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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最新泽大原创 | 钱亚芳、梁燕琳:“一针暴瘦”还是“一针入刑”?非法售卖“减肥针”乱象的合规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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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News Today

当“一针瘦十斤”“躺着就能瘦”的广告在社交平台铺天盖地时,无数深陷身材焦虑的求美者正被推向危险的边缘。

一些不法商家利用大众追求速瘦的心理,将司美格鲁肽、替尔泊肽、玛仕度肽等处方药包装成“躺瘦神器”疯狂牟利。然而,当求美者交出金钱、注射针剂后,换来的往往不是完美的体态,而是严重的健康危机甚至性命之忧。

今天泽大大健康法律服务团队将从医学常识、社会心理及刑事合规三个维度,深度起底网红减肥针的“罪与罚”。

(图片由AI生成)


医学常识

是“减肥神器”还是“夺命工具”?

以最近火遍全网的“减肥神器”司美格鲁肽为例,其核心成分多为司美格鲁肽等GLP-1受体激动剂,主要通过两大机制发挥作用:一是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抑制食欲,二是延缓胃排空,从而降低能量摄入。该类药物最初用于2型糖尿病治疗,属于严格管控的处方药。

在我国,该类药物适应症限制明确:通常用于初始BMI(身体质量指数)≥30kg/m²(肥胖),或BMI≥27kg/m²且合并至少一种体重相关疾病(如高血压、2型糖尿病、血脂异常)的超重成人患者,且必须经执业医师全面评估后方可开具使用。

然而,在利益驱动下,部分不法商家对司美格鲁肽存在恶心呕吐、急性胰腺炎、甲状腺髓样癌风险等严重副作用绝口不提,刻意隐瞒药物禁忌人群,诱导健康人群超适应症滥用。此类盲目用药行为不仅会破坏人体内分泌稳态,诱发突发性低血糖昏迷或酮症酸中毒,更可怕的是,停药后的体重报复性反弹几乎是必然结局。

从本质上看,这种“饮鸩止渴式减肥”,是对身体机能的残忍摧残。据悉近期已有消费者因自行过量注射被送入ICU抢救,甚至引发肝肾功能衰竭,风险不容忽视。

(图片由AI生成)


社会心理

畸形审美催生出的“黑色产业链”

减肥针乱象的泛滥,折射出当前社会深层的“审美暴力”。当“A4腰”“BM女孩”“白幼瘦”成为畸形的审美标杆,越来越多人陷入病态的身材焦虑泥潭。非法减肥针正是这种畸形审美的帮凶,它向大众灌输了一种极其危险的错觉:你不需要科学饮食,不需要挥洒汗水,只需一针就能迎合社会的苛刻期待。这种思维将复杂的健康问题简化为药物依赖,不仅催生了庞大的地下黑产,也让无数消费者沦为被收割的对象。


合规审视

敛财捷径还是犯罪深渊?

面对狂热的市场,有关部门的监管阀门也愈发收紧。必须明确的是,非法销售网红减肥针早已不再是简单的行政违法,而是直接触及刑法红线的犯罪行为。

案例1:私自配制销售,触犯“妨害药品管理罪”

王某原为化妆品销售人员,结识医美圈人士后获取了司美格鲁肽配方。在未取得任何药品批文的情况下,王某自行购买机器试验配比,并找代工厂生产。短短三个月,销售额逼近200万元。

最终,法院以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王某及其男友有期徒刑3年至拘役4个月不等,并处罚金最高达150万元。

案例2:网售指导自注,构成“销售假药罪”

广东湛江服装店老板吴某某在无医疗资质的情况下,从网络购入含司美格鲁肽成分的冻干粉,并通过网络销售,甚至指导消费者自行进行腹部注射。此举导致多名消费者出现呕吐、头晕等不良反应。

法院最终以销售假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九万元。


律师解析

妨害药品管理罪规制的是扰乱药品管理秩序的行为,在“减肥针”相关案件中最为常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且涉案药品属于注射剂药品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这意味着,只要销售的减肥针属于注射剂药品,且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即已满足入罪条件,无需证明实际造成了人身伤害后果。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除了上述刑事责任,非法销售减肥针还可能面临市场监管部门的高额行政处罚;若造成消费者健康损害,销售方还需承担高额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此外,对于在线上违规发布处方药广告、夸大功效的博主及平台,同样难逃虚假广告的连带法律责任。


结语



健康减重没有一蹴而就的捷径,也不存在一劳永逸的神药。对于求美者而言,唯有坚持科学饮食与适量运动,才是收获健康体态的唯一正道。而对于大健康医美行业的从业者来说,合规是不可逾越的生命线。切莫被眼前的暴利蒙蔽双眼,将敛财的捷径走成通向监狱的犯罪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