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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中院】五继承人与四合伙人就萤石矿合伙财产清算纠纷系列案件

发布时间:2026-03-20 16:19:23浏览:62次

原判决在萤石矿合伙财产尚未清算的情况下,径行认定第二次份额转让款(25%份额)系萤石矿的剩余财产并进行了分配,既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又与在先的生效判决相矛盾,系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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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子皿律师
    张子皿
    泽大(嵊州)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