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某与被告林某、张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泽大(温州)律师事务所詹瑞丰律师为被告林某代理人,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一、概述
案由:合伙合同纠纷
结果:驳回原告金某的诉讼请求
亮点:合伙合同纠纷撤销事由;法院采纳律师意见
焦点:合同无效;行使撤销权;合伙财产价值的变更
摘要:合伙份额转让合同签订后,原告与被告张某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矛盾,故原告主张撤销合伙财产份额转让行为并要求两被告偿还转让款,詹瑞丰律师介入后迅速捕捉本案争议的焦点,结合对合伙合同的深刻理解,经充分的辩论工作后让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二、案情简介
A公司虽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实系被告林某、张某及案外人林发某、陈某、木某的合伙体,其中,林某占合伙财产份额的27%。2021年9月26日,经被告张某的介绍,原告与被告林某达成协议,约定:被告林某将该合伙体中占27%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原告。原告于2021年10月6日前陆续支付了合伙财产转让款20万元,并参与了A公司的经营管理。案外人林某、陈某、木某知道前述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的事实,并未反对,并对原告参与A公司经营管理予以接受。原告与被告林某成立合伙财产份额转让合同时,A公司系平阳县人民法院的被执行人,但无证据证明合伙人的合伙财产份额被查封。经营过程中,原告认为,A公司的机器设备仅值30万元,其已经出20万元购买了该机器设备,提出了其要占合伙财产份额50%的主张,被告张某未予同意。双方遂发生矛盾。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合伙财产份额转让行为;2、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合伙份额财产转让款2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三、办案过程
被告林某被起诉后,其来到浙江泽大(温州)律师事务所,委托詹瑞丰律师为其进行辩护。
詹瑞丰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林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多次与林某沟通案情
詹瑞丰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林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疏导其焦虑情绪。在案件处理期间,詹瑞丰律师频繁与林某沟通,悉心指导并协助其整理并提交了关键证据材料至法院,清晰阐述案件情形,同时确保及时反馈办案进度。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詹瑞丰律师迅速组织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各抒己见,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
3、与法院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林某的合法权益,詹瑞丰律师及时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答辩状,并与法院就林某的涉案情况进行了多次沟通。
四、办案思路
代理人的法律意见为:
一、案涉股份转让协议不存在无效的情形。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签订的合同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签订的合同无效;法律其他规定。而本案案涉股份转让协议并不存在以上任何一款无效的情形。
二、A公司的执行案件并不必然导致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根据被告林某所知的情况,在股权转让前A公司的执行案件(唐某、朱某)已由被告张某化解。朱某的破产清算申请,也已经由其本人撤回。退一步说,存在执行案件并不必然导致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股份转让并不存在限制,当时公司的财产足以偿还全部债务。
三、原告因股权转让后与其他股东发生纠纷,便主张合伙协议无效,于法无据。
本案诉讼的主要原因系原告在取得股权后,生产经营过程中与被告张某发生的矛盾,致使公司经营困难。当时,原告张某系看上了被告林某在A公司的设备投资,设备系由林某投资的,在股权转让时的估值约为30万元,双方约定以20万元价格转让案涉股份。在股份转让前后,林某均未实际参与A公司的生产经营。原告在起诉状已明确A公司依旧由张某组织生产经营。据林某所知情况,原告与张某各自均有将A公司的设备私自处置的行为,双方因此还报警处理。原告因股权转让后与其他股东发生纠纷,便主张协议无效,于法无据。
四、如法院最终认定协议无效,那么原告应返还相应的设备,或按照当时的价值予以赔偿。在股份转让后,A公司所产生的债务也应由原告和被告张某承担。
五、办案结果
法院接受了代理人的意见,认为本案系合伙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林某之间的合伙份额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六、办案心得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高度重视并充分肯定民营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他多次强调,民营经济不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成果,更是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2023年2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上强调,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增强国内外大循环的动力和活力。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加快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依法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为各类经营主体投资创业营造良好环境,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
为深入贯彻落实我们党中央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全面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环境,结合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人民法院先后制定实施了一系列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文件,以高质量审判服务高质量发展。本案中,人民法院坚持全面贯彻依法平等保护原则,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平等保护,确保各类市场主体享有平等的诉讼地位、诉讼权利,运用法治方式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詹瑞丰律师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把握住案件中的诸多关键细节,向法院提出:1、原告与被告林某之间转让的标的是被告林某在以公司为载体的一定占比的合伙财产份额,不针对具体的机器设备或其他财产。2、原告与被告林某之间的合伙财产份额转让合同不存在着可撤销的事由。最终经过某人民法院审理,采纳了詹瑞丰律师的法律意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被告林某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加强对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财产权的保护,为企业家灵活运用资本营造更加良好的舆论和法治氛围,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身为律师,我们处理的不仅仅是案件表面,更需深入洞察案件背后的社会公正、当事人权益等复杂而深远的问题。泽大温州,秉承塑造高尚法律服务之宗旨,致力于在正义与温情间寻求平衡,深切体会每位客户在困境中的无奈与哀愁。在法律领域,我们矢志不渝地追求卓越,将提供优质、高效且充满热情的法律服务视为至高追求,旨在为每一位当事人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