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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

发布时间:2025-04-30 10:29:52浏览:36次

俞某1和俞某2系夫妻关系,俞某1负债累累,双方为逃避债务,于2018年期间办理离婚手续,并约定双方于婚后共同购买但登记在俞某2名下的位于上海的三处价值高达四五千万的不动产归俞某2个人所有。俞某1和俞某2离婚后仍居住在一起,债权人王某对俞某1的债权部分形成于俞某夫妻离婚前,部分形成于离婚后,但一直未向俞某1诉请返还款项,至俞某夫妻离婚转移财产已逾5年,无法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代理人认为俞某夫妻在离婚财产分配中,存在主观恶意,离婚财产分配时的双方债权债务情况与财产处分行为显属失当,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第三人确认合同无效为由提起诉讼,案件经过一审、二审胜诉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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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秋英律师
    丁秋英
    泽大(新昌)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