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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泽大原创丨2026年家暴认定新标准:长期辱骂、冷暴力、控制收入,也算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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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News Today

长期以来,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知存在严重误区,普遍将其等同于肢体殴打,认为“不打人就不算家暴”。这种片面理解,导致大量隐蔽性、持续性的精神伤害与经济控制行为被掩盖,受害者长期处于痛苦与无助中,维权无门。

202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明确将长期辱骂、冷暴力、经济控制(控制收入)等隐性行为正式纳入家暴法定认定范畴。这一司法新标准,打破了“家暴=动手”的陈旧观念,旗帜鲜明地指出:只要存在持续性控制与伤害,即便没有肢体冲突,也构成家庭暴力,受法律严惩。

本文结合最新法律规定与最高法典型案例,严肃厘清家暴认定边界,系统梳理维权路径,为受害者提供明确法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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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的法定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进一步细化: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家庭暴力。

2026年最高法典型案例再次重申:家暴的核心是“控制与伤害”,具备长期性、反复性、周期性三大特征,本质是一方通过各种手段压制另一方,剥夺其人格尊严与自主权利,与普通家庭纠纷有本质区别。




新标准详解



三类隐性家暴  司法明确认定

(结合最高法典型案例)


长期辱骂、人格诋毁

精神家暴的典型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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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为界定:并非偶发争吵或情绪宣泄,而是长期、反复、持续性地以脏话谩骂、侮辱嘲讽、人格贬低、恶意诋毁等方式攻击对方,如长期辱骂“废物”“没用”“离开我活不了”,当众羞辱、网络诋毁,酒后无故谩骂等。

2. 司法认定逻辑与最高法典型案例

最高法判例明确:经常性谩骂、侮辱人格,即便无肢体接触,也会摧毁受害者自尊,导致抑郁、焦虑、自我否定等严重精神损害,完全符合家暴的“精神侵害”要件。

最高法典型案例(赵某诉张某离婚纠纷案):赵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婚后张某经常酒后无故谩骂赵某,外出打麻将输钱后,也会频繁侮辱、诋毁赵某。赵某起诉离婚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金,庭审中,张某不仅认可自己长期辱骂赵某的事实,还多次发表“女人不打不骂不听话”等错误言论。赵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视频等证据,进一步佐证了张某长期实施辱骂和言语恐吓的行为。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以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精神侵害行为属于家庭暴力,张某的行为已构成家暴,赵某主张损害赔偿金于法有据,故判决准予离婚,并判令张某支付赵某相应的离婚损害赔偿金。

该案明确“语言暴力也是家暴”,拓宽了精神侵害类家暴的范围,警示家庭成员之间应互相尊重,长期语言暴力并非“家务事”,而是超越人格尊严边界的违法行为,加害人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长期限制正常社会交往、情感孤立

隐性的精神摧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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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为界定:故意无视、长期不沟通、拒绝情感交流、刻意疏远孤立、无视对方合理诉求,或无端怀疑、限制对方正常社会交往,尤其是与异性的正常接触,通过这种方式切断受害者的情感联结与社会支持,使其陷入孤独、自我怀疑、精神崩溃状态,本质上属于冷暴力的延伸形态。

2. 司法认定逻辑与最高法典型案例

此类行为的本质是精神控制与情感虐待,通过持续性冷漠、孤立或交往限制,剥夺受害者的情感需求、人身自由与人格尊重,长期可导致严重心理创伤。2026年最高法案例明确:长期限制配偶正常社会交往,即便未直接造成身体伤害,也属于家暴范畴,受害者可依法维权。

最高法典型案例(王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王某与赵某系夫妻关系,婚后赵某长期以殴打、辱骂、侮辱等方式,强行禁止、限制王某与其他异性交谈,不允许王某与异性参加任何活动。赵某在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无端怀疑王某与异性有不正当关系,即便王某在房屋装修期间给装修工人送月饼致谢、在银行办理贷款时为工作人员推荐中医,均被赵某曲解为“不正当交往”。长期的限制与怀疑,导致王某恐惧与异性接触,无法正常社交,遂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双方诉讼离婚。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夫妻双方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干涉。赵某的行为不仅侵害了王某的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还干涉了其人身自由,对王某身体和精神均造成侵害,属于家庭暴力,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赵某殴打、辱骂、侮辱王某,禁止赵某限制王某的正常社会交往。

该案明确,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长期限制配偶正常社会交往,形成心理压制、剥夺社会支持的行为,属于家暴。警示亲密关系的核心是爱与尊重,家庭成员的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不容侵犯。


经济控制、管控收入

新型家暴的核心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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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为界定:施暴者完全掌控家庭全部收入与财产,冻结银行卡、控制消费、禁止正常工作、阻挠就医、剥夺基本生活费用,通过经济封锁剥夺受害者经济自主权,使其失去独立生存能力,被迫依附于施暴者,实现人身与精神控制。其中,掌握家庭经济主导权的一方,拒绝为配偶支付医疗费用、阻挠就医,是经济控制类家暴的典型表现。

2. 司法认定逻辑与最高法典型案例

经济控制是家暴的重要表现形式,核心是通过剥夺经济来源,实施全方位控制,严重侵害受害者的财产权、人身自由权与人格尊严权。最高法明确:掌握家庭收入一方,阻止配偶就医、控制全部收入、限制正常消费,均属家暴。

