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情概述
浙江某纺织公司拖欠客户货款20万,因其与客户有多年业务往来且中途变更过交易主体(同一实控人控制),客户的经办人员在催款时写错催款对象导致该笔货款一直未催收而超过诉讼时效。客户在联系对方公司实控人时,该实控人表示确实欠了客户20万元,但是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所以不会再还钱。客户怒不可遏,咨询了多家律所后前往本所寻求解决方案。
2. 办案难点
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不受法律保护,且债务人明确知晓的情况下,如何胜诉?
3. 办案过程
在了解到客户即使败诉也一定要起诉植物人后,承办律师同意接受委托。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多次到客户办公场所,与经办人员一起共同查找双方多年的交易往来凭证。经过多番查找,终于找到一份EMS邮寄回单可以中断诉讼时效,重新起算后未过诉讼时效,承办律师立即启动诉讼程序,案件成功立案。对方代理人在庭审中认可欠款事实,但认为超过诉讼时效而无需还款,同时提出未收到过客户向其开具的最后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去掉这份发票后案涉债权仍然超过诉讼时效。针对该事实,承办律师在庭后立即与客户核实,确认该发票确已作废,案件再次陷入僵局。但是,承办律师仍未放弃,向财务专业人士、税务机关详细了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作废流程及手续后,马上让客户携带公章和营业执照向税务机关调取当年作废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档案文件,并调取到一份由债务人盖章的作废说明。承办律师向法院提交该份作废说明后,对方主动向法院提出希望与客户和解。
4. 办案结果
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债务人自愿归还客户10万元。客户认为其诉讼的目的不是一定要收回全款,而是要让欠款人知道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既然债务人自愿还款,自己也愿意减免。双方签订和解协议后,债务人自动履行还款义务。
5. 办案心得
客户对应收款、债权要统一进行管理,保管好全部往来凭证,包括合同、交易记录、沟通记录、发票、收付款凭证、催款函等,对长期应收款要按年度进行对账、催款、清收,对于有瑕疵、有风险的债权要在债务爆发前改进瑕疵、补齐证据、规避风险。面对恶意逃债的债务人,债权人要积极应对,采取合适的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