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又到桐乡开庭,作为被告的代理人,这是第二次参加庭审。一个简单的买卖合同的案件,对方除起诉公司(个人独资)和股东外,还将股东的子女作为共同被告,要求共同偿还货款。我们提出子女不是合同的交易方,不应承担责任。对方的证据不充分,经过第一次开庭后,又补充了一些间接证据,所以法庭组织再次开庭。庭后,法官留下我单独沟通,坦诚证据不充分,问是否能接受调解,我转达当事人坚决不调解的意思。法官支支吾吾,顾左右而言他,谈起与同事之间沟通的过程,又说到股东的子女几年前与股东作为共同原告起诉他人。庭后,我还是从法律的角度,从证据的角度与法官沟通,但是法官貌似不太想谈论案件本身。虽然本案证据不充分,但是从法官纠结的表现看来,她的“自由心证”已经有了倾向。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到外地开庭,当事人多多少少会吃亏。所以,要重视交易过程,重视订立合同的过程,如果有机会,要利用好“管辖条款”,尽量让自己少吃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