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案由:著作权侵权
结果:部分支持
亮点:一审全被驳回,二审部分支持
焦点:著作权侵权、诉讼时效
摘要:吴某与蓝某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在一审被法院驳回的情形下,二审李曙强律师结合著作权侵权及诉讼时效的深刻理解,二审部分支持,后蓝某提起再审被驳回。
二、案情简介
吴某于2006年创作《XX数学课》一文并在浙江省XX年初中数学学科教学案例评比中荣获三等奖;吴某并于2006年在期刊发表《xx数学》,吴某对上述两篇作品有完全的著作权。
2020年,吴某发现蓝某毫无差别地照搬吴某两篇文章中部分内容,甚至连同参考文献内容也照抄不误。更为甚者,吴某发现蓝某居然早在XX年将其剽窃的文章用于参加了“XX年初中教师教学案例评比活动”并借此获得XX年温州市初中教师教学案例二等奖荣誉,后又于XX年以此获奖文章作为参评材料获得骨干教师称号,并以此文章作为必备代表作之一获取高级教师职称。吴某委托李曙强律师起诉蓝某,李曙强律师坚持自己的办案思路,一审被驳回,二审部分支持,后蓝某申请再审被驳,案件终于取得了不错的结果。
三、办案过程
吴某发现著作权被侵权后,其来到泽大律师事务所,委托李曙强律师为吴某进行代理。
李曙强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吴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多次与吴某沟通案情
李曙强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吴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案件承办过程中,李曙强律师多次联系吴某,及时告知办案进度。
2、调查取证
李曙强律师前往教育局调取相关蓝某获奖时用于评比的文章,但由于蓝某侵权时间较久远,教育局当时没有条件对文章内容进行备案,仅获悉蓝某文章名称及于XX年获奖的情况。后教育局告知当时负责审查文章的退休人员XX某可能有留存电子档案,李曙强律师立即联系了XX某,但由于时间太长,XX某表示也没有留存相应材料。将相应情况与吴某反应后,吴某表示蓝某还将该文章用于参评材料在XX县获得骨干教师称号,李曙强律师及时前往XX县依法调取了蓝某当时参评材料。
四、办案思路
蓝某照搬吴某作品未注明“引用”字样,亦未注释引源,不能视为合理使用,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蓝某将署名为其的《XX》文章用于参评获奖并以此作为必备代表作获得高级教师职称的行为已构成剽窃他人作品,严重侵犯了吴某享有的著作权。
五、办案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吴某超过诉讼时效,驳回吴某全部诉讼请求。二审过程中,李曙强律师发表代理意见:“一、蓝某在答辩中提出异议称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但其并未在一审判决的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申请,故蓝某作为被上诉人,关于该异议不属于二审审理范围,应当不予审查。二、本案基于署名权被侵犯而提出的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三、被上诉人蓝某的侵权行为未消除影响以及停止”,最终二审法院认为蓝某侵害吴某作品署名权属于侵害人身权的范畴,且在一定范围内,蓝某侵犯吴某作品署名权的侵权后果仍在持续,并未处于停止状态。一审法院认为吴某要求蓝某承担侵害作品署名权的诉请超过诉讼时效有误,二审法院予以纠正,二审法院结合蓝某侵权主观过错、损害后果等因素,判令蓝某在《XX报》上刊登对吴某作品侵权的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及结合主观过错、维权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蓝某赔偿吴某XXX 元,对于吴某的其他诉请,二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吴某的上诉理由和请求部分成立,二审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并支持了部分请求。后蓝某提起再审,再审法院驳回再审请求,李曙强律师最终为吴某取得了不错的判决结果。
六、办案心得
作为律师要充分理解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在一审被驳回后,不应气馁,要深入研究一审判决书,明确法院不支持诉请的具体理由,后应仔细查找相关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寻找新的突破点,准备详尽的上诉状,条理清晰地阐述上诉理由,坚持不懈,方能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