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某被诈骗1000万元,泽大律师事务所黄剑律师为其代理控告成功
一、概述
1.案由:被诈骗1000万元。
2.结果:立案侦查并起诉。
3.亮点:企业家被诈骗1000万元,代理刑事控告成功。
4.焦点:合作伙伴“以借款为名行诈骗之实”,依法构成诈骗罪。
5.摘要:企业家W某在与S某某在合作投资过程中,被S某某以“临时借款”为名骗取1000万元,经黄剑律师代理控告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由检察院提起公诉。
二、案情简介
(一)案发及委托经过
2019年11月初,被害人W某在与被控告人S某某合作开设公司并向政府机关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款的过程中,被S某某以“资金周转”“临时借款(4天之内即归还)”为名骗取1000万元。
后W某在其公司顾问律师的建议下于2020年初提起民事诉讼并获得胜诉,但在申请强制执行的过程中,发现S某某当时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无奈之下,W某又在其顾问律师的建议下,于2020年上半年以“S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为由向属地公安局经侦大队提起刑事控告,但公安机关以不存在犯罪事实为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2022年初,W某在朋友介绍下来到泽大律师事务所,并委托黄剑律师为其代理刑事控告。
(二)刑事控告的难点
该案刑事控告的难点主要存在以下四个方面:
1.针对被骗1000万元事宜,被害人W某早在2020年初即已提起民事诉讼并获得胜诉,判决早已生效,在程序上对刑事控告造成一定的阻碍。因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已经提起民事诉讼且生效民事判决未经依法撤销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不得针对同一事项直接立案侦查,除非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层报到省公安厅审批通过后才能立案侦查。
2.被害人W某与被控告人S某某的合作关系错综复杂,并非是两个自然人共同投资设立公司,而是由各自持股的公司共同投资设立的合作公司,且案涉土地使用权的购买及出让款项支付主体均为合作公司的子公司。此外,合作项目又涉及到其他多家公司,法律关系交叉重叠且异常复杂。
3.被害人W某早在2020年上半年即以“S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为由提起过刑事控告,但公安明确以“不存在任何犯罪事实”为由作出过不予立案决定。且经W某披露,因涉案项目为当地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此前的报案曾引起政府高度重视,该不予立案决定系经当地公安初查及公检法多次讨论研究后的结果。因此,再就同一事项重新提起控告,当地司法机关是否勇于自我纠错值得考量。
4.从被害人W某被骗1000万元,再到委托黄剑律师律师正式代理刑事控告,时间已过去两年有余,相关的控告证据是否还能充分完整地取得也是关键。
三、办案过程
黄剑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先后做了以下六大方面的工作:
1.分析先前失败原因
主要有三点:(1)未能准确区分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贸然提起过民事诉讼且获得胜诉,在程序上对刑事控告造成一定阻碍;(2)先前顾问律师提起刑事控告的切入点(即案由)找错,应当是诈骗罪,而不是挪用资金罪;(3)先前提起的刑事控告,未梳理及固定好拟控告的事实和证据,更未撰写形成专业透彻的控告意见。
2.梳理控告证据材料
主要有:(1)就被害人W某被S某某诈骗1000万元的前因后果对其进行询问,并制作详细完整的律师调查笔录;(2)指导W某翻查其与S某某及其他相关证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并予以截图保存作为客观性证据;(3)找到相关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证人笔录;(4)指导W某查找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包括银行转账记录、涉案地块的资料、S某某疑似假离婚的协议等);(5)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6家企业的报告并予以下载(梳理各家公司法律关系+证明内容之一是S某某及其企业被起诉并被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达60余起);(6)根据W提供的信息,在互联网查找S某某实际控制的其他多家企业申请破产清算及被爆欠下千万巨款(包括员工告发)的新闻资料。
3.撰写刑事控告意见
全文包括:(1)控告人及被控告人的身份情况;(2)控告请求;(3)控告事实;(4)证明控告事实的证据及其概要;(5)控告理由及法律意见(包括事实、证据、法律定性及量刑建议、管辖等的分析)。该《刑事控告书》的撰写,完全参照检察院公诉部门内部的《审查报告》质量标准,总的要求是“全面”“精准”“深入”“透彻”“有理”“有据”。
此外,为增加控告成功概率,除控告S某某构成诈骗罪之外,又另行追加控告两罪,分别是职务侵占罪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4.重新提起刑事控告
在梳理并固定好证据材料(共计16份证据)及撰写完成《刑事控告书》之后,黄剑律师带领被害人W某到当地公安机关的刑侦大队,以新的事实、证据及案由重新提起刑事控告。
为进一步增加控告力度,还以《附件》形式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可供参考的类案判例及其表格、实务文章等资料(共计100余页)。
5.申请检察院立案监督
可以预见的是,当地公安机关以“两年前即已报过案并作出过不予立案决定”为由,认为是“重复报案”,进而口头答复不予受理。黄剑律师据理力争,提出“此次报案是新的事实、证据与案由,不是重复报案,要么立案侦查,要么再次书面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告知书。口头答复不予受理,不符合法律规定”。
