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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消费总被坑?直到他看了这份秘籍……

发布时间:2025-08-14 09:47:48浏览:10次

网络消费总被坑?直到他看了这份秘籍……

(内含举证和法院管辖指引,强烈建议收藏)


高大山是一位90后热血男青年,平时除了工作就是宅在家中,他最大的爱好就是看女主播进行网络购物。随着网络购物的次数越来越多,但高大山却慢慢地再也体验不到消费的快感,因为他

总!

被!

坑!

这天,高大山鼓足勇气,拨通了6律师的号码,哭诉起了这几年来的悲惨遭遇

高大山:…… 感谢6律师,听完你的分析和建议,我豁然开朗!我今后再也不怕无良商家了!

6律师:警恶惩奸,对抗无良商家,维护世界和平这个任务就交给你了,好嘛?

高大山:唔!


6律师:这本《如来神掌》《防坑指南》秘籍是无价之宝,我看与你有缘,收你十块钱,传授给你吧。


 

 

第一式:这些格式条款随你约定,有效算我输!

高大山为了玩蜘蛛纸牌游戏,从胖嘟嘟平台共分12368期购买了一张3090Ti显卡。到货后,高大山刚通上电,显卡就烧了,火光照亮了整个房间。高大山找客服理论,扬言要进行投诉,客服却以商品购买页面载明“收货视为质量合格”“如买家进行投诉举报的,应当退还商品优惠部分金额”格式条款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防坑指南》:

他强由他强,清风拂山岗;他横任他横,明月照大江。他自狠来他自恶,我自一口真气足。

商家设置的这些格式条款依法无效!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简称《网络消费规定》

第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有以下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一)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

(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一概由平台内经营者承担;

(三)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

(五)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电子商务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

 

第二式:七天无理由,拆封算不算理由?商家承诺高于法定标准的,是否应按照承诺执行?

高大山购买的显卡烧坏了老婆的衣服,老婆非常生气。高大山为了赔礼道歉,在网络上看中了一枚某网红品牌戒指。该品牌据称每名男士一生仅能定制21枚。为了这个美好的寓意,高大山瞒着老婆将房产进行了抵押借款,购买了这枚戒指。购买时,平台客服称店铺内商品均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这天,高大山收到货后满怀期待地将戒指送给老婆,结果老婆大发雷霆,要求高大山立马将戒指退掉。高大山再一次询问客服,客服却称“定作商品不属于法律规定的7天无理由退货范围,且商品一经拆封,影响二次售卖,不能退货”,并以此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防坑指南》:

1.    商品即使因检查必要而拆封,但不影响商品完好的,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

2.    对于法律规定4种7天无理由除外商品(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商家如承诺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应当按照承诺履行!

《网络消费规定》第二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四项除外商品做出七日内无理由退货承诺,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遵守其承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式:平台自营业务,谁来承担责任?

高大山在退货被拒后,决定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维权。但在投诉对象的选择上,高大山犯了难。在平台上找不到商家的经营登记信息,购买页面只有一个“平台自营”的标识。平台客服称,平台并非实际销售者,销售商家是位于四川大凉山左起第十八座山头上的一家个体工商户。这种情况下,高大山应该找谁承担退货责任呢?

《防坑指南》:

平台自营业务,由平台方直接承担责任!

具体包含三种情形:“标记自营业务方式”、“虽未标记自营但实际开展自营业务”、“虽非实际开展自营业务,但其所作标识等足以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相信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自营”。

以上三种情形几乎涵盖了平台自营的所有形式,本质上是对消费者信赖利益的保护。现实中,大部分消费者基于对平台的信任,会优先选择有平台背书的网络店铺。在此情形下,为了防止平台经营者利用消费者信任心理达成交易,在后续承担责任时又以其并非实际销售商家为由推诿扯皮,《网络消费规定》明确应由平台经营者直接承担商品销售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

同理,对于近年来火热的网络直播带货模式,其中不乏平台官方直播间自营带货。如果平台通过网络直播方式开展自营业务,平台也应当承担销售者责任。

《网络消费规定》第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标记自营业务方式或者虽未标记自营但实际开展自营业务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虽非实际开展自营业务,但其所作标识等足以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相信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自营,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通过网络直播方式开展自营业务销售商品,消费者主张其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式:平台外支付,商家不认?安排!

高大山在购买戒指的过程中,店铺小二告诉他,如果不通过平台支付,直接微信转账,可以享受满5万立减5毛的优惠活动,并将收款码提供给了高大山。高大山一看非常心动,于是按照小二给的付款码进行了支付,并未通过平台下单。现商家称,高大山的交易系工作人员个人行为,与其无关,无需承担退货责任。

《防坑指南》:

百因必有果,你的报应就是我。商家工作人员引导消费者通过平台外方式支付的,商家仍然应当承担责任!

