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供稿:婚姻家事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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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的拆迁权益分割浅析
文/金丽迪、钱嘉悦
前言
离婚纠纷中,拆迁补偿权益属于财产分割范畴,离婚时夫妻一方是否有权分割首先涉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因征迁过程中涉及权利义务主体众多,纠纷矛盾也易发、频发;且拆迁安置补偿享有相关权益往往涉及到配偶、父母等家人之间的家庭共同财产。笔者将从拆迁权益补偿方式、安置对象资格、拆迁权益分割情形等浅析离婚纠纷中拆迁权益的分割具体实务,以期让读者在面临此类难题时能有一个初步判断。
01
part one
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集体土地上农村村民住宅
的拆迁权益补偿方式不同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二)集体土地上农村村民住宅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一般而言,拆迁权益通常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具体来说,拆迁补偿利益主要包括:1. 房屋价值补偿,具体由房屋评估价格、价格补贴及特定类型房屋的套型面积补贴三部分构成;2. 选择货币或房屋产权调换补贴;3. 居住困难户的保障补贴;4. 装饰、装潢补贴;5.搬迁费;6. 临时安置或过渡费;7.家用设施移装费;8.签约奖;9.按期搬迁奖;10.无违法建筑奖;11.征收面积奖等各类补偿内容。

02
part two
拆迁安置对象的资格和拆迁补偿权益的
认定主要依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协议等
1. 拆迁补偿标准及安置方案。在实际的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各地区政府会因地制宜地专门出台针对性的补偿安置政策。关键的拆迁补偿信息属于政府部门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可在地方政府(省、市、县)公告栏和官方网站查阅征地补偿置公告等(如下图)。
2.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因房屋动迁的补偿项目及标准、安置对象的资格认定等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和地域性,可能各街道、各村组的拆迁补偿政策也会各不相同,此时便需要根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上约定的来确定最终权益享有情。法院在分割拆迁安置利益时,也主要依据拆迁安置协议内容、拆迁安置政策来判定,并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实际居住使用情况以及保障各家庭成员居住权益等各项原则综合考量。

(例:图为萧山区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03
part three
离婚时拆迁权益的分割规则
法院在对夫或妻一方所获得的拆迁利益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配时,通常会审查拆迁协议的约定,并考虑拆迁补偿利益的来源、形成、出资、结婚时间长短以及对家庭贡献大小、过错等因素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予以适当倾斜。一般而言,被拆迁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后被拆迁安置新房的,安置房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予以处理,确定新房的产权归属,获得房产产权的一方向另一方补偿,此无过多争议。存在争议较多的情形是一方婚前房屋在婚后拆迁,或者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婚后被拆迁安置新房应如何分割。
(一)一方婚前的房屋婚后拆迁
1、被拆迁房屋是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未对原拆迁房屋进行添附、扩建,拆迁时也没有补偿差价的,由于拆迁安置房的取得完全来源是夫妻一方原有的婚前个人房产,并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时拆迁安置房产应认定为原产权人的个人财产。
2、被拆迁房屋是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未对原拆迁房屋进行添附、扩建,但在取得拆迁安置房时存在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补差价的情况,则配偶方对于差价补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享有相应权益。当然,如果差价是用一方个人婚前财产补足的,那该房屋仍然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3、被拆迁房屋是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原拆迁房屋进行过扩建或添附的,要分具体情况处理,该拆迁房屋扩建之前面积转换安置的面积或价款,归房屋所有人个人所有,而扩建或添附的面积对应的房屋价值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如果原房屋所有人能举证说明用于扩建的价款是其个人财产的例外。
4、被拆迁房屋是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安置房是按使用人口标准安置的,即拆迁协议上明确配偶一方按“人头”享有相应的拆迁份额的,则配偶方享有相应面积或比例的产权。
5、被拆迁房屋是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若安置房的产权证上登记配偶一方名字的,则不管配偶方对房屋有没有添附行为,拆迁时有没有补偿差价,配偶方均享有相应的拆迁权益。双方财产分割时可结合双方的扩建或添附情况、补偿差价、人口安置标准和安置房指标、贡献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确定新房的产权归属,获得房产产权的一方向另一方补偿。
(二)夫妻一方父母的房屋婚后拆迁
1、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拆迁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拆迁时也没有补偿差价的,则该安置房仍归父母所有,夫妻对于父母的拆迁安置房屋不享有任何权益。
2、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夫妻双方在与父母共同生活期间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或者添附,拆迁时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在夫妻对于扩建或添附部分对应的拆迁权益享有相应的份额。
3、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但拆迁安置时将夫妻作为拆迁安置人口的,则夫妻对于该拆迁房屋享有相应的产权份额。

04
part four
对暂无房产证的安置房的处理
在离婚纠纷中,如提起离婚诉讼时当事人已签署拆迁补偿协议或房产调换协议,涉案房屋已被拆除,但调换取得的房屋(或安置房/回迁房等)尚未交付的,则法院通常不在该离婚纠纷中处理涉案争议房屋,当事人双方可待房屋权属确定后另行起诉。但如提起离婚诉讼时,涉案安置房/回迁房已交付使用,即便尚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法院仍可判决分割该等房屋的合同权益。若已交付安置房屋能确定房屋现价值的,法院也可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将房屋的权属判归一方所有,获得安置房的一方按照房屋市场价值支付另一方对应的补偿款。
特别声明:
本篇所涉内容均取自公开信息,全文内容、观点仅供参考,不应当被视为出具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作者简介
金丽迪 律师
高级合伙人
婚姻家事工作室
金丽迪律师系泽大所婚姻家事工作室主任、泽大调解工作室主任,浙江省律协专业委员会婚姻与家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杭州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政协委员,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杭州市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浙江省民法学研究会理事,全国律协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首批学员。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婚前婚后财产规划、家业企业风险隔离、家庭财富的筹划与安排(传承)等业务。诉讼方面擅长疑难民商事案件、公司纠纷等处理;非诉方面擅长企业法律顾问、个人法律顾问以及专项劳动法律服务。
钱嘉悦 实习生
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
以婚姻、继承业务为切入点,致力于提供婚前婚后财产规划、家业企业风险隔离、家庭财富的筹划与安排(传承)等业务、继承安排及监督与执行、婚姻危机辅导与处理、婚姻家事争端解决等法律服务。服务范围从解决婚姻家事个人间的争议纠纷扩展到了与其相关的领域,包括对私人财产安全保障的策划建议;家族财富管理与保障;家族企业治理结构完善;代际传承规划及监督与执行,私人法律顾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