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引入:一份共同遗嘱引发的继承纠纷
近期,笔者代理了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案件。被继承人甲生前与配偶乙共同订立了一份遗嘱,由甲亲笔书写内容,甲、乙二人共同签字确认。
遗嘱约定:无论夫妻任何一方先去世,另一方有权全权处理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一套房产及部分现金)。后配偶乙去世,甲另立一份遗嘱,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具体分配:房产归小儿子,现金部分归大女儿和二儿子。
甲去世后,大女儿和二儿子拒绝配合小儿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理由是:父母生前订立的共同遗嘱不符合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应属无效。二人主张对属于母亲乙的房产份额享有法定继承权。小儿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产归其所有。
这一争议在继承纠纷中颇具代表性:夫妻共同订立的遗嘱,究竟是否有效?
法律规定:自书遗嘱与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
自书遗嘱
形式要件:遗嘱人亲笔书写全部内容,签名,注明年月日。
核心特征:强调“亲笔书写”,体现遗嘱人的独立意志。
代书遗嘱
形式要件: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核心特征:强调“见证程序”,确保遗嘱内容的真实性。
问题在于:夫妻共同遗嘱通常由一方书写、双方签字,既不完全符合“亲笔书写”的自书要件,也不具备“两个以上见证人”的代书要件。那么,这类遗嘱是否必然无效?
司法突破:夫妻共同遗嘱的特殊性与效力认定
什么是共同遗嘱?
关于共同遗嘱的形式,民法典及相应司法解释均未进行明确规定。根据司法实践,共同遗嘱,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立遗嘱人共同订立同一份遗嘱,对于生前各自或者共同所有的财产进行处分的一种遗产继承方式。鉴于夫妻关系的特殊关联性,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共同遗嘱就是夫妻共同遗嘱,即夫妻二人共同订立同一份遗嘱。
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
同样,对于共同遗嘱的效力民法典及相应司法解释也未进行明确规定。
2000年3月24日,司法部发布《遗嘱公证细则》,其中第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的遗嘱人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公证处应当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据此,公证处对于订立的共同遗嘱可以进行公证,即该规定已实际上认可了经过公证的共同遗嘱的效力。
2018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北京高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十九条明确:“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订立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遗嘱,符合遗嘱形式要件的应为有效。当事人仅以遗嘱内容为一方书写,不符合代书遗嘱相关形式要件为由请求认定遗嘱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解答已基本认定了符合遗嘱形式要件的夫妻共同遗嘱的法律效力。
为何认可共同遗嘱效力?
1.符合国情与传统习惯:我国传统家庭中,夫妻共同财产制是主流,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往往具有高度一致性。要求双方各自书写、签名并不符合公众认知和常情常理。
2.尊重遗嘱人真实意愿:遗嘱作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应以尊重遗嘱人意愿为最重要考虑。只要能够证明遗嘱内容是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就不应因形式瑕疵而轻易否定其效力。
3.维护财产稳定性与有效传承:认可共同遗嘱效力有助于减少继承纠纷,保障家庭财产的平稳过渡。
判例支持:多地法院一致认可共同遗嘱效力
案例一: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晋民申559号
法院观点:遗嘱由立遗嘱人翟某德书写,落款有双方的签名、捺印,同时有翟某德、王某柱对遗嘱内容口述及确认的录像视频予以佐证,该份遗嘱系立遗嘱人夫妻双方达成一致意思表示而共同设立的共同遗嘱,且遗嘱形式符合法定要件,立遗嘱人有遗嘱能力,意思表示真实。
案例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5)京01民终3648号
法院观点:就形式要件而言,谭某3作为全文书写人签名并注明日期的行为,已满足自书遗嘱的法定要求。和某虽未单独注明日期,但其在共同遗嘱上签名捺印的行为,结合遗嘱首部“我们老两口商量”的表述,可认定其对谭某3注明的日期予以追认。夫妻共同遗嘱的特殊性在于意思表示的整体性,不宜机械要求每位立遗嘱人均独立标注日期。现有证据能够形成“二人共同确认同一日期”的高度盖然性,故一审法院认定遗嘱形式合法并无不当。
案例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6)京03民终1221号
法院观点:关于《父母的话》的性质与效力。该材料虽未冠以遗嘱名称,但其内容明确对隋某与林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即案涉房屋作出处分,约定在二人去世后,案涉房屋归隋某1、隋某2兄弟共有,符合自书遗嘱的核心特征,且有二人共同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一审法院认定其为有效共同遗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
案例四: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4)京03民终18628号
法院观点:从该遗嘱的内容看,是孙某1、李某2共同所立,由夫妻一人书写,注明年月日,并有双方签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应属合法有效,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该遗嘱并非李某2、孙某1真实意思,故本院对孙某有关该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案例五: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5民初77508号
法院观点:夫妻双方基于共同的意思表示对夫妻共同财产订立遗嘱,一方书写遗嘱内容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的,系双方对其共同财产进行的处分,应认定双方所立遗嘱有效,可按照自书遗嘱的规定依法认定其效力,且此种情形符合我国国情和传统习惯,对维持财产稳定性和有效传承具有重要意义,而要求双方各自书写、签名并不符合公众认知和常情常理。具体到本案中,结合案涉遗嘱的内容、形式要件以及签订的时间、背景、财产来源及归属,足以认定为谷某4、吴某1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案例六:上海长宁区法院(2025)沪0105民初1585号
法院观点:对于遗嘱这样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应该以尊重遗嘱人意愿为最重要考虑,让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得以实现。涉案遗嘱作为邓某5、潘某两人订立遗嘱的共同行为,可以采取自书、代书、口头等多种形式,涉案遗嘱定性为邓某5、潘某的自书遗嘱,应属有效。
律师建议:如何规范订立夫妻共同遗嘱?
尽管司法实践普遍认可共同遗嘱效力,但为避免日后争议,建议在订立时注意以下要点:
明确遗嘱性质与内容
清晰表述这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
明确处分的财产范围(如“夫妻共同财产”或具体列明房产、存款等);
写明生效条件(如“一方去世后由另一方继承”或“双方均去世后由子女继承”)。
完善形式要件
亲笔书写:最好由一方亲笔书写全文,避免打印后签字;
共同签字:夫妻双方均需在遗嘱上签名、注明年月日;
捺印确认:可在签名处加盖指印,增强证据效力。
辅助证据留存
录像记录:录制遗嘱订立过程,记录双方口述确认遗嘱内容的画面;
见证人参与:虽非法定必须,但邀请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并签字,可进一步强化遗嘱真实性;
医疗证明:若一方年龄较大或健康状况不佳,可提前保留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医疗证明。
及时更新与补充
若夫妻一方去世后,生存方另行订立遗嘱,应注意新遗嘱与原共同遗嘱的关系,避免冲突;
建议在后续遗嘱中明确说明对原共同遗嘱的态度(如“撤销此前共同遗嘱中关于XX财产的处分”)。
结语
夫妻共同遗嘱作为一种特殊的遗嘱形式,虽未在民法典中明文规定,但其在司法实践中已获得广泛认可。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更注重探究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而非机械套用自书或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
对于普通家庭而言,共同遗嘱是一种便捷且能体现夫妻共同意志的遗产规划工具。只要订立过程规范、意思表示真实,其法律效力是有保障的。当然,为避免日后纠纷,建议在专业律师指导下完成遗嘱订立,并妥善保存相关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