立足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因案制宜地开展破产财产追收工作,畅通相关利益方磋商渠道,实现债权清偿率的重大“逆转”,充分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更运用破产审判机制贯彻国家“双减政策”对校外培训机构的从严治理和全面规范,成功化解矛盾纠纷,推动破产培训机构有序退出市场,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取得了较为圆满的法律和社会成果,并为将来可能出现的其他培训机构破产案件办理积累了有益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