后公安机关不得已再次书面作出不予立案答复,并让去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于是,黄剑律师又另行起草《立案监督申请书》,并携带相关材料向当地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6.坚持不懈反复沟通
在向当地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之后,因该控告事项所牵涉的各家公司之间法律关系异常复杂,且前次控告失败检察院有参与过多次讨论研究,导致自我纠错动力不足,控告进程陷入停顿。黄剑律师又以足够的耐心,不断与检察院进行反复积极沟通,并多次递交《补充控告意见》,最终说服检察院采纳控告意见。
四、办案思路
本控告事项的办案思路(即法律分析意见)如下:
被控告人S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资金周转”“临时借款”为幌子,恶意骗取被害人W某1000万元款项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当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理由为:
1.被控告人S某某符合诈骗罪的主体要件
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但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被控告人S某某当然符合该罪主体要件。至于S某某和被害人W某曾是合作伙伴关系,并不影响其构成诈骗罪的主体,实际上司法实践中的诸多诈骗类犯罪均系发生在投资合作过程中。
此外,虽然案涉1000万元系由W某通过其公司账户转账到合作公司账户,但并非是公对公的借款,而是由S某某个人向W某个人提出“借款”用于增资,非法占为己有并获益的是S某某,遭受财产损失的是W某。因此,犯罪主体是S某某,而犯罪对象是W某。
2.被控告人S某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件
诈骗罪的行为基本构造是:行为人实施欺骗(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或两者兼而有之)行为——对方(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
就本控告事项而言,被控告人S某某在向被害人W某提出“借款”的过程中,既有隐瞒真相,又有虚构事实,由此才导致W某陷入错误认识,进而“自愿”“出借”该1000万元给S某某。主要理由为:
(1)恶意隐瞒了“自己早已经负债累累,并无任何资金实力及意愿继续合作开发项目”的事实真相
控告证据显示:①早在2019年下半年,S某某及其多家公司即已负债累累(欠薪及欠员工非法集资款各达数百万元、欠第三方巨额债务);②自2020年1月开始,S某某及其多家公司已被陆续起诉及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多达60余起,金额达数千万元之多;③至于S某某公司与W某公司合作投资的公司,不仅S某某一方未足额实缴注册资金,且W某一方实缴的近500万元注册资金也早已被S某某挥霍殆尽;④至于双方合作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运营资金,也基本上都来源于W某一方;⑤从S某某事后的一系列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行为看,其事实上也没有任何继续与W某合作开发项目的真实意愿。
但是,S某某于2019年11月初向W某提出“临时借款”1000万元之时,却向W某恶意隐瞒了上述事实真相。
(2)恶意隐瞒了“早已与Y某某谈好借款1200万元,并与Y某某、县政府私下达成三方协议”的事实真相
控告证据显示:实际上早在S某某向W某提出“临时借款”1000万元之前,S某某就早已与第三方Y某某谈好借款1200万元,并且背着W某偷偷与Y某某、县政府秘密达成三方协议,约定届时由县政府将下拨的1000万元补贴资金直接转账给Y某某,以作归还Y某某借款之用。(事后该1000万元补贴资金,确系由县政府直接转账给了Y某某)。
但是,S某某向W某提出“临时借款”1000万元之时,却向W某恶意隐瞒了上述事实真相。
(3)恶意虚构了“从W某处所借的1000万元,至迟必定会在4天之内以政府补贴资金归还”的虚假事实
控告证据显示:无论是在口头商谈过程中,还是微信聊天过程中,被控告人S某某始终向被害人W某谎称“剩余土地出让金差1500余万元,只需要向W某临时借款1000万元周转即可,在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县政府会在四天之内返还给合作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由S某某实际控制)1000万元补贴,届时必定将该1000万元补贴资金直接用于归还给W某”。
但是,很显然,S某某向W某信誓旦旦所宣称的上述事实,完全是虚构的谎言。
综上,正是基于被控告人S某某上述一系列隐瞒真相和虚构事实的行为,被害人W某才会陷入错误认识,进而“自愿”将1000万元“借款”给S某某,S某某在获得该1000万元钱款后,则通过挪用、转移资金、逃匿等一系列手段将上述钱款非法占为己有。因此,S某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件。
3.被控告人S某某具有诈骗的故意及非法占有目的,符合诈骗罪的主观要件
诈骗类犯罪(包括诈骗、合同诈骗、集资诈骗、贷款诈骗、保险诈骗、票据诈骗等等),在主观方面均系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对于何为“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标准,两高一部的诸多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会议纪要、指导案例等对此均作了较为详细的列举式规定,司法实践中可以直接作为参考。
