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案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结果:部分支持
亮点:一审大部分支持
焦点:债权人撤销权
摘要:杨某某与杨某某、高某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一审李曙强律师结合撤销权的深刻理解,一审终获大部分支持。
二、案情简介
2020年2月1日,被告杨XX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杨XX借款30万元,为此,被告杨XX向原告杨XX出具欠条一份。后原告杨XX向被告杨XX多次催讨借款,被告杨XX均不偿还,原告杨XX无奈于2023年4月13日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经乐清市人民法院审理后,法院作出(2023)浙0382民初38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杨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杨XX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后该案已生效并进入执行阶段,但被告杨XX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杨XX至今未获清偿。
后在上述案件执行过程中,原告杨XX发现被告杨XX于2023年2月20日将其名下坐落于乐清市北白象镇白鹭屿村不动产(的所有权,已无偿转让给被告高XX。2023年2月22日,上述不动产已登记至被告高XX名下。
三、办案过程
原告杨某某发现被告杨某某将不动产转移后,其来到泽大律师事务所,委托李曙强律师为原告杨某某进行代理。
李曙强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原告杨某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多次与原告杨某某沟通案情
李曙强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原告杨某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案件承办过程中,李曙强律师多次联系原告杨某某,及时告知办案进度。
2、调查取证
李曙强律师及时前往不动产中心调取原告杨某某不动产登记情况,将被告杨某某无偿转让不动产给高某某的情况,告知了原告杨某某。
四、办案思路
原告杨某某对被告杨某某享有合法有效债权的事实,已经由生效民事判决予以确认。现被告杨某某在负有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于2023年2月20日将其名下坐落于乐清市北白象镇白鹭屿村不动产的所有权,无偿转让给被告高某某,且目前被告杨某某亦无财产可供执行,被告杨某某该转让行为已对原告合法债权造成损害,原告杨某某有权申请撤销被告杨某某的无偿转让给被告高某某的行为并且被告杨某某应当支付原告杨某某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
五、办案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原告杨某某系被告杨某某的合法债权人,该债权发生于涉诉房产转让之前,被告杨某某在明知负债的情况下将涉诉房产无偿转让给被告即其妻子高某某,且至今尚未偿还相应债务,该无偿转让行为已实际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庭审过程中,被告杨某某、高某某均同意撤销涉诉房产的转让行为,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撤销被告杨某某向被告高某某转让乐清市北白象镇白鹭屿村的房产的行为的诉请予以支持。不动产转让行为被撤销后,二被告应当积极偿还银行的债务,并将不动产恢复登记至原产权人即被告杨某某名下。现因该房产已设立抵押权,故对原告杨某某诉请要求上述房产变更登记恢复至被告杨某某名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被告杨某某未清偿债务情形下,被告高某某应知悉,被告杨某某无偿转让其名下房产给被告高某某,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被告杨某某、高某某承担。现原告主张律师代理费于法有据,但其主张的律师代理费金额过高,本院酌情调整为 2000 元。
六、办案心得
作为律师要充分理解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及时调取案件相关证据,条理清晰地阐述理由,坚持不懈,方能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