最高法典型案例(陈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陈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陈某因残疾无独立经济来源,家庭生活开支完全依赖刘某。2025年6月,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刘某对陈某实施殴打,造成陈某听觉、视力受损。刘某在知晓陈某如不接受系统治疗将产生不可逆后果的情况下,拒绝为陈某办理入院手续,即便陈某自行入院,刘某也拒绝支付医疗费用,并强制其出院,陈某妹妹为其垫付了相关医疗费用。陈某因担心刘某拒绝负担后续复查费用,且可能实施更严重的家暴,遂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刘某在实施殴打行为后,利用其家庭经济支配地位,通过拒绝支付医疗费用、剥夺就医机会等方式实施经济控制,形成持续性精神压制,迫使陈某服从其意志,该殴打行为与经济控制构成叠加的家庭暴力。法院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刘某对陈某实施家庭暴力,并责令刘某支付陈某本次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裁定书送达后,法院联动派出所、居委会监督执行,刘某主动偿还垫付费用并陪伴陈某复查;同时,法院联合公安、妇联、残联等部门,根据陈某身体条件制定岗位培训计划,帮助其实现经济独立,彻底摆脱经济控制。

该案明确,掌控家庭收入一方通过限制必要医疗、剥夺经济自主权等方式,迫使受害者依附自己的行为,符合家暴本质特征。同时,法院通过“制止暴力+帮扶就业”的联动模式,为破解经济控制型家暴难题提供了司法实践,从根本上提升受害者的维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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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后果



实施家暴  将面临多重法律责任

(结合最高法典型案例)


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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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判决离婚:《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前述赵某诉张某离婚案、王某与赵某离婚案,均因家暴被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体现了法律对家暴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2. 损害赔偿:《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因家暴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法院可根据家暴严重程度,判令过错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赵某诉张某离婚案中,张某因长期实施语言家暴,被判令支付相应精神损害赔偿金,即为此类责任的具体体现。

3. 人身安全保护令:受害者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受理后72小时内作出裁定,紧急情况24小时内作出。保护令可禁止施暴者实施家暴、骚扰、跟踪、接触受害者,责令其迁出住所、支付相关费用;违反保护令者,可被训诫、罚款(1000元以下)、拘留(15日以下),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陈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中,法院裁定刘某支付医疗费用,即为保护令的具体执行内容。


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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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接到家暴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暴行为,给予警告、训诫、具结悔过;情节较轻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拘留)。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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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虐待罪:长期实施家暴,情节恶劣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7年有期徒刑。

故意伤害罪:家暴造成受害者轻伤以上伤害的,依法定罪量刑。


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专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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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保护令具有法律强制力,被申请人违反保护令的,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最高法典型案例(张某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被司法拘留案)对此作出明确指引:张某与王某结婚后多次实施家暴,王某起诉离婚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裁定禁止张某对王某实施家暴、骚扰、跟踪其及近亲属。双方调解离婚后,张某无视保护令规定,再次到王某住所殴打王某及其近亲属,还以短信方式进行骚扰、威胁。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张某无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禁止性规定,再次实施家暴及骚扰行为,严重影响王某及其近亲属的正常生活,情节较重但尚不构成犯罪。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法院决定对张某拘留十五日。

该案明确,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并非“小事”,而是破坏司法秩序、侵害受害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即便不构成犯罪,也将受到拘留等惩戒,彰显了法律的刚性,警示施暴者不得无视司法权威。




维权实操



遭遇隐性家暴  证据收集与申请流程


核心证据收集

关键!无证据难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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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前述最高法典型案例,受害者需针对性收集以下证据,确保维权有支撑:

1. 精神暴力(辱骂、诋毁、限制交往)证据:微信/短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辱骂、威胁、无端怀疑的内容)、社交媒体诋毁截图、证人证言(邻居、亲友目睹长期辱骂、限制交往的场景)、就医记录(抑郁、焦虑等心理疾病诊断证明)、施暴者自认辱骂、限制交往的书面材料或录音(如张某在庭审中自认长期辱骂赵某)。

2. 经济控制证据:银行流水(收入被转移、冻结的记录)、工资被掌控的证明、消费记录(被限制消费的凭证)、阻挠工作/就医的聊天记录或录音(如刘某拒绝为陈某支付医疗费的沟通记录)、无生活费的证明材料、垫付费用的票据(如陈某妹妹垫付的医疗费票据)。

3. 通用证据:报警记录、公安机关出警回执、警告书、妇联/居委会调解记录、施暴者书写的悔过书、保证书、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违反保护令的相关证据(如张某殴打王某的报警记录)。


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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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请主体:受害者本人;无法申请的,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居委会、村委会可代为申请。

2. 申请材料:书面申请书(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信息、家暴事实、具体请求,如禁止施暴、责令支付医疗费等)、身份证明、结婚证/亲属关系证明、家暴证据材料。

3. 管辖法院: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居住地、家暴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4. 裁定与执行:法院72小时内裁定,紧急情况24小时内裁定;保护令送达双方当事人及公安机关、居委会、物业等,由公安机关协助执行,必要时联动多部门开展帮扶。


离婚与损害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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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时提交家暴证据,主张判决离婚、过错方少分财产、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2. 即便不离婚,也可单独起诉主张人格权侵权损害赔偿,要求施暴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




严肃警示



拒绝沉默  法律为受害者撑腰



家暴从来不是“家务事”,而是严重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2026年家暴认定新标准的出台及最高法典型案例的发布,是司法对隐性家暴的明确否定,更是对受害者的强力保护——无论性别、年龄、身份,只要遭遇长期辱骂、限制交往、经济控制等家暴行为,都有权依法维权,法律绝不纵容任何形式的家暴。

在此严肃警示施暴者:隐性家暴同样违法,长期实施辱骂、限制交往、经济控制,或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再次施暴,必将承担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法律的红线不可触碰。同时郑重告诫受害者:沉默不是包容,而是纵容;忍耐换不来尊重,只会变本加厉。遭遇家暴,务必第一时间收集证据、报警求助、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提起诉讼,勇敢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人格尊严与合法权益。





来源:运营事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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