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案涉案金额高达五亿元以上,是一起跨省异地抓捕、为抢管辖权而钓鱼执法的涉传销类犯罪案件,具有“远洋捕捞”的典型特征。当地公安机关专为此案成立专案小组,领导亲自督办。作为专项督办的传销大案,司法处置的起始基调就是从严从重从快。在如此严苛办案背景下,案件最终获得全案判缓的结果,属实不易。案件辩护取得实质性效果的关键在于,同案各辩护人既默契协同合力辩护,又各自挖掘自身辩点针对性辩护,从而促使检察机关变更起诉、调整相关情节认定,主动将“从重从快”基调改为“宽缓处理”,较为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徐匡文律师在为当事人辩护时,总体思路是以实体(事实)定性抗辩为基础、以程序违法抗辩为补充,同时“骑墙式”提出专有从轻情节辩护,形成了立体全方位的辩护体系。
案情简介
美国A公司2017年进入美国直销领域发展,后续计划拓展中国直销业务,并于2019年12月设立香港分公司。因该主体未取得中国大陆直销经营许可,为实现在境内落地经营,该公司拟通过挂靠合作的方式,借用国内B公司的直销牌照开展境内业务。
2021年9月,A公司香港分公司在某一线城市全资设立C公司(本案涉案主体);同期,合作方B公司亦在该城市设立全资子公司D公司。因该类借牌挂靠经营模式不符合国内监管规定,被行政监管部门明确禁止。
自2021年11月起至案发,C公司依托美国A公司平台小程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经营性活动。平台设定层级准入规则,要求参加者通过注册会员、购买商品获得加入资格,且注册时需填写推荐人的方式。同时,公司设置高级销售总监、销售总监、高级销售经理、销售经理、高级销售主任、销售主任、资深会员、普通会员头衔等八级层级头衔,对全国会员实施分级、层级化管理。为扩张经营规模、吸引新增会员,公司通过组织高端会员旅游、举办经销商大会、开展网络授课等多种方式,对平台模式及产品进行规模化宣传推广。
经侦查查明,截至案发,该平台累计注册会员达168658人,其中发展层级在三层三十人以上的会员2362人,会员辐射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319个市县,平台累计交易总额5.56亿元。侦查机关经调查认定,C公司所实施的上述经营模式,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遂依法立案侦查,案件经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终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1. 定性:涉案行为属于一般团队计酬式传销还是刑法意义上诈骗式传销?涉案产品是否属于道具化工具?
2. 程序问题:违规分案、强制措施适用失衡以及超额查封、扣押合法资金等;
3. 情节:是否构成自首、从犯以及获利金额错算?
辩护要点
一、涉案公司属于合法经营的正规跨国公司,售卖的商品属于真实、正规、国家许可进口销售的商品,并不是所谓“道具化工具”。公司虽采取团队计酬式经营模式发展业务,但并不“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而是以销售商品业绩作为计酬依据,涉案人员不存在非法骗取财物的故意,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而判断案涉商品是否为道具,可以从以下几点综合分析:
第一,从产品定价分析。结合本案在卷证据,涉案产品归类为化妆品、保健食品范畴,涉案单价一千余元,与同类产品市场定价行情相符,定价具备市场化基础。
第二,从经营利润分析。辩方举证足以证实,涉案产品实际综合成本显著高于公诉方提及的成本。常规商品完整流转链条的成本,绝非仅包含货品出厂裸价,还必然涵盖物流运输、仓储保管、进口关税、运营人力等多项附加成本,此为商事经营基本常识。公诉方仅截取单一货品裸价认定产品成本,并以此推定涉案产品利润畸高,明显存在事实认定片面的问题。
第三,从配套售后体系分析。涉案企业设立专属售后服务部门,具备完整的售后对接、退款退货处置渠道,完全符合正规商品经营的运营特征。
第四,从企业内部管控制度分析。涉案公司自上而下明令禁止各类违规营销行为,内设法务专职处置违规投诉事宜,且通过常态化例会开展合规宣讲,足以证实公司主观上对违规营销行为持明确否定、禁止的态度,不存在以产品为载体刻意实施违法活动的主观倾向。
第五,从产品功效与属性分析。涉案产品经权威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结果显示产品无毒无害;同时本案多项在卷证据,能够印证产品具备相应实际功效。部分证人提及宣传存在夸大情形,鉴于保健食品的作用效果本就因个人体质存在个体差异,不能仅凭个别夸大宣传的证言,直接否定产品的实际效用。
综合以上五项要素逐一核查,可以有力说明案涉产品与用于违法活动的道具化工具有本质区别。退一步讲,基于辩方的举证至少可以证明,本案中控方关于产品属于道具化工具的认定在事实上是存疑的。依据刑诉法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裁判原则,不宜直接将案涉产品直接定性为道具化工具。
二、即便被告人涉案构成共同犯罪,其也系从犯,具有自首等法定从宽情节,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涉案公司被查封、扣押的资金包括部分合法资金,依法可考虑用以折抵各被告人的退赃款。
办案经过与辩护成果
徐匡文律师在当事人被逮捕后、案件即将移送审查起诉时接受家属委托,正式介入案件辩护。接手案件后,辩护律师第一时间开展辩护工作,多次会见当事人,全面听取当事人陈述与辩解。在充分阅卷基础上与当事人核实在案证据,梳理事实脉络,充分了解当事人心理状况,并与其协商确认总体辩护思路和方案。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多次与承办检察官联系沟通,就本案定性、强制措施以及涉案情节等多项争议问题充分发表辩护意见。初期承办机关认为本案定性无误,争议不大,态度冷淡,拒绝进一步沟通。案件起诉至法院以后,辩护人着眼程序违法性问题,积极推动法院召开庭前会议,针对本案存在的非法扣押企业合法资金、违规分案以及“钓鱼”管辖权等多项程序违法问题,依法提交完整、详实的辩护意见和申请,指出案件办理中的程序漏洞。
