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News Today
2024年11月,一位忧心重重的A女士来到律所找我们,刚刚上一月,她被杭州的一家三甲医院确诊为甲状腺恶性肿瘤,需要进行治疗,也需要准备较大金额的医疗费用。
A女士最近8年来通过一直互联网连续向中国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健康保险,认为她所患的疾病无论从时间还是病种均在她向中国某保险公司投保的健康险.重疾险(计划二)保险范围内。于是在这急需用钱之际,向该保险公司发出理赔要求。
保险公司却向A女士发出了拒赔通知书,以A女士检查是细针吸取获取病变细胞而非通过手术方法获取病变细胞确诊甲状腺恶性肿瘤为由,拒赔上述保险赔偿金。A女士遭受了精神和身体的双重打击,身心俱疲。万般无奈之际,寻求法律帮助,希望通过诉讼来实现自身诉求。

代理思路

代理人仔细分析了A女士的健康保险合同和拒赔通知书,认为保险公司以A女士检查方式不符合保险合同要求而拒赔,拒赔理由并不成立。由于医学科学的发展,以更小的损害方式诊断治疗是大势所趋,亦符合患者损害最小化的医学伦理原则。在就诊时,医生根据现有医学检测条件符合临床医疗实际检查确诊,确诊方式应以医院和医生的意见为准,保险合同无权限制。保险公司不能限制医学检查方式,更不能以此作为理由拒赔。但在类案检索时,未发现浙江省有同类案例,因此在诉讼过程中还是有一定的难度。但在研判案情后,还是与当事人商议以诉讼方式来维护A女士的合法权益。


案例意义

经过代理人的不懈努力,最终本案经过桐乡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和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最终均支持了A女士要求全额理赔的诉讼请求,在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履行了判决义务,A女士终于拿到了保险理赔款,解了其治疗休养所需的燃眉之急。这是浙江省首例同类健康保险类胜诉案例,具有典型的类案意义。


.png)


_副本_副本.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