就本控告事项而言,被控告人S某某在主观上明显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W某1000万元款项的目的,符合诈骗罪的主观要件。主要理由为:(1)明知自己负债累累、完全没有归还能力及继续合作项目的真实意愿,而依旧以“临时借款”为幌子骗取巨额资金;(2)所“借”的1000万元款项中,大部分并未按照实际约定用途(即缴纳土地出让金)进行使用,而是挪作他用(大概率系被用于归还自身其他债务或者转移占有);(3)在非法获取1000万元款项后,短短三天即逃匿失联(拉黑W某的电话及微信并四处藏匿),拒不按照约定返还“借款”;(4)事后,又实施了抽逃及转移资金、隐匿资产(疑似“假离婚”)、利用职务便利非法转让合作公司全资子公司100%股权及其名下价值2200余万元的土地使用权(实际又另外构成职务侵占罪)等一系列逃避返还“借款”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S某某于2020年1月10日曾向W某补签了所谓的《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但该行为只是S某某在被W某蹲守到之后所作出的一种延缓时间、逃避债务的应急性策略,并不意味着其有真实的还款意愿。且事实上,S某某的该补签行为,将借款主体由其W某个人替换成了W某的公司,明显属于偷换概念,系利用W某法律意识淡薄,而将其个人“借款”秘密地转嫁给了双方的合作公司,改变了原有“借款”之性质,其逃避还款之意图更加明显。
综上,S某某明知自己没有归还能力及意愿,却依旧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临时借款”为幌子骗取W某1000万元款项,事后又逃匿拒不返还,还非法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资产,在主观上明显具有诈骗的直接故意和非法占有目的,符合诈骗罪的主观要件。
4.被控告人S某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客体要件
诈骗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在本控告事项中,S某某以“临时借款”为幌子骗取W某1000万元,W某遭受了巨额财产损失。显然,S某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客体要件。
综上所述,被控告人S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借款为幌子,恶意骗取控告人1000万元款项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当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五、办案结果
经过黄剑律师的不懈努力,当地检察院最终采纳控告意见,认为被控告人S某某涉嫌诈骗1000万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据此向公安机关发出立案监督通知。公安机关于2025年1月26日立案侦查,并于同年7月14日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于2025年11月12日向法院提起公诉。目前,该案在法院一审审理过程中,S某某将面临12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六、办案心得
刑事律师实际上具有多重角色:(1)辩护人角色(为涉嫌犯罪的被追诉人进行辩护);(2)控告代理人角色(为受到犯罪侵害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代理刑事控告);(3)诉讼代理人角色(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进行代理);(4)顾问律师角色(为单位或个人进行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5)咨询律师角色(为具有刑事法律咨询需求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法律咨询)。
而在司法实务中,刑事律师尤以上述第(1)和第(2)种角色出现居多。然而,受到犯罪侵害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往往会先自行尝试报案或采取错误的维权途径(如民事起诉),只有在自身陷入被动僵局甚至救济无门之后,才会想到委托刑事律师代理控告。由此,刑事律师代理的控告案件往往都是难啃的“硬骨头”。
鉴于此,刑事律师大多认为,辩护难,但代理控告却比代理辩护更难。尤其是经济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往往都会以控告事项属于民商事纠纷为由,拒不立案甚至拒不受理(且不出具任何书面文书)。此外,律师并无强制调查权,手段相当有限。所以,要办理好刑事控告案件,必须同时做好以下几点:
1.要准确判断并区分刑事犯罪与民商事纠纷之间的界限,不宜贸然提起民商事诉讼,进而造成后续的刑事控告陷入程序阻碍。
2.在拟提起刑事控告之前,必须梳理清晰法律关系,厘清控告思路,找准控告切入点,找对控告案由,而绝对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胡乱提起控告,否则将陷入被动(正如前述控告事项一样,公安往往会以重复报案为由予以拒绝受理或立案)。
3.在厘清控告思路及确定控告方案之后,必须将“极为有限”的“律师调查权”运用到极致,不仅应对被害人进行仔细询问并制作完整的《调查笔录》,且应当根据被害人提及的相关细节寻找各种有利线索,从而全面深入地挖掘并固定好控告证据,尤其是客观性证据。
4.在将能够找到的控告证据材料全部找齐并固定之后,还需按照最合理的逻辑标准(或犯罪构成要件,或犯罪阶段等)进行分门别类的梳理、归整及排列、组合,形成完整、有序、清晰的证据材料及其目录。如有多罪名或多事实,还需按照各个罪名、各笔事实分别梳理及归整,尽量显得一目了然。
5.在梳理及归整控告证据材料之后,最好以公安机关内部《侦查终结报告》或检察院内部《审查报告》的内容要素与质量要求进行撰写《刑事控告书》。一方面要素齐全、行文规范、质量高,另一方面也更接近公安机关或检察院的办案思路与习惯。
6.《刑事控告书》的撰写,更重要的是“事实认定全面且精准”“证据罗列及概括、分析到位”“法律论证深入而透彻”。
7.最好再附上类案的有罪判决文书(效力等级越高越好)、检察官或法官的实务文章(如没有,则可以由权威专家论文替代)。因为对于某些一线办案民警或检察官而言,“类案的判决”远比“专业的论证”更有说服力(或者可以说“更能壮胆”)。
8.代理刑事控告,或许是一个艰难而漫长甚至让人充满沮丧的过程,不仅专业要精深、胆略要足、责任感要强,而且更要有强大的内心、坚韧的意志、不懈的坚持。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刑事诉讼一部
律 师 黄 剑
2026年1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