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徐匡文律师代理的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予以从轻处罚;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予以减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高某某被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杭州某科技公司及赵、赵、王、马、徐、王等被告人涉嫌非法经营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
姚、丁、鲍等人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
李、高、王、王、王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范、颜、余等人涉嫌保险诈骗罪、诈骗罪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