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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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最新泽大案例 | 钱亚芳、梁燕琳:医美机构“关门大吉”,附条件的“霸王和解协议”还能作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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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News Today

在医美纠纷中,为了快速解决问题,消费者与医美机构常常会签订一份《和解协议》。但如果协议里暗藏玄机,比如写着“必须确保机构不被卫健委处罚,才能拿到退款尾款”,而机构随后又“人去楼空”……

这笔钱,消费者还能要回来吗?协议里的“霸王条款”还作数吗?

近期,泽大大健康法律服务团队注意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为我们揭示了“霸王和解协议”背后的法律风险与裁判规则。

(图片由AI生成)


案情回顾

一纸协议引发的拉锯战


高女士(原告)在某医疗美容院(被告)进行多项医美项目后,因效果不符宣传且术后出现身体不适,与机构协商退款。双方于2024年10月10日签订《和解协议》,约定:被告分两期退还高女士共计12万元。第一期2万元协议签订当日支付。第二期10万元,需在高女士向卫健委撤诉,并“确认卫健委不因此事对被告进行罚款、扣分”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若因高女士投诉导致被告被罚,则视为高女士违约,被告无需支付尾款。协议签订后,被告支付了首期2万元。高女士也依约向相关部门提交了撤诉申请。

然而,事情并未按计划发展。被告在收到撤诉材料后,不仅未支付尾款,反而停止营业、人去楼空。高女士无奈之下,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款项、违约金及律师费。被告方则辩称,高女士的诉求不成立,因为协议约定的付款条件——“确认卫健委不予处罚”——尚未成就。据其称,卫健委正在调查并口头表示要处罚,因此其无需支付10万元尾款。

(图片由AI生成)

法院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和解协议》中约定的付款条件是否已经达成。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就《和解协议》约定的付款条件有无成就产生争议,经法院向福田区卫生健康局核实,工作人员确认高女士已经电话告知执法人员不追究被告责任,且目前尚未对被告进行立案,因此《和解协议》约定的“乙方向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深圳市福田区卫生健康局,提交撤诉材料后且乙方向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深圳市福田区卫生健康局确认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深圳市福田区卫生健康局不就高女士投诉案件对甲方进行罚款、扣分”已经达到。后续如卫健部门对被告进行处罚,也并非因为原告的投诉,而在于被告自身的重大违法行为。

因此,被告应当履行《和解协议》的约定,向原告退还剩余10万元款项。被告未支付,构成违约,对原告请求的违约金及律师费,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解读

和解协议中的“雷区”与“红线”


这起案件为医美纠纷的和解敲响了警钟,无论是对于消费者还是医美机构,都有重要的启示。



对医美机构而言:别把“和解”当“挡箭牌”


一些医美机构试图在和解协议中加入“霸王条款”,将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混为一谈,企图用一笔和解款“买断”所有风险,但需要注意的是:

1.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是两码事:向消费者退款,是解决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而被卫健委处罚,是行政机关对机构违法行为的制裁。两者性质完全不同,不能捆绑。

2.自身违法是“原罪”:机构因自身违法经营(如使用不合格产品、超范围经营等)而面临处罚,这是其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不能因为消费者撤诉,违法行为就“洗白”了;更不能将这种潜在的处罚风险,转嫁给已经同意和解的消费者。

3.“关门跑路”并非法外之地:本案中,被告试图通过停止营业来逃避责任,但法院依然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了公正判决。逃避解决不了问题,只会让信用彻底破产。

(图片由AI生成)


对消费者而言:签订和解协议前需“擦亮双眼”


1.警惕“捆绑式”条款:在签署任何和解协议前,务必仔细阅读每一条款。对于类似“确保不被处罚才付款”的条款要高度警惕,这本身就是一个极不公平且难以实现的“陷阱”。保留证据是关键: 本案中,高女士之所以能胜诉,关键在于她保留了所有沟通记录、转账凭证,并且在撤诉后保留了相关证据。在与机构交涉的全过程中,务必保留好聊天记录、录音、书面文件等一切证据。

2.法律是最终保障:当和解不成或对方违约时,不要害怕,诉讼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本案的判决结果也证明,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会站在守约者的一边。


结语

医美纠纷的和解,本应是化解矛盾、节约司法资源的双赢之举。但任何协议都必须建立在公平、合法的基础上。试图通过不平等条款转嫁自身违法风险,最终只会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对于消费者而言,维权之路虽不易,但坚守法律底线,保留完整证据,方能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