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A 与 B 系朋友,2018年2月,B因资金周转紧张向A短期借款200万元,A碍于情面,通过以其向第三方朋友方式,转介绍对B出借款项,最终A通过其控制的公司账户,于2月将200万元一次性转入B本人农行账户,模糊的口头约定月息1.5%(年化 18%)。借款到期后B久拖不还,A 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
【疑难复杂点】 没有借条仅有微信聊天记录,款项又是通过第三方公司账户转出,并非A本人直接汇款,双方之间存在投资合作的交流,举证基础非常薄弱。
【本案争议焦点】 第1点,200万元到底是A借给B的借款,还是B谎称的“双方合伙炒股的投资款?”第2点,B反复主张两人是 "合作关系",拿不出任何合伙协议、出资比例、盈亏分配约定。第3点,即便认定为借款,双方到底有没有约定利息?B在诉讼中全盘否认有利息约定,企图把200万元说成 "无息借款"。
【律师专业能力】 代理律师精准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 17 条的举证责任规则:原告凭转账凭证起诉后,被告若主张系其他债务,应由被告举证。庭审中抓住B三次庭审三种说法(一会儿说共同借款炒股、一会儿说合作投资、一会儿说 A 个人补仓)的致命矛盾,以 "常理三连问" 破局,二审中,面对 B 方突袭提交的操盘手《情况说明》及 "原告删除记录" 的指责,当即质证:证人未到庭、三性不认可,并提交录音反证其受胁迫。
【法院采纳的意见】 法院全面采纳代理律师观点:B对款项性质前后陈述矛盾、未提供任何合伙证据,与交易常理明显不符,双方不构成合伙投资关系;微信中A 提出利息标准后 B 未予否认,结合其催促收款、指定账户等行为,应认定利息约定真实有效;微信记录虽有缺失,但缺失内容同样不能证明A负有出资义务,B急用钱,A 提利息,款项直接进入 B 账户等事实,最终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最终判决结果】一审判决B返还A借款200万元,并按年化18%支付自 2018年2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全部由 B 承担,截至执行阶段,利息已累计逾 180 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