《网络消费规定》第五条 平台内经营者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其工作人员引导消费者通过交易平台提供的支付方式以外的方式进行支付,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平台内经营者以未经过交易平台支付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式:遇到“马甲式”商家,谁承担责任?

高大山因为戒指退货的事情弄得身心疲惫,决定打会王者荣耀调整下自己的心情。但因为高大山单排常用英雄姜子牙,经常会被队友问候,于是在某宝上点了个5排陪玩上星服务,车队中有4名风格各异的小姐姐,承诺2小时带高大山上分到至尊星耀段位。高大山总共玩了10来把,成功从永恒钻石连跪至尊贵铂金。高大山愤懑不平,这次特意查询了该商家的营业执照信息,将其投诉至市场监管部门。结果商家拿出一张《店铺转让协议》,抗辩称该店铺早已经于5年前转让给了其他人,高大山应该找现在的经营者主张权利。

《防坑指南》:小孩子才做选择题,成年人当然是全都要。转让店铺未变更经营主体信息,消费者可向注册经营者、实际经营者共同主张权利!

现实中,套娃式商家大量存在,很多商家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营业执照出租、出借、转让等登记主体与实际经营主体不一致的行为,导致消费者在甄别商家主体等环节存在极大的困难。因此,司法解释明确,在此种情形下,消费者可向注册经营者、实际经营者共同主张权利。

《网络消费规定》第六条 注册网络经营账号开设网络店铺的平台内经营者,通过协议等方式将网络账号及店铺转让给其他经营者,但未依法进行相关经营主体信息变更公示,实际经营者的经营活动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注册经营者、实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式:二手交易平台是否受消法调整?商家承诺“假一赔十”是否有效?

好友罗皮哥听了高大山的遭遇,给高大山提了个建议,让高大山去某二手平台淘一个二手名牌包包送给老婆,十分经济实惠。于高大山在某鱼平台上找到了一个名为“包治百病”卖家,每月成交量百单以上,并承诺“假一赔百”。高大山觉得非常靠谱,于是花了5000元买了一个二手爱玛士喜马拉雅铂金包。到货后,高大山迫不及待地送给了老婆,结果老婆火冒三丈。知道真相的高大山找到卖家,要求卖家按照消法承担赔偿责任。结果卖家却称其并非经营商家,只是偶尔出售闲置二手商品,不受消法约束。同时告诉高大山,消法只规定了退一赔三,并没有要求十倍赔偿。

《防坑指南》:二手平台卖家如具备经营者特征,应当按照消法规定承担经营者责任。同时,经营者承诺赔偿高于法定标准的,应当按照承诺履行。

“包治百病”卖家专门在二手平台上从事二手商品销售服务,综合数量、频率、销售渠道、收入等各项情况,已经达到了经营者的认定标准,故应当承担经营者责任。其承诺“假一赔十”,更应当按照约定,赔偿高大山十个同款包包十倍已支付的价款。

《网络消费规定》第七条 消费者在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受到损害,人民法院综合销售者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是否有其他销售渠道、收入等情况,能够认定销售者系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消费者主张销售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经营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 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其向消费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相关法定赔偿标准,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按照承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七式:刷单刷评依法无效,赠品也要承担责任,平台商家没得跑。

话说高大山因为罗皮哥的建议踩了雷,罗皮哥心生愧疚,决定请高大山一家吃外卖。罗皮哥通过“饿没了”APP在一家“鸡你太美”店铺点了500元的黄焖鸡米饭套餐,刚好因为罗皮哥是该店第1000位顾客,所以店家随餐送了罗皮哥一根呼啦圈。晚饭吃的很愉快,罗皮哥饭后在APP上的800字点评非常精彩,吸引了老板的注意。老板找到罗皮哥,希望让罗皮哥专职给门店刷单、写评价,罗皮哥答应了,双方承诺完成100条虚假好评后进行结算。罗皮哥深夜写完99条评价后,十分疲倦,想要活动活动,于是转起了赠送的呼啦圈。哪知呼啦圈质量存在严重问题,断裂导致罗皮哥腰部受伤,严重影响了罗皮哥的日生活和夜生活。福无双至,祸不单行,罗皮哥突感胃部不适,原来晚饭吃的黄焖鸡也有问题,这只鸡竟然在生前被篮球砸伤过脑袋。罗皮哥找到老板,要求进行赔偿并支付刷单刷评服务费。结果老板却以黄焖鸡系委托第三方加工制作、免费赠品不承担责任为由拒绝了,就连服务费也没给罗皮哥。罗皮哥欲哭无泪。

