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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精准阅卷助当事人减刑六个月

发布时间:2025-02-17 17:16:41浏览:103次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高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一案,于2017年10月10日被刑拘,10月24日被逮捕。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通过淘宝网购买一把射钉枪和相关的枪支配件,其自行组装成枪支后放置在自己的出租屋内。2017年9月23日,该枪支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该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被告人高某对事实没有异议,也是自愿认罪的。


二、辩护策略

刑事辩护主要分为无罪辩护和有罪(罪轻)辩护。前者主要是针对案件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情形。而后者,主要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的情形。本案中,事实较为简单,也很清楚,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也没有异议。从证据上看,主要证据有收缴物品清单证明收缴的涉案枪支的情况;证人证言证明被告人从淘宝网购买相关配件的事实;归案经过证明被告人被抓获的事实;司法鉴定中心枪弹性质认定意见书证明涉案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现场检查笔录证明藏有枪支的被告人出租屋的情况。粗略看起来,这个案件没有什么争议,笔者于是决定为被告人作罪轻辩护。但是,除了被告人的坦白情节,似乎也没有其他辩护要点。公诉机关三年有期徒刑到四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虽然看起来重,但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出于律师的职业习惯,笔者再次对案件的卷宗进行细致地阅卷,终于让笔者找到一个辩护要点。


三、庭审

开庭过程中,公诉机关根据起诉书的内容指控被告人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告人对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是三年到四年有期徒刑。笔者提出,被告人系自首。公诉人则认为,本案被告人不够成自首,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经过可以证明被告人被抓获。


四、判决

法院判决支持笔者的观点,认定:本案被告人系自首;对笔者关于自首及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量刑建议稍重,予以适当变更。最终,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比最低法定刑整整减轻了六个月。


五、点评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系被抓获,只有坦白的情节,被告人对此也没有意见。但是为什么笔者关于被告人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会被支持?原来,笔者在阅卷时发现,被告人第一次被公安机关传唤时,公安机关是以其“非法携带枪支,涉嫌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名义进行的,并非是以高某涉嫌刑事犯罪的名义进行传唤。但是高某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本人制造枪支的犯罪事实,并如实供述枪支所藏地点,且在后续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均能及时自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对其所供述的罪行未有翻供情形。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认定为自首。一开始,笔者在庭前与公诉人进行沟通时,公诉人不以为然,认为根据侦查机关提供的归案经过可以证明被告系被抓获归案,不属符合自首情节。在第一次开庭时,原本法官准备当庭宣判,但是因为笔者提出的关于自首的辩护意见,法官并没有当庭宣判,而是在请示领导后认定笔者的辩护意见,在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情况下,最终变更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虽然,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分别为三个不同的机关,各单位之间应该相互制约、监督,但是现实中,各单位往往按照同一个目标即将被告人定罪完成自己的任务。因此,在刑事案件中,对各经办单位办案程序是否规范、事实认定是否正确、证据收集是否合法、全面等问题进行分析和判断的任务只能落到辩护律师的身上。所以,委托一位专业、细致、坚韧的律师辨认人全程辩护是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争取有利判决不可缺少的,可能也是唯一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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