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以及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的行为,都属于《刑法》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未经本人同意,搞到别人的个人信息(比如身份证号、住址、电话、账户密码、行踪轨迹等),或者把这些信息卖来卖去、送给别人用。判得重不重,主要看你搞了多少信息、信息有多敏感、赚了多少钱、造成了多严重的后果。
一、非法搞到别人信息,就是犯这个罪吗?
核心行为
- 偷、骗、买、收: 只要是没经过人家同意,用偷、骗、买、收这些不正当手段弄到公民个人信息的,都算“非法获取”。
- 违反规定搞信息: 就算你是合法收集信息的(比如公司、单位),如果违反规定,把不该收集的收集了,或者超范围收集了,也算非法获取。
- 敏感信息更严重: 搞到的信息如果是行踪轨迹、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或者搞到别人住宿、通信、健康、交易这些特别隐私的信息,就算数量少,也可能直接构成犯罪。
常见场景
- 黑客入侵数据库: 攻击网站后台偷用户数据。
- 内鬼泄露: 公司员工把客户资料偷偷拷走。
- 钓鱼诈骗: 用假链接、假客服骗人填个人信息。
- 收买信息: 从别人手里花钱买打包好的个人信息。
二、买卖个人信息也算犯法?怎么算?
卖
非法出售、提供个人信息
- 卖信息赚钱: 把搞到的个人信息打包卖给别人,赚差价。
- 免费送人用: 即使不收钱,把信息提供给他人使用,也算犯罪。
- 违反规定提供: 公司、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把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别人的,也属于这种情形。
- 提供信息的人,必须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对方拿这些信息去干违法的事(比如搞诈骗、骚扰)。
买
非法购买、收受个人信息
- 花钱买信息: 从别人手里购买公民个人信息。
- 收下别人给的信息: 别人免费提供或者交换给你的个人信息,你收下了。
- 目的很重要: 你买或者收这些信息,必须是为了自己或者给别人去干违法的事(比如用来打骚扰电话推销、搞精准诈骗)。如果买来只是自己存着看,一般不构成这个罪(但可能违反其他法律)。
三、干这事要蹲几年大牢?罚多少钱?
基本款(情节严重)
- 刑期: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罚金: 同时或者单处罚金(罚多少看情况,可能几千到几万甚至更多)。
- 怎么算“情节严重”?
- 卖/提供行踪轨迹、通信内容、征信、财产信息,达到50条以上。
- 卖/提供住宿、通信、健康、交易等敏感信息,达到500条以上。
- 卖/提供其他普通个人信息,达到5000条以上。
- 违法所得超过5000元。
- 把信息卖给/提供给搞诈骗等犯罪的人用了。
- 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被绑架等严重后果。
升级款(情节特别严重)
- 刑期: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罚金: 必须并处罚金(罚得更重)。
- 怎么算“情节特别严重”?
- 数量或数额是上面“情节严重”标准的10倍以上(比如普通信息5万条以上)。
-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比如导致多人死亡、重大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通常5万元以上就算)。
四、被抓了,怎么做能少判点?
1
老实交代,认罪认罚
- 别隐瞒: 被抓后尽快如实供述自己干了什么,怎么干的,信息从哪来、卖/提供给谁了。
- 签具结书: 在检察院阶段,同意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签认罪认罚具结书。这是争取从宽处理最直接有效的途径。
2
积极退赃退赔,交罚金
- 把赚的钱吐出来: 把卖信息赚的违法所得(包括已经拿到手的和约定要拿的)全部退缴给公安机关或法院。
- 主动交罚金: 表示愿意缴纳罚金,经济困难的也可以尽力筹钱,态度很重要。
- 赔偿被害人(如果可能): 如果被害人的损失跟你的行为有关(比如信息泄露导致被骗钱),尽力赔偿能显著提升法官好感。
3
其他能争取轻判的点
- 自首: 还没被抓时,主动去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自首可以减轻处罚。
- 立功: 检举揭发同案犯或其他犯罪线索,查证属实,可以减轻处罚。
- 从犯: 如果你只是帮忙收集、传递信息,不是主谋或者主要获利者,强调自己的从犯地位。
- 初犯偶犯: 以前没犯过事,这次是一时糊涂。
- 预防再犯: 表示深刻悔罪,承诺不再犯。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 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三)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四)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五)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七)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十)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二) 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三)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四) 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