《防坑指南》:“鸡你太美”店铺作为平台商家,本身系对外经营主体,订单加工制作系其内部流程,不能因此而对抗消费者维权。同时,如果“饿没了”平台没有尽到商家审查义务的,平台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同样,在网络直播带货业务中,平台未对直播间食品经营资质的尽到核查义务的,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奖品、赠品或者换购商品引发的损害责任,不因消费者未实际支付价款或者少付价款而在法律上有所区别,商家仍然应当承担责任。

刷单、刷屏等虚假宣传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罗皮哥的服务费主张不会得到法律支持。但针对商家虚假宣传等行为,罗皮哥可举报至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网络消费规定》第八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赠品或者消费者换购的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由主张免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与他人签订的以虚构交易、虚构点击量、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第十八条 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主张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 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对依法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网络直播间的食品经营资质未尽到法定审核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等规定主张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与直播间运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所经营食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主张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经营者责任,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以订单系委托他人加工制作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式:直播间购物,应当注意什么?

最近,高大山和罗皮哥都迷上了网络直播购物,为了给心仪的女主播打call,二人决定组团消费。但被坑了这么多次之后,两人都心有余悸。于是,干脆在消费前询问6律师,在网络直播间消费,有哪些雷点需要特别注意?

《防坑指南》:

虚假宣传擦亮眼,责任还得商家背。对于直播间工作人员的宣传,消费者应当注意甄别,避免因头脑一热而冲动消费。如因店铺工作人员虚假宣传而遭受损失,可依法向经营者主张权利。

直播带货勿上头,分清卖家是关键。有很多带货直播间,消费者购买了商品、服务后出现了损失,找直播间索赔,直播间却经常以只是提供宣传服务,并非直接的销售商家而予以拒绝。对此,需要把握一个判断标准,即直播间如没有采取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方式标明直播间并非真实卖家,也没有标明实际卖家的主体信息的,直播间运营者应当承担销售者责任。

直播如遇无名氏,可找平台先担责。在直播购物中,消费者维权难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难以获取直播间运营者的真实主体信息,而此时平台又都以“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地姿态处理问题,导致消费者维权无路可走。在此情况下,法律规定,如果直播平台方不能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的真实主体信息的,消费者可先要求平台方承担责任,平台方后续找直播间运营者追偿。

明知应知不阻止,平台主播共担责。直播平台往往对各直播间的收益有一定的比例抽成或者收取相应的服务费,而基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平台方本身对平台上的各直播间有进行管理的义务。如果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直播间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其没有采取必要措施或者仍然为其进行推广的,应当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消费规定》第十一条 平台内经营者开设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其工作人员在网络直播中因虚假宣传等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消费者因在网络直播间点击购买商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直播间运营者不能证明已经以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方式标明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的,消费者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直播间运营者能够证明已经尽到前款所列标明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交易外观、直播间运营者与经营者的约定、与经营者的合作模式、交易过程以及消费者认知等因素予以认定。

第十四条 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不能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的真实姓名、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向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承担责任后,向直播间运营者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 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直播间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消费者依据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等规定主张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与直播间运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 直播间运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仍为其推广,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主张直播间运营者与提供该商品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防坑指南》终极奥义

网络消费纠纷诉讼需要提交哪些证据?(节选自杭州互联网法院公众号)

起诉时,一般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当消费者遇到质量问题等引起的网购纠纷,可能涉及诉讼时,要有取证意识。作为原告方,通常需要提供以下证据:

1、在网购平台实名注册账号信息的截图。

2、平台提供的卖家实名注册的信息。

3、订单详细情况截图。包括订单内容、快递信息、商品质保信息等。

4、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包括照片、视频等资料。

5、与卖家的协商记录。例如聊天记录、售后申请记录、平台调解过程等。

6、如果涉及到质量问题需要鉴定的,还要保存好商品原件,起诉后向法院申请鉴定。

 

应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管辖地法院如何确定)?

【1】一般来说,消费者进行网络消费,与商家之间会形成网络购物合同关系。在消费者与商家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可以选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分为两种情况,如果商品是通过线上交付的,则履行地为买受人住所地;如果商品通过其他方式交付的,如快递、物流等,均履行地为收货地。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解释》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在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商家提出双方签订的格式合同明确约定,诉讼管辖地为商家所在地人民法院。而对于消费者而言,有的商家在十万八千里之外,如去当地法院诉讼维权十分不便。此时,我们记住:

格式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取消费者注意的,无效!管辖条款无效,按照【1】确定管辖法院即可。

《民诉法解释》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到这里,各位看官是否感觉自己浑身充满了力量,再也不怕无良商家了?

 

收藏好这份《防坑指南》,警恶惩奸,对抗无良商家,维护世界和平这个任务就交给你了!(本秘籍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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