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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泽大原创 | 钱亚芳、梁燕琳:“行医吗?入刑的那种”——从李建雪案、韩杰案看医疗事故罪的法律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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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风险与医学发展如影相随。鉴于临床医学的复杂性和高风险性,医学发展有一定的容错率,有数据表明,临床10年总误诊率27.89%,漏诊率34.6%。以往临床误诊、漏诊很少走到刑事处罚的境地,但最近热议的江西韩杰案给广大医学工作者敲响了警钟。

作为大健康领域的法律从业者,今天我们将深度起底医疗事故与医疗事故罪的法律边界。

(图片由AI生成)


李建雪案


李建雪是福州市长乐市医院(现长乐区医院)妇产科医生,产妇陈某某在她值班时段经第二次抢救无效死亡(第一次抢救是成功的)。2017年12月4日,一审法院对李建雪作出“犯医疗事故罪”的判决,免于刑事处罚。李建雪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一审结束后李建雪经申请仍在原单位担任妇产科医师,从事医务工作。

二审法院认为:医疗事故鉴定意见认定医方应承担主要责任,一审判决则将医方责任等同于李建雪个人责任,缺乏依据;福建省医学会鉴定意见为“产后出血导致的失血性休克”。该结果是基于病征作出的推断,未经法医尸检,没有进行病理诊断,对死亡原因的认定不具有唯一性、排他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亦不予采信。

最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年6月26日开庭后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决上诉人李建雪无罪。



韩杰案


韩杰是抚州健强第五医院(以下简称健强五院)儿科医生。2024年2月16日患儿在抚州市市立医院完成血常规检查,报告提示各项指标无明显异常。2024年2月17日患儿至健强五院急诊就诊,韩杰为其急诊首诊医生。医生建议腹部拍片排除肠梗阻。患方家属先是拒绝而后同意。拍片结果提示存在肠梗阻。于是医生对其进行补液等对症处理,同步安排入院后进行血液项目检查。因B超科无值班人员,且患儿无腹痛、腹胀等表现,故未安排B超检查。2月17日早上8时,韩杰医师完成交接班,上级医师查看后指示继续补液并观察病情。2月17日留院约6小时。后在2月17日14时患儿家属携患儿自行转往江西省儿童医院,在转院途中患儿突发心脏骤停,到院后抢救无效患儿于当日17时51分宣布临床死亡。未经尸检。

鉴定意见:医疗事故鉴定意见:认为该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司法鉴定意见:认为抚州健强第五医院建议过错参与度为75%。

民事判决:临川区人民法院判决抚州健强第五医院承担85%责任,赔偿患儿家属146万元。

行政处罚:临川区卫健委对韩杰、主任医师罗某给予警告、暂停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在民事判决及行政处罚叠加的情况下,患儿家属仍持医疗事故鉴定意见报案,最后2026年7月韩杰以二审裁定尘埃落定,维持一审判决:韩杰犯医疗事故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图片由AI生成)

律师解读


两案相同之处是患者死亡后均未法医尸检,医疗事故鉴定意见均认定医方为主要责任。

李建雪案的二审法院认定,医疗事故鉴定意见医方承担主要责任不能等同于值班医生李建雪个人责任。医疗事故鉴定意见“产后出血导致的失血性休克”未经法医尸检,没有进行病理诊断,对于死亡原因不具有唯一性,不能作为定案证据。据此做出李建雪无罪的判决。

韩杰案的一审、二审法院以医疗事故鉴定意见为定案证据,并且将医方承担的主要责任归结于韩杰个人的责任。以此认定韩杰属于“严重不负责任”之严重违反诊疗技术规范、常规,做出韩杰犯医疗事故罪的判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 “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结语

医学路上的荆棘丛生,要求医生一眼洞穿病情是无法企及的目标,需要有一定的容错率。医疗事故不等于医疗事故罪,医疗事故罪的严重不负责任是医务人员漠视病人的生命健康,有推诿、不予理睬、不积极采取措施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而不是医务人员技术水平不高或者客观原因造成的误诊和漏诊。因此“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希望“行医么,坐牢的那种”只是一句戏言,守住刑法谦抑性对于医患双方乃至医学事业的发展都有至关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