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简介
2023年年初,X某前往J美容店接受美容服务,经J美容店工作人员介绍,其与J美容店签订合同,购买了28000元的美容服务套餐,为期一年。X某通过网络贷款的形式支付了服务费用。
次日,X某再次前往J美容店,经双方协商,X某再通过网络贷款的方式支付了28000元将原美容服务升级为“私人订制”美容项目,约定X某在未来一年内可以无限次前往J美容店接受美容服务,并可不限量获取J美容店提供的美容产品。
确定服务项目后,X某多次到美容店接受美容服务,并多次拿取美容店的美容产品,直至2023年7月。
此后,X某认为其申请贷款的平台的利率过高,于是要求美容店退还服务费用,将J美容店诉至法院。
2.办案过程
承接本案后,律师与当事人针对该美容项目的具体实施过程进行了详细的沟通。当事人表示有其他同业面临类似诉讼的时候败诉了,因此对本案更应当十分重视。
因J美容店的经营者J某在外地,律师一方面通过电话与J某沟通,了解其经营逻辑和核心诉求,另一方面前往美容店现场,对美容店的经营流程进行了解,对产品价格公示情况进行了取证。
3.办案思路
本案中,律师考虑采用“步步为营”的思路应诉。
首先论证合同能否退款的问题,双方合同中明确注明了“不可退款”的字样,收据上也加盖了不予退款的印章,美容项目的名称为“私人订制”,足以证明不能退款的条款不属于格式条款,应当有效。
退一步论证服务性质的问题,此类型的服务不同于预付款消费,消费者并非是以充值的形式进行消费的,不符合预付款退费的情形。
再退一步论证合同履行的问题,案涉合同的有效期为一年,我方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案涉合同的期限已经届满,且对方到店接受服务的次数高达二十四次,合同已履行完毕,不存在退款事实基础。
最后从公平原则入手,表明我方为履行合同已经付出了高额成本,对方接受的美容服务及获取的商品价格与对方所支付的服务费用基本持平。
4.办案结果
法院认定我方无需向消费者退费,但因我方当事人曾与对方对退款事宜,并表示同意退款三千余元,故法院判令我方向对方退款三千余元。(挽损92.6%)
5.办案心得
代理被告与代理原告的思路是完全不同的,作为被告的核心点是将原告的主张和诉求从不同的角度拆解,从原告建造的围栏中拆除一部分。另外,也要积极为当事人搜集有利的证据,以最大限度降低诉讼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