经各辩护人共同努力,庭前会议程序发挥了重大作用,辩护取得阶段性效果。具体表现为,在正式开庭审理前,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庭前会议上提出的相关辩护观点,主动变更起诉书,依法认定了有利情节,下调对当事人的量刑建议(从五年以上减档至三年以下)。正式庭审中,辩护人采用骑墙式辩护策略,兼顾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既紧扣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问题展开分析,全力论证当事人无罪的核心理由,又针对当事人具体涉案情况分段式阐述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的相关情节,以求最大限度争取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庭前会议上未解决的程序性违法问题,依然据理力争。
庭审结束后,过了一段时间,检察机关突然主动与辩护律师联系沟通,表示可以建议适用缓刑作为促成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条件。时值已至年关,当事人在看守所羁押将近一年,身心俱疲,十分想念家人,恢复自由的心愿极为迫切。辩护律师将办案机关的相关意见转达给当事人并与之协商后,最终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协助其完成认罪认罚具结程序。后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
办案心得
联动协同辩护,凝聚合力争取有利裁判导向
本案发生在几年前,称得上是一起“远洋捕捞”案件。这类案件的基本特征是实体争议大、程序违法明显,办案单位定罪动机强烈,后续往往会演化成控辩双方强烈对抗的局面。再者,案涉性质为传销罪名,此类案件存在涉案人数众多、资金链条大(审计困难),涉案事实交织关联等特点,如仅凭个别律师发声,力量稍显单薄,不足以引起重视,辩护工作难免压力过重。好在本案同案辩护人均有着较高的职业素养,具备较为专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辩护经验。在辩护过程中,大家心照不宣、逐渐形成默契。在庭上和庭后,共同发力,互有支撑。不可否认的是,辩护人的共同态度和决心,为办案机关采纳相关意见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比如,大家均主动向法院申请召开庭前会议。在庭前会议上,针对程序违法问题据理力争,在对抗中互有补充,等等。虽说辩护取得良好效果的根本前提是案件本身存在问题,然而促使承办人采纳正确意见的过程却未必是一帆风顺的,因此,在特殊案件里,尤其是高对抗案件中,辩护人之间协同辩护,共同发力,确实是有必要的。
多维全面辩护,从实体、程序、情节角度全方位分析、挖掘辩点
在实体定性层面,充分论证当事人的涉案行为不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主张本案涉案行为更适宜行政法范畴予以规制,不具备刑事犯罪的核心要件,论证无罪辩护观点。
在程序合规层面,针对办案过程中存在的违规分案、不公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以及非法超额扣押当事人及企业合法资金等违法违规问题,依法向司法机关提出书面辩护意见,明确指出侦查、起诉环节的程序违法问题,为案件从宽处理争取程序优势。
在量刑情节层面,一方面,通过细致梳理当事人岗位职责、涉案权限、参与程度及获利情况,横向对比全案核心主犯的行为作用、主观恶性与地位层级,清晰证实当事人在涉案过程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具有明显的从属性,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从根本上降低量刑基准;另一方面,主动固定当事人自首这一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同时结合当事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低等酌定从宽情节,全方位争取司法宽宥,为最终全案缓刑结果提供充足的事实与法律支撑。
充分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愿,以当事人核心诉求为导向,追求实质辩护效果
刑事辩护的核心宗旨是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辩护工作不是学术论坛研讨会,不是逞口舌之争的表演秀,即便辩护人在观点上认为案件是无罪的,但是如果当事人基于现实利弊权衡,愿意选择认罪以换取适当的处刑方式,辩护人原则上应当予以充分尊重和理解。本案中,各辩护人均是以“对抗”作为辩护基本策略,直至检察机关主动抛出“橄榄枝”提出可以适用缓刑时,双方才稍有缓和,后经平等协商,最终以宣判前补充认罪认罚程序具结,宣告缓刑结案。这就是对抗中有协商,协商中有策略的灵活辩护理念和方法。应当说,这种辩护方式在一些案件中是可取的。
同时,还应当注意到的是,在某些案件辩护过程中,辩护人善于帮助当事人缓解焦虑情绪,梳理好思绪,助其重塑信心,显得尤为重要,因为这对案件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十分关键。毕竟,如没有当事人的坚持和表态,一切辩护将如同一拳打在棉花上,有力无痛,效果不及预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