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谢某某、姚某某于2002年结婚,2014年离婚。婚姻存续期间谢某某向谢某借款20万元。后因该款项未归还,谢某于2017年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谢某某、姚某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上述款项为夫妻共同债务,遂判决由谢某某、姚某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姚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以借款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姚某某委托倪泓律师代理其申请再审事宜。经快速整理新证据及拟写再审申请书后,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审查期间,经与承办法官多次就法律事实及法律适用进行沟通,高院决定提审。经再审审理,判决撤销原判,改判由谢某某一人偿还借款20万元,姚某某无须承担还款责任。
案件效果:本案虽然标的不大,但却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施行后省高院的首例夫妻共同债务改判案例。因涉及生效判决的权威性和稳定性,承办法官在审理时非常慎重,也因此,倪泓律师主动承担了必要的举证责任如搜集整理了案涉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证据予以提交,而非机械单一地套用司法解释中的举证责任转移规定,最终相关观点得到高院的支持,案件得以再审改判,依法免除了委托人身上无端背负的债务。