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危险驾驶罪已成为我国刑事案件数量占比最高的罪名之一。2023年12月,“两高两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2023意见》),进一步严格了醉驾案件的起诉标准与刑罚适用。意见出台后,检察机关从严把握不起诉标准,从严提出缓刑量刑建议,法院判处实刑率上升至63%,刑事处罚力度加重。
2024年1至11月,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危险驾驶案件25.5万人,其中对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作出不起诉3万余人,不起诉率约为10%,同比下降28个百分点。
在从严司法的政策导向下,本所律师金林蔚、周鑫旺成功为一位涉嫌危险驾驶罪且存在逃避检查行为的当事人取得了罪轻不起诉的结果,实属不易。本文将以该案切入,结合法律解释学浅谈“逃避检查”行为的司法认定边界。
一、案件概述
2025年2月,张三(化名)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于城市交通路段,见前方有交警设卡查酒驾,为逃避检车,随即驾驶车辆右转驶入旁边门店前方道路,后被交警发现尾追其后叫其停车,张三将车辆停于附近大排档门口的停车位上后便下车步行离开,步行二三十米后被追赶而至的交警查获。经鉴定,张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0毫克/100毫升。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张三为规避检查实施的短暂驶离行为是否符合《2023意见》第十条第(十一)项规定的“逃避检查”从重处罚情节,以及能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案件背景
《2023意见》第十条第(十一)项规定:“醉驾后又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但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应从重处罚。”根据该意见,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就可以构成醉驾,本案中张三的血液酒精含量已达到醉驾标准,同时张三存在明显的逃避行为,理应从重处罚。
无独有偶,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5年2月召开了“深入推进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建设”新闻发布会,发言人在会议中提到,对于醉驾案件,检察机关应当继续从严把握不起诉标准。这对于张三而言可谓是雪上加霜,而张三一旦被起诉,不仅仅会面临刑事处罚,更是给自己的人生留下了污点,体面的工作也难保了。
三、律师辩护思路
首先,本所律师与张三反复沟通,确定张三的诉求是不起诉,从而保住工作。《2023意见》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该条款实际规定的是无罪不起诉,张三虽然血液酒精含量低于150毫克/100毫升,但张三具有明显的逃避行为,故本所律师最终选择向罪轻不起诉的方向进行辩护。《2023意见》第十条明确将“逃避、阻碍公安机关检查”列为从重处罚情形,但未对“逃避”行为的具体程度及社会危害性作出细化规定。由于“逃避”的语义宽泛,导致针对“逃避公安机关检查”条款的司法适用,实践中呈现出同类案件在入罪门槛、从重处罚要件及不起诉裁量等方面呈现差异化裁判倾向。因此,对逃避行为范围的解释成为了辩护的关键。本所律师通过现场走访以及检索大量的案例及理论文章,主要提出以下两点辩护意见:1、从体系解释的方式来看,危险驾驶罪规定于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中,从体系上看,该罪名侵犯的是公共安全的法益。而且《2023年意见》第十条列举的十四种从重处理的情节,均加重了酒驾行为本身对社会公共安全带来的实质性影响。因此,只有当行为人已经实施的“逃避”、“阻碍”行为给社会公共安全带来一定影响的时候,才能考虑将“逃避”、“阻碍”检查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而在本案中,张三看见交警在前方查车后,下意识地向右拐后在门店前方道路行驶,后将车安全地停在车位后熄火。在该过程中,张三一直保持5千米/小时左右的速度匀速行驶,而且在途经停车场出口时,本有逃跑机会也未加速逃离。之后虽下车步行了二三十米,但也没有快速奔跑,且在听见交警呼唤时便停下等候,后续一直积极配合交警执法。在整个逃避过程中,张三的逃避行为未给社会公共安全带来消极影响。2、从从重处罚情节的历史沿革来看,《2023意见》就前一部司法解释而言,保留了“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从重处罚情节,但是删除了“拒绝”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情形。这一修改,主要考虑是:对于行为人只是短时间不配合或者拒绝呼气检测,抗拒程度较轻且事后改正的行为,可不予从重处理。可见,立法者认为,不管是拒绝检查还是逃避、阻碍检查,都属于抗拒检查的表现方式,而抗拒程度较轻且事后改正的,均可以不予从重处理。当被查到酒驾时,出现躲检查的念头,属于正常心理反应,张三虽然短暂性逃避抗拒执法,但在发现交警尾随后,立即将车停在附近的停车场内,后续在醉酒检测中也都积极配合,因此张三的逃避检查行为属于上述事后改正的情形。因此,即便认定张三存在逃避检查的行为,但也因逃避的情节轻微,可不予从重处罚。最终,综合张三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道路情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认定张三的醉驾行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作出罪轻不起诉的决定。
四、案件结果
本所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了当面沟通,又在多轮意见交换后,最终形成上述辩护意见,并向检察官提交了数十份参考案例。最终,检察院采纳了本所律师的辩护意见:“鉴于本案犯罪嫌疑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虽有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行为,但结合其酒精含量、逃避程度等,认为犯罪情节轻微,我院对犯罪嫌疑人拟决定不起诉。”
自从醉驾行为入刑,我国对该行为的治理始终坚持普遍入罪的刑事政策,实际上这一政策既与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相抵触,又有悖于刑法的谦抑性理念,还会削弱刑法规范的权威性,法律上缺乏审慎考虑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认定不一,甚至只要醉驾符合构成要件,就一律不考虑情节轻重与危害程度的大小而将其予以入罪。为了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和司法的权威性,亟需出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为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危害程度以及对执法活动的干扰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界定“逃避或阻碍公安机关检查”作为从重处罚情节的标准,确保刑法在醉酒驾驶案件中的适用既符合法律原则,又能实现个案的公正处理。
同时,通过承办该起案件,律师发现,在现实生活中,酒驾人员逃避检查的招数真是千奇百怪,有弃车而逃的,有叫人顶包的,有在吹气前疯狂喝水的,更有猛灌二锅头的,最终均被从重处罚。甚至还有神人以为自己喝了酒而不配合检查,最终被行政处罚。因此,律师借此还是要奉劝大家,在遇到查酒驾时,一定要配合交警检查。最最最重要的就是切记,酒后勿开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