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1995年初至1996年间,杭州某齿轮有限公司为发展生产、扩大市场份额,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张某某通过杭州某集团有限公司退休职工的介绍,与杭州某集团有限公司齿轮箱研究所工程师拉上关系。张某某把所需的齿轮箱产品图纸型号及欲购买的价格告诉该工程师。工程师经不起物质诱惑,利用职务之便,先后4次将已采取保密措施的750、D300、MB170、MB270型4套产品图纸从杭州某集团有限公司齿轮箱研究所私下拿出复制后交给张某某。张某某为此支付好处费4.5万元。上述4套图纸到手后,杭州某齿轮有限公司即组织生产、销售,直至1999年3月案发为止。经浙江省无形资产评估中心鉴定,该4套图纸的更新重置成本价值为28.7万元,同时认定1997年10月到1999年3月,杭州某齿轮有限公司由于生产上述4套齿轮箱图纸的产品给杭州某集团有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达325.9万元。
2.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
(1)犯罪主体
本案中,杭州某齿轮有限公司属于单位,而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张某某属于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主体要求。
(2)客观方面
本案中,杭州某齿轮有限公司为发展生产、扩大市场份额,通过利诱杭州某集团有限公司齿轮箱研究所工程师的方式,获取该公司齿轮箱产品图纸,给杭州某集团有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达325.9万元,而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张某某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对公司实施的上述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因此,上述行为属于以利诱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要求。
(3)犯罪客体
本案中,杭州某齿轮有限公司为发展生产、扩大市场份额,采用利诱手段获取杭州某集团有限公司齿轮箱产品图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合法权益,更破坏了国家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客体要求。
(4)主观方面
本案中,杭州某齿轮有限公司明知以利诱手段获取杭州某集团有限公司齿轮箱产品图纸的行为,会侵犯杭州某集团有限公司对商业秘密的合法权益,破坏国家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仍实施上述行为,最终造成市场经济秩序混乱,商业秘密权利人权益受损的严重后果,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主观方面要求。
因此,杭州某齿轮有限公司、张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应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 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杭州某齿轮有限公司罚